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熟人社會的解體與村莊的淪陷邏輯
傳統的村落是一個熟人社會,自費孝通伊始基本上已經成為學界的共識。但是,如何來界定熟人社會的概念內涵卻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事情。有學者從信息透明度和信息成本的角度去思考,陳柏峰則緊緊抓住了一個本土化的社會學概念“人情”,認為熟人社會不僅僅是“熟悉”,更是“親密”,其基礎是“人情”。〔1〕在人情的作用下,熟人社會成了一張微觀權力關系網,熟人社會因此被整合成了對內紛爭較少、對外團結一致的親密社群。然而,“親密”,歸根到底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情感,“人情”也是人與人之間交往、交流的一種方式、規則,二者皆難以從根本上闡釋鄉土社會的秩序形成機制。中國人講“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個人能夠著手的往往只有一個“己”字,以己為中心,通過“正心、修身”,可以在人的社會化過程中“習”得規范,依費孝通的說法才能夠獲得“從心所欲而不逾規矩的自由”。〔2〕這里的一個“習”字很重要,它打通了個人和村落社區的關系使村落獲得了“公共性”,進而使個體農民獲得了政治性和道德性,有效建構了村落社區的社會秩序。
“習”的本質是社會化。傳統村落里的村規民約、族規家法等非正式規范,是在族群的世代延續中沉淀下來的地方性知識,凝聚了無數先輩族人的生存性智慧,具有超越個體農民及其家庭而存在的神圣性、權威性。而對于世代扎根于泥土之中的村民來說,其村落成員的身份是從出生那一刻就被注定的。一個農民從他來到世間開始,就被先天賦予了認同地方規范和地方文化的權利,當然其中的很多權利也體現為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習”即是要通過權利的保障抑或義務的履行,建立起個體農民對地方性規范的“認同”,使地方性規范具有囊括村落里所有個體的“公共性”,具有相對村落成員的普遍的約束力。〔3〕由于對地方性規范有了“認同”,農民在日常的生活政治實踐中就會按規矩出牌,就會講原則、講正氣、講社區利益的“公”,而不會單純執著于個體利益,更很少有人敢于為了個體利益置社區或族群的公共利益于不顧。
當然,對于一般的村民來說,具有了認同地方性規范的成員資格,卻并不意味著就擁有了修改規則的權利,更不意味著就具備了修改規則的能力。地方性規范的約束力,來自于相對個人而言先天自然存在的經由生活實踐提煉出來的經驗性知識的有效性。所以,當建構現代國家被提上日程的時候,村落規范的落后性就被挖掘了出來。毛澤東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提出的“束縛中國農民的四條極大繩索”中,紳權、族權和夫權,皆來自于村落,也皆受地方性規范的支撐和保護。新中國建立以后,國家權力借助于“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從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各個層面實現了對鄉村社會的全面控制,改變了村落社會秩序的生成維系機制。關于公社時期國家權力的控制程度,學界有不同的聲音。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國家建構村落規范的能力壓倒了地方建構的能力,社會主義新傳統日益成為地方性規范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后,國家權力開始從村落社會生活的多個方面撤出,農村出現了道德和意識形態的真空。同期遭遇消費主義導向的市場經濟之沖擊的農民逐漸染上了晚期資本主義道德觀的底色,過分強調個人的權利,將個人的欲望合理化。共和國前后三十年農村社會狀況的對比,使閻云翔在《私人生活的變革》中采用了“國家、家庭和個人”的分析框架來討論“無公德的個人”興起的緣由,看到了國家對私人生活變革的影響,而在客觀上忽視了村落的存在價值和實踐意義。〔4〕閻云翔命題的缺陷,來自于中國農村區域之間巨大的差異性和非均衡性,任何想以單個的個案來說明整個中國社會現實的抱負都是難以實現的。因此,相比較來說,《鄉村江湖》一書的價值就更顯難能可貴了。無論作者是對已經淪落為“江湖”世界的兩湖平原地區的混混現象的描述,還是對華南、華北兩大區域農村社會里的混混問題的分析,都意識到了村落的重要性。
國家權力逐步退出鄉村社會,在中國農村基本上是一個同步的歷史進程,但是民間力量能否適時跟進,尤其是地方社會主要依賴內生力量能否維系基本的村落秩序卻是一個區域間差異極大的社會事實。在兩湖平原,社區的“公共性”日益萎縮,村莊已經失去了抵抗混混滋事的內生抗體,本地混混及外來混混都成為決定地方社會秩序生成邏輯的關鍵力量。也許,有人會問村干部哪里去了?當村莊失去“公共性”,地方性規范失去約束力之后,“村干部和村莊精英在與鄉村混混‘斗爭’時,就會倍感辛勞和孤單,他甚至會發現,自己為村莊公共利益的‘戰斗’行動使其與混混之間結下私仇,而村民卻可能在一旁冷眼地‘坐山觀虎斗’”。〔5〕換句話說,村落“公共性”的喪失,同時帶來了農民“政治性”的快速流失。決定農民行為邏輯的善惡觀念、是非標準,已經高度模糊,只要能夠坐享利益,“誰當干部不是當”; 只要能為村莊提供公共品,“混混也是好干部”。農民似乎失去了為長遠利益考量的思維能力,在得過且過中越陷越深,以致到今天幾乎已經失去了抵御丑惡勢力及不良風氣的自覺意識和基本能力。
有必要挑明的是,村落的“公共性”與個體農民的“政治性”之間是一種唇亡齒寒的關系。農民“政治性”的流失,源自于村落“公共性”的喪失。與兩湖平原不同,在南方宗族型村莊,由于存在宗族認同,村莊是農民自己的村莊,是“我們的”村莊,“村莊中發生的事不光是當事人自己的事,也是其他人的事”。在這里,村民的“我們感”,是村落“公共性”的顯性表達。由于“我們感”的存在,村民之間就是一個相對緊密的共同體,個體農民的日常行為都必須符合共同體的整體利益需要,為了共同體的利益,每個村民都有資格和責任去指責道德敗壞的現象及侵害“我們的”利益的不良行為。如果一個村民坐視破壞“我們的”規范的行為肆意發生,那么,他就必然會遭到宗族或村落里其他成員的譴責。所以,受益于村落的“公共性”,農民的“政治性”得以延續,“鄉村混混當然不敢進入村莊之內,村民也不敢輕易‘引狼入室’”。〔6〕
村落共同體意識的瓦解,農民身上“政治性”的流失,更加劇了農村基層治理的困境。當前困擾中國政府的一大難題是信訪治理陷入的“越維穩越不穩”的怪圈,究其根源來自于農民上訪類型的復雜化、多元化。傳統的觀點認為,國家權力侵犯了農民權利是農民上訪的根本原因。但是,最近幾年的農村調查經驗使我們逐步認識到,“權力侵犯權利”的解釋框架已經難以詮釋取消農業稅費以后農民上訪量居高不下的現象。進一步的觀察發現,基層政府逐漸接受了“上訪是農民的基本權利”及“公民權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現代性話語,但是農民卻并沒有成為現代公民,上訪農民的“正當性言說”主要以自己的利益為中心展開,公民權利的工具化運用現象越趨明顯,基層治理呈現出一種“叢林邏輯”,不管使用何種話語、策略與技術,誰能夠在多方博弈中占據有利位置,誰就能夠在基于利益而非基于原則的博弈中獲得優勢。由于缺乏清晰、明確的公共規則與規范的約束,夸張一點講,任何一個農民不管出于何種利益訴求,隨便找個自認為合理的說法,就可以找“為人民服務”的政府去上訪,以致在基層社會出現了一個越來越龐大的依賴上訪而謀利的食利者群體,極大地加劇了信訪治理的困境。〔7〕各種類型的農民上訪現象交織在一起,使壓力型體制下的基層政府頗難應對,難以對之實施有效分類基礎之上的積極治理,導致越來越多的上訪問題擠壓在基層,不僅不利于保護那些權利或權益真正受到侵害的農民利益,而且更為底層社會的長治久安埋下了巨大的隱患。
三、“找回村莊”的路徑選擇
因此,一方面留守農民需要一個有著較強凝聚力、團結力的村落社區,可以繼續安放靈魂,并有尊嚴的,在歡聲笑語中生活下去; 另一方面國家需要在鄉村社會構建一個公民權利的制度化表達機制,實現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有效對接,在鞏固中不斷完善雙方的和諧穩定關系。其中的著力點,從陳柏峰的研究中汲取經驗,可能的選擇是重塑村落社區的“公共性”。鄉村社會傳統的政治結構是建立在成員之間彼此地位并不平等的基礎之上的,村落“公共性”的延續依賴于后來者在社會化過程中的主動服膺。而現代政治是基于成員平等基礎之上的契約主義政治,改革開放以來,村民自治制度的實施無疑是國家在中國農村構建現代政治制度的一種有益嘗試。但是,當下的情形是,村民自治制度流于形式,國家權力干涉村民自治實踐的行為比比皆是,農民的社會自治權利并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所以,有必要重提尊重農民的自治權,讓農民在協商中達成現代契約的基礎之上構建一種合法、合理的社會自治權的保護機制。同時,國家應該賦予以村落社區為基礎的地方社會以“受保護的社會自治能力增長權”,允許村落社會就地方自治的相關事宜與基層政府進行協商,而只要不違背國家的基本法律法規,地方政府的干涉權力應該受到必要的規約。如此一來,通過不斷的農村社會管理機制創新,就有可能走出悲情敘事范式的困境,真正地“找回村莊”,以村落社區為載體,重建地方社會的“公共性”,重塑個體農民的“政治性”,更好地促進村落社會由傳統社會向公民社會的有序轉型,更穩妥地推進村落成員從傳統農民向現代公民的身份轉換及素質培養進程。
注釋:
〔1〕〔5〕〔6〕陳柏峰: 《鄉村江湖: 兩湖平原“混混”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 年,第6、182、184 頁。
〔2〕費孝通: 《鄉土中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年,第8 頁。
〔3〕趙曉峰: 《公私觀念與傳統中國農民的行為邏輯》,《華中科技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2012 年第3 期。
〔4〕閻云翔: 《私人生活的變革》,上海書店出版社,2006 年。
〔7〕田先紅: 《從維權到謀利: 農民上訪行為邏輯變遷的一個解釋框架》,《開放時代》2010 年第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