五、中國古代司法中人文精神的反思
中國古代司法堅持以人為本原則的思想奠基于西周時期,它是在殷商天道觀發生動搖的基礎上不斷 發展而成的。在春秋戰國時期,經過儒家等學派的論證,已經比較全面地確立了人在自然宇宙中的主體地 位和人的社會價值,深入地探討了人的道德本性與倫理情感,并初步形成維護人的尊嚴的一些法律原則和 司法制度。自漢朝以來,人本主義的法律文化日趨成熟,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有助于緩和社會矛盾,改 善個人與國家的關系,是出現盛世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之一。 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認識到,中國古代司法中的人本主義思想是君主專制制度下的人本主義思想, 在重公權輕私權、重國家輕個人、重義務輕權利、重宗法尚家族的歷史條件下,其積極作用是有限的,特別 是專制君主言出法隨、各級官員有法不依的現實更是使得業已形成的人本主義司法的思想與制度難以真 正與持久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對于影響中國古代司法至為深遠的儒家人本主義思想,我們同樣也應認識到在中國古代司法的歷史 實踐中存在許多與人本主義思想相沖突的消極因素。首先,雖然儒家立足現實、拒絕彼岸世界的立場抑制 了宗教和神學在古代中國的生成和發展,使得西方式的教會司法未能在中國古代社會對人性施展壓制作 用,但是儒家沒有也不可能完全擺脫“天道”的羈絆,相反往往借助上天的威懾作用為現實的政治法律服 務,尤其是為專制王權辯護。特別是經過漢朝儒家和宋朝儒家的闡發,君為臣綱被宣揚為永恒的“天理”, 在很大程度上鞏固和強化了君王專制的統治,使得君主權力至高無上,失去了制約的力量。其次,在儒家 人本主義思想體系中,人是作為“類”而存在的,是以家族成員的身份來表現其存在價值的,并不具有個體 獨立存在的意義。最后,在儒家人本主義的道德氛圍中,對人的基本要求是通過修己安人的道德上的內 省、克制來實現人際關系和諧的,對中國古代義務本位法律傳統的成熟與鞏固具有重要影響。儒家思想中 的這些消極因素對中國古代司法也產生了極其深刻的影響,從而大大消解了其人本主義司法理論的積極 影響。
近代以來,傳統的中華法系隨著法制的近現代轉型而終結,從維護“三綱”到批判和摒棄“三綱”、從君 主神圣到民主共和、從義務本位到權利本位成為法制發展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與此相應,中國古代以人 為本、明德慎罰的人本主義司法不可避免地為人權神圣、民主法治的司法所取代。盡管如此,重新探討與 審視中國古代司法中的人文精神,不僅是為了向世人揭示中國古代法制文明曾經有過的輝煌傳統,更為重 要的,是為了讓傳統中的積極因素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更好地得以繼承和發揚。
張晉藩,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名譽院長。 擔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兼研究生院院長、中國法律史研究所所長。國家重點學科法律史學的學科帶頭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曾任中國法律史學會常務副會長,名譽會長,專業顧問等。
【注釋】
[1] 《尚書·皋陶謨》。
[2] 《禮記·表記》。
[3] 《尚書·酒誥》。
[4] 《左傳·僖公五年》。
[5]瑐瑠 《尚書·康誥》。
[6] 《左傳·莊公三十二年》。
[7] 《左傳·桓公六年》。
[8] 《左傳·昭公十八年》。
[9] 《論語·雍也》。
[10] 《論語·述而》。
[11] 《論語·先進》。
[12] 《荀子·宥坐》。
[13] [23]] 《論語·子路》。
[14] [15] 《論語·為政》。
[16] 《孟子·盡心上》。
[17] 《孟子·盡心下》。
[18] 《孟子·離婁下》。
[19] 《唐律疏議·名例》。
[21] 《論語·學而》。
[22] 《春秋公羊傳·莊公三十二年》。
[24] 《漢書·宣帝紀》。
[25] 《唐律疏議·斗訟》。
[26] [31] 《魏書·刑罰志》。
[27] 《周禮·秋官》。
[28] 《周禮》,鄭玄注。
[29] 《晉書·刑法志》。
[30] 《北史·李惠傳》。
[32] 《唐六典》卷 6 ,《尚書·刑部》。
[33] 《折獄龜鑒》卷 5 ,《荀攸》。
[34] 《折獄龜鑒》卷 5 ,《孫長卿》。
[35] [奧]阿爾弗雷德·阿德勒:《兒童的人格教育》,彭正梅、彭莉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33-34 頁。
[36] 《漢書·路溫舒傳》。
[37] 《陳書·沈珠傳》。
[38] 《文獻通考·刑志》。
[39] 《貞觀政要》卷 5 ,《仁義》。
[40] 《貞觀政要》卷 8 ,《刑法》。
[41] 《明會典》卷 177 ,《朝審》。
[42] 《后漢書·百官志》。
[43] 《新唐書·刑法志》。
[44] 《明史·刑法志》。
[45] 《明會典》卷 177 ,《熱審》。
[46] 《隋書·刑法志》。
[47] 《唐律疏議·斷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