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是人民幸福生活、百姓安居樂業的重要載體,城市更新是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手段。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實施城市更新行動,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打造宜居、韌性、智慧城市。”為高質量推動實施城市更新行動,建議:
依法推動城市更新。目前各地城市更新工作的依據主要有地方政府出臺的指導意見、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建設領域相關行業規范、技術標準。雖然各地發展不平衡,依然有必要在國家層面制定城市更新相關法律法規,從法治中國的高度保障城市更新戰略的實施。同時推動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快地方立法進程,完善各類城市更新實施法規政策保障。
健全城市更新工作推進機制。處理好頂層設計和實踐探索的關系,建立自上而下、層級貫通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城市更新部際聯席會制度,強化省級城市更新專項工作統籌,建立跨部門協同機制。具備條件的,可整合分散在各部門的部分職能,組建城市更新專設機構承擔管理職能,由法定政府職能部門負責更新工作,依法高效管理城市存量資源再分配、再利用。
強化規劃剛性約束,建立城市總體規劃為引領的城市更新規劃管控體系。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剛性用地指標和總量管控下,通過城市更新工作機制創新,實現存量土地和建筑資源的統籌利用。推動在特定行政區內因地制宜推行跨項目、跨區域的綜合實施方式,實現聯動更新改造。
研究完善財政稅收等一系列支持政策,鼓勵更多經營主體參與城市更新。加強政府財政資金統籌利用,明確城市更新項目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構建多元化資金保障機制,對于危舊樓、老舊小區等民生保障類更新項目,積極籌集改造資金,通過下調貸款利率等金融支持政策,提高社會資本參與積極性。
深化基層治理建設,將城市更新與構建更加有力的基層治理有效銜接。在提升城市環境品質、設施服務水平的同時,探索城市精細化治理新路徑。統籌開展規劃師、建筑師、工程師等專業人群進社區行動。以院落和單棟建筑為單位,在保留原有居住功能及院落形態的前提下,居民自主選擇空間功能,全過程參與公共空間設計并合作建設,共商共建共享城市更新。
(作者為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首都開發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