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在本文中,霍耐特概述了多元正義的理論。在論述的過程中,他沒有從如何消除不平等的角度論述,而是從回避羞辱或蔑視的角度來討論。他深信承認理論的正義構想所顯示的社會不公的體驗總是與公認的合理的承認沒有得到認可有關。在文章中,霍耐特對南希•弗雷澤的研究方法持保留意見,即承認和再分配被分離成為兩個概念總體,實現參與式平等的目標。相反,他覺得應該有一個關于認同形成的更細致的概念,這樣,參與公共領域的活動意味著能夠毫無羞愧地去參與,能夠以一種自愿的形式來展示他或她個性的潛能,從而才能形成個體認同。從這個角度,霍耐特指出如果想獲得個體認同,則人們必須獲得的三種承認領域是:愛,法律承認和社會尊重。
關鍵詞 尊嚴 正義 承認 再分配 自我實現
導 言
對于密切關注近幾年政治哲學發展的人來說,他們肯定能夠發現在理論的發展進程中,規范的定位也隨著核心概念的變化而逐漸被改變。到20世紀80年代后期,馬克思主義在歐洲占據著統治地位和羅爾斯在美國的廣泛影響使得維持政治秩序的規范理論的指導思想已變得無可爭議。盡管有著細節上的差異,人們都一致同意消除經濟或社會的不公。有著廣泛影響的正義觀點在政治上曾被認為是開啟了社會民主的時代,似乎被一種新的觀點所取代,即起初有著非常明確的政治效應的觀點所代替。不是消除不平等,而是避免羞辱或蔑視代表著規范目標;不是分配平等或物品平等,而是尊嚴或尊敬構成了核心范疇。如果把它用流行話語來表達的話就會很快獲得例證的意義。而南希•弗雷澤則把轉變過程稱作為再分配觀念到承認理念的過渡。前者和正義觀點相連,通過保證自由的物品再分配來創建社會平等,而后者定義了公平社會的條件,通過承認所有人個體尊嚴的目標來定義。阿爾伯特•赫希曼曾有類似觀點,他建議應當有個范疇的區別,主要用來標志當前政治文化的核心趨向。他的建議是:當今的社會沖突,與可區分沖突相反,越來越呈現出不可區分沖突的特點,這類沖突能夠將依據平等而排除分配的特點和物品相聯系。
兩種可供替代的理解,在某種方式上將對立的言論作為它們的出發點,現在被用來作為對規范定位中變化的詮釋。一方面,概念的轉變,例如尊嚴或承認,可以被理解為政治幻滅來臨的結果。那時,擴大社會平等的希望已經隨著保守黨的全面勝利和福利國家規劃的廢除而消失。第一個觀點將提出,一旦經濟再分配的要求在長期內不能實現的話,那么消除羞辱或蔑視的負面影響就會盛行。另一方面,傾向于這類觀點的規范定位不是由于政治幻滅的結果,而是由于道德情感的結果所造成。第二個觀點將提出:我們將意識到在一系列社會運動過程中,社會或文化上蔑視體驗的政治地位,與此同時,我們也意識到了這樣一個事實,即人類尊嚴的承認構成了由社會正義的中心原則。如果我們從第二個觀點出發,因為該觀點已有大量的經驗證明,我們也能夠得出關于福利國家的規范基礎的新結論。社會權利的賦予,例如萬一有需要,且不是由于個人的過錯造成的對個人的經濟保障,主要是依據這種觀點來衡量的,即給每位社會成員提供能夠使他成為真正公民的準繩。如果我們繼續認為承認還構成了公民融入到社會合作過程中的元素,那么結論就是極少的經濟保障項目是遠遠不夠的。而國家福利此時服從于個人的需要,個體應當被給予機會以基本方式參與到社會的合作環境中以貢獻自己的力量。只有到那時每個個體才能夠將自己視為社會的一個真正的成員。
接下來,我將以社會和道德事實開始簡要介紹一下正義理論,因為社會承認是必要的。在介紹正義理論的規范核心之前,需要設置一些社會理論前提來構成我的綱要的前設。要獲得承認理論的正義構想的新角度必須采取兩步措施。首先,最近的一系列調查(托多羅夫,瑪格利特,邁克•伊格納蒂夫,巴林頓•摩爾)顯示,社會不公的體驗總是與公認的合法的承認沒有得到認可有關。因此,關于經濟弱勢和文化剝奪的區分在現象學上僅僅起著次要作用,更多地指的是主體體驗社會蔑視或羞辱的差異。能夠使得直覺收到預期效果,第二步必須顯示自由資本主義的社會秩序將被描述成三種承認領域的區分過程。因此,我們可以處理當今社會中道德上的實質性斗爭或沖突,即看它們之間的差異是否在于沖突以承認原則的“公平”(just)運用來決定,而承認原則包括了愛、權利平等以及成就的公平對待。由于這些因素的直接影響,導致了分配斗爭和承認沖突的對立已無濟于事。人們已經留下這樣的印象,對經濟再分配的需求已經不受所有社會蔑視體驗的影響。然而就我而言,將分配沖突解釋成為為承認斗爭的特殊種類更為可行,在此過程中,爭端就是關于對個體或群體的社會貢獻的恰當評估。但是得到了這個結論,我還沒有在具有某種規范性特征的論證中使用一個單獨的論據。在一定程度上,出于解釋的目的,我已經限制了自己展開對資本主義憲政國家的規范性基礎結構的論述,以期能使人們看到為承認而斗爭的全貌。
反對承認理論規劃的觀點不僅基于對社會理論因素的考慮,還有對規范因素的考慮。南希•弗雷澤在近幾年已形成了對承認范式的基本評論框架,她也為自己在再分配和承認之間的劃分而辯護,同時對將所有關于正義的理論問題追溯到承認原則的觀點持保留意見(1997)。她的中心論點就是只有經濟正義和文化正義的結合才能保證“參與式平等”(participatory equality),這是自由社會里的最高道德準則。此外,她還將正義概念的發展和承認理論的批判相聯系,指責承認理論受到個體自我實現的倫理觀點的過多束縛。但僅僅用社會理論方法根本不能解決爭論中由于規范扭曲引起的復雜問題:雖然整個承認的區別性術語的由來和某種道德直覺有關,但是這個本身仍然和其完全不相關。為了更好地了解問題,我開始將各種問題有序地列出,然后在下文逐步討論。只要我們不再討論目前的社會斗爭怎樣被適當地進行理論分析而是開始討論道德評價的問題時,規范性轉向就變得非常必要。顯然,我們不可能贊同每個政治起義或暴動事件,也不可能讓每個承認要求在道德上正當或能夠為之辯護。總的來說,只有當社會發展過程接近我們關于良善社會或公平社會理念的理解時,我們才能夠判斷這類斗爭目標的積極性。當然,原則上說,其它標準也同樣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這些標準更多地與社會效率或穩定性的目標相關,但是這些標準僅僅反映了在關注社會秩序的規范意義和用途時制定的一種高層次的價值決定。這樣評價一種社會沖突狀態就依賴于規范原則,而社會道德或政治倫理都立基于此,或使它們得到潛在地引導。因此前面的內容將為下面展開承認理論的正義構想做好鋪墊。首先,需要對相關原則進行說明,我們各自認為這些是構成良好和公正社會的規范典型。這樣會導致一個問題即參與式平等原則是怎樣在道德方面與包含在承認概念中的規范性理念產生關聯(1)。當我們弄清楚這些分歧時,接下來會問我們怎樣來為自己認為是良好或公正的社會秩序構想來辯護。在這樣的情景下,南希•弗雷澤提出的問題———這些論證是否要求助于必要的良善生活的倫理觀念,或者它是否能夠在沒有這類觀念的情況下繼續生存———將變得非常尖銳(2)。最后一個問題是不同理解下的指導原則是怎樣相應地被應用到社會現實中的,例如它們是怎樣被用來在道德上去評判一種社會沖突狀態。我的推測是對不同方法之間差異的全面衡量首先會在這點上充分顯示出來(3)。當然,完全充分地解決上述三個問題需要更多的篇幅,所以在本文中我將集中討論這些重要的差異,希望能夠概述出承認理論的正義構想。
一
在前面的論述中,我大部分都是以一種說明性的語氣來描述承認的規范性觀點。我這樣做就是一直關注辯護這樣的命題,即主體對社會所抱有的規范性期望,會直接針對各種普遍化他者對他們能力的社會承認。這個道德社會學發現的結果還可進一步發展為兩個方向:第一涉及主體的道德社會化,第二涉及社會的道德整合。談及主體理論方面,我們有足夠的理由認為個體認同的形成通常在社會標準化的承認反應的內化階段發生:個體學會通過逐漸發現自己的特殊能力,將自己看作為社會共同體中的一個真正和特殊的成員,并且需要通過對普遍化互動同伴反應的認可方式來逐步構建起他或她的個性。①這樣,每個主體從基本程度來講,依賴于相互承認的規范原則調節下社會互動類型的情境。這類承認關系的缺失會導致蔑視或羞辱的體驗,這對單一個體的認同形成會造成破壞性的結果。反之,一種恰當的社會概念,即承認和社會化的緊密結合導致我們將社會整合只能想像成通過承認的調節類型的所達到的融合過程。從它成員的角度出發,社會所代表的合法秩序的結構只能達到這樣的程度,即他們能夠在不同層次上保證相互承認的可依賴關系。因此,社會的規范整合只能通過承認的制度化原則來發生,此類原則通過其成員參與到生活的具體社會情境中來明確地調節相互承認的各種類型。②
如果我們允許這些社會理論前提來引導自己,結果就是政治倫理或社會道德將根據社會保證的承認關系的特性來調整。社會的正義或福利是根據在個體的認同型構以及自我實現能夠充分進行的情況下,保證相互承認狀況出現的能力程度來衡量的。當然,我們不能認為轉向規范僅僅是從客觀的功能需求轉向社會共存的觀念推論。或許,因為社會整合的需求反應在社會化主體本身的社會預期態度里,所以他們只能被理解為政治倫理的規范原則。如果滿足了這個前提條件,我相信許多說明已經證明了這點,那么這樣的過渡就顯得正當。在我們選擇定位政治倫理時所依據的基本原則過程中,我們不僅僅被經驗的特定利益引導,還被那些相對穩定的預期態度引導,而這些態度常被理解成為主觀行事的社會整合的沖動。或許談到人類的“準先驗利益”(quasi-tran-scendental interests)并不完全錯誤③,似乎在這個“解放旨趣”(emancipatory interest)的特殊時刻談論直指廢除社會不對稱和排他性現象的方向更為合理。
顯然,社會承認的期望內容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而變化。它們只有在形式上才代表了一個人類學的不變量,但是它們的具體說明和方向是由各自社會整合的既定類型造成的。在這里,為具有深遠意義的命題辯護似乎不太適宜,命題將在社會的規范結構中改變,其本身也可以追溯到為承認而斗爭所提供的推動力。總之,我的觀點是關于社會發展,我們應該能夠談到道德進步,至少到對社會承認的需求具有有效性外延(valid over-hang)的程度,即這一點能保證原因和論點的調動難以辯駁,并由此從長遠來看能夠引起社會整合力度的提升。在這里,為了我的辯解都是必要的,需要聲明的是在內容上社會承認中的基本利益總是由規范原則形成的,并規定了特定社會型構下相互承認的基本結構。這樣就可得出下面的結論,即我們今天應當將政治倫理或社會道德引向承認的三個原則,而我們的社會在這三個原則的調控下,其他社會成員關于承認的合法預期也能夠共存。因此,三個原則———愛、平等、價值(love,equality, merit)———共同決定了當前社會正義的理念。但是,在進一步發展多元正義構想的基本特性之前,首先應當澄清公平分配和社會承認之間的關系,而這兩種理念共同為社會正義的原則奠定了基礎。
起初,弗雷澤似乎傾向于社會正義概念具有不同方面或原則的多元主義特征。畢竟,她在規范層面的核心理念是只有消除經濟不平等和文化墮落才能共同促進社會公正的確立。但是,再次深入觀察就會清楚地發現,這不是多元主義的原則問題,而是兩個不同領域在同一個基本原則上的應用問題:經濟再分配和文化承認就是一些衡量標準,這種標準將它們的規范正當性歸于這樣的事實,即它們代表維護“參與式平等”目標的兩種方法。正是這個目標在南希•弗雷澤的方法中扮演著最基本原則的角色,而非正義的兩種類型構成了它在社會體制條件下應用的結果。澄清了在結構上的差異后,第一個問題就是怎樣將兩種方法的規范性直覺相互聯系。一方面,主體被賦予同等程度地參與社會生活的機會;另一方面,主體應獲得社會承認的同等待遇,這能允許他們成功地型構認同。在某個方面,這兩種直覺非常相似,因為承認的概念也將認同形成的可能性和在社會互動中參與的前提相聯系,因此將參與提升到更高的地位:只有學會“能夠毫無羞愧地出現在公眾之前”的主體(斯密,1976:869-70)才能通過在社會環境中的承認反應以一種自愿的方式顯示他或她的個性潛能,從而才能形成個體認同。但是一開始由于社會參與概念的模糊造成這里的一致,絕非是要掩蓋更大的差異。即使自愿參與到公眾生活的理念在兩種直覺中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南希•弗雷澤來說,在今天提及社會平等時,解釋社會平等的意義是至關重要的;而對我來說,它是用來解釋成功的認同形成具有社會的“公共”(public)一面。
或許,開始最好應當明確這種顯著的差異只是體現在間接形式上。確實,我和南希•弗雷澤共同始于這樣的觀點,即在現代社會的條件下,每個正義構想在開始都具有平等主義的特點,它讓社會的所有成員依次享有平等權利,并給每個人提供同樣的自主權。但是我們方法上的本質差異在于,弗雷澤認為個體自主的起點在朝向社會參與前進時就會立即被違背,而我則在一開始從個體的自主權出發,推斷出盡可能完整的認同形成的目標,然后引入相互承認狀態,為這些認同形成創造必要的前提條件。這樣,兩個規范性構想就為“我們所談及的所有公民的平等和什么有關”的問題提供了不同的答案。為了用倫理的術語來表達,南希•弗雷澤提及參與的優點來確定平等的原因;而我則理解成作為個體認同形成的優點,當然,我也明白這要依賴相互承認的條件來實現。講完了這些關于平等的限定目標的差異,顯然接著就會談到關于平等的來源或平等的資源,我們的兩種方法之間產生的差異。此時,和南希•弗雷澤相比,顯而易見,在今天應以多元的社會正義構想開始是正確的。但在此之前,必須要解決一個問題:我們各自怎樣能夠為各自不同的起始位置作出論證。正是在這一點上,南希•弗雷澤對試圖將社會正義理念和良善生活構想結合到一起的做法提出了強烈的反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