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傳統重“以正為義”,而中國傳統則重“以義為正”——
英語中的“justice”一詞就是來自拉丁文正義女神的名字,在英文中這個詞不但指正義,而且還有法官的意思,可見正義和法官的聯系,法官被認為是正義的化身。
無論中外,“正義”一詞都古已有之。在人們的理解和應用中,這個詞被賦予了至高無上的榮耀,也引發了深刻的分歧和爭議。
中西方詞源意義上的“正義”
西方語言中的“正義”(英語justice),據說是源于拉丁語justitia。它在古希臘語中原指“置于直線上的東西” ,可引申為“符合天性,直截了當,不扭曲、不偏斜”。一般來說,西方正義觀念的傳統,是從人的本性出發,以強調人的權利為重點,以人人各得其所為目標,構想出一種合理的社會秩序和生活境界。這種正義觀重在從法和制度的層面對社會加以批判與建構。
我們在現有的各種中文詞典和法學教科書中可以看到,當justice被翻譯成中文“正義”時,其解釋是“公正、公平、正直、法、權利等”,最終落實到其法律層面的涵義。而與justice對應的中文詞匯“正義”本身,則是用可以拆解的“正”和“義”兩個字組成的。在漢語中,“正”是“端正、平直、正中、不偏斜”,這與古希臘“置于直線上”的意思有些相同;而“義”的原意是“宜”,即“合適、恰當、合乎情理”的意思。兩字合起來的“正義”,就是合乎正當的情理,公道、正派、直率、公平。在中國古代,特別是經過儒家仁義學說的演繹,使“正義”成了最重要的道德價值判斷。荀子說:“茍非正義,則謂之奸邪” ,代表了正義與邪惡兩分法的正義觀,并具有濃厚的道德化取向。西方所強調的法和制度層面的批判性內容,在這里則不那么明顯。
中西方的正義觀念既有總體上的一致,也有思考方式和路徑細節上的某些不一致
通過詞源的大體考證可以看出,中西方正義觀念的傳統之間,既有總體上的一致,也有思考方式和路徑細節上的某些不一致。
首先,中西方的正義觀念在基本內容和價值取向上是一致的。“正義”的共同本意,可以簡單概括為“理應如此”,即“應然之理”。“理”既包含自然之理、天理,也包含人性之理、人的理性。中外古人憑借自己對生活中全部光明、真實、正直、善良、美好等等的完整想象和追求,創造了“正義”這個最高價值觀念,為人類追求幸福高尚的生活提供指南,并讓它與一切邪惡、黑暗、罪行、腐朽等相對立。總之,無論被看作是“天經地義”的自然啟示,還是來自人類良知的“絕對命令”,“正義”作為東西方都承認的“普世價值”,已經成為人們的信念信仰對象。人們可以像相信“天地永恒”一樣相信“正義永恒”,像相信“真理必勝”一樣相信“正義必勝”。因此“正義”也成為一個普遍的評價尺度,這個尺度既適用于評判每個人的每個行為,也適用于評判任何國家社會的制度體系。
其次,中西方“正義”觀念傳統之間存在著一定差別,這可以通過原本是個單一詞匯的“justice”,在中文里變成了一個復合詞匯,看出一些端倪。
從中文的角度說,如何理解和處理“正”和“義”的關系,必然成為一個思考的起點。因為“正”主要是個描述詞,源于對人的存在和對象事物本身“實然”狀況的認知和理解;“義”則主要是個價值詞,源于對人的主體行為之“應然”的認知與理解。因此在“正”與“義”之間,就可能包含一種偏正關系:是首先確認“正”之本態,以正為義,以正導義,從實然導出應然?還是首先確認“義”之準則,以義為正,以義導正,以應然來指導實然?這兩種可能的選擇,正好反映出中西方傳統思維的不同特點。大體上可以這樣說:西方傳統重在“以正為義”,而中國傳統則重在“以義為正”。
“正義”在社會實踐中越來越成為一個“強勢”概念,這是西方正義理論的特色
在西文的傳統中,從“置于直線上”引申出來的“各歸各”或“人人各盡其職”,顯示了一種“以正為義”的本意和思路。這就是“存在即是合理”,以承認和尊重人的天然本性、自在生命和現實狀態為根據,去思考和說明什么是應有的善。因此西方思想家對正義的理解和闡述,多是從人的權利與社會秩序出發,進行現實性的具體分析,從中揭示現實生活中構成正義的要素和形式,從而將正義一步步地具體化為諸如“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制度正義”與“程序正義”,“權利正義”與“分配正義”,“矯正(補償)正義”與“懲罰正義”,“社會正義”與“生態正義”等具體類型,再一一研究如何改進它們的設置。這種日趨實證化的探究,把對正義問題的追究和對正義事業的追求,引上了對社會制度與法律設置加以批判考察的軌道。也正因為如此,“正義”在社會實踐中越來越成為一個“強勢”概念。這是我們今天看到的西方正義理論的特色。
中國傳統上“以義為正”, “正義”長期是一個似有似無、可以被各種道德規范替代的“弱”概念
而在中國歷史上,特別是在儒家思想體系中,則呈現一種“以義為正”的思考路徑。古人爭論了多年的“人性本善”還是“人性本惡”,表明它是沿著將“人性”加以道德化設定的方向思考,一開始就用對人性的價值判斷代替了對人性的客觀描述和解釋。“義者,宜也”,相當于“合理的才是應有的”。荀子的名言“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有知而無義,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故最為天下貴也”(《荀子·王制》),最典型地代表了這種思路。它看似對人何以有別于水火草木禽獸的一種客觀描述,實際上是把“義”樹立為“人”的唯一標志和標準,強調“義”才是人之為人的特有之“正”,有義才是“人”,無義則無以為“人”。后世儒家將“義”劃歸為人倫“五常”(仁義禮智信)之一,雖然也豐富了對人的特征的理解,但其主導意向,卻仍是著眼于人倫道德和個人修養的“應然”層面。
我國古人先后用“義”與“利”的對立來強調“義”的內涵,用“天理”與“人欲”的尊卑來闡發“義”的根基,用“君子”與“小人”的身份來展示“義”的形象,用禍福榮辱效應的后果來印證“義”的威力,等等。這些都是著意于貫徹“以義為正”的正義觀,總體上并未超出個體道德和儒家仁義學說的眼界。特別是,由于其中缺少對人的權利與社會制度的深度聯系和思考,“人權”概念往往被掩蓋和淡化了。這就是為什么在中國傳統文獻中,“正義”長期是一個似有似無、可以被各種道德規范替代的“弱”概念,甚至“正”“義”二字也很少在這個意義上連在一起使用的原因。
直到近代以來,隨著中國社會面臨現代化的挑戰,加上西方價值觀念的影響,“正義”才重新成為一個核心價值范疇,中西正義觀進入了一個融匯交通的時期。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