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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印發《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

促進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好職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是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重要內容。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如何通過進一步優化制度,提升獨立董事履職能力、更好發揮獨立董事作用?記者采訪了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

明確獨立董事履啥職

2021年11月,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案一審判決落地,5名獨立董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引發了社會對獨立董事責任的關注和熱議。進一步明確獨立董事定位、優化其監督手段和履職保障、強化對其監督管理等需求愈發凸顯。

《意見》從明確獨立董事職責定位、優化履職方式、強化任職管理、改善選任制度、加強履職保障、嚴格監督管理、健全約束機制、完善監督體系等8個方面提出改革任務。

清晰的職責定位是獨立董事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意見》明確,獨立董事作為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在董事會中發揮參與決策、監督制衡、專業咨詢的作用,首次在制度層面厘清獨立董事的職責定位。

“其中,發揮監督作用是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核心目標。”中國證監會上市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此前,職責范圍不聚焦、不系統導致獨立董事履職效果不佳,考慮到財務造假、大股東利用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仍是我國資本市場違法違規的主要形式,獨立董事應當憑借其獨立性、專業性優勢在關鍵領域發揮監督作用。

為更加充分地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意見》明確,獨立董事的監督重點應當聚焦于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上,強化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財務會計報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免、薪酬等關鍵領域的監督作用。“進一步明確獨立董事在這些重點領域發揮監督作用,有利于解決獨立董事職責泛化的問題,使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責更加聚焦,促使董事會決策符合公司整體利益,維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蔣大興表示。

確保獨立董事能履職

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關鍵是其外部的獨立身份,這種獨立性優勢更可能使其在董事會中保持客觀中立,從而更好起到監督職責。但這一“外人”的身份特點也容易導致獨立董事在公司內部缺乏履職支撐。

履職方式是有效落實獨立董事職責的關鍵,此次《意見》著重優化了獨立董事履職方式。中國證監會上市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主要通過兩方面來為獨立董事增添履職“抓手”:一方面,搭建獨立董事有效履職平臺,完善獨立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審計、提名、薪酬等專門委員會機制,建立全部由獨立董事參加的專門會議機制;另一方面,前移監督關口,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項在董事會審議前應當由審計委員會事前認可,關聯交易等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應當由獨立董事專門會議事前認可,增加獨立董事在關鍵領域監督的“話語權”。

“獨立董事的‘獨’是指其獨立性,而不是‘單打獨斗’的‘獨’。《意見》一大亮點在于增加了專門會議機制等獨立董事區別于其他董事的履職手段,促進個人履職向依托組織履職的轉變。”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張躍文認為,履職方式的優化,有助于解決當前獨立董事難以影響董事會決策的痛點,進一步強化了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有利于提前防范資本市場關鍵領域的風險。

讓獨立董事能履職、敢履職,還要強化保障。《意見》要求,上市公司從組織、人員、資源、信息、經費等方面為獨立董事履職提供必要條件,強化對相關主體不配合、阻撓獨立董事履職的監督管理,確保獨立董事依法充分履職。

促進獨立董事履好職

促進獨立董事發揮應有作用,選對人、管好人至關重要。《意見》通過完善選任管理、監督約束等機制,促進獨立董事履好職、盡好責。

——選任更加科學,管理更加嚴格。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最基本的任職要求。但當前選任機制的不健全導致我國獨立董事質量參差不齊,“獨董不懂”“獨董不獨”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更好地保持獨立董事的專業性和獨立性,《意見》明確,建立獨立董事資格認定制度,強調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沒有利害關系,要求提名委員會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并建立獨立性定期測試和披露機制,確保其持續獨立履職。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邢會強認為,從公司治理實踐看,獨立董事與大股東和管理層“完全絕緣”“超然獨立”并不現實,保持獨立董事獨立性的關鍵在于能夠獨立履職,“選任管理制度改革抓住了這一關鍵,通過完善任職條件、提名選舉、持續管理等各環節制度,科學有效地提升獨立董事獨立履職的能力。”

——監督更加有力,權責更加匹配。

嚴格的監管和合理的責任配置,既是督促獨立董事勤勉盡責的重要手段,也是嚴肅市場紀律、守住風險底線的保障。一方面,《意見》要求從工作時間、工作記錄、兼職家數等方面規范獨立董事日常履職,并綜合運用行政監管、自律管理等手段對不勤勉履責甚至違法違規的獨立董事依法嚴肅追責;另一方面,《意見》細化責任認定,按照責權利相匹配的原則,明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承擔共同而有區別的法律責任。

“此前,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趨于‘同質化’,缺少針對獨立董事的精細化責任認定標準,沒有兼顧獨立董事外部身份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履職依賴公司配合等特點,這種責權利不對等的機制不僅難以激勵獨立董事勤勉盡責,且可能引發‘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表示,此次創新性地提出“共同而有區別的法律責任”,對促進獨立董事履職盡責意義重大。

中國證監會上市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要通過完善法律法規,針對性地設置獨立董事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認定標準。比如虛假陳述賠償責任中,要結合獨立董事的主觀過錯、在決策中所起的作用、了解信息的途徑、為核驗信息采取的措施等情況綜合判斷,合理認定其民事賠償責任的形式、比例和金額,避免不合理地放大獨立董事履職風險。

“改革后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體系更有助于強化對上市公司的監督、維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預計將對我國資本市場生態產生積極影響,對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長期利好。”中國證監會上市部有關負責人說。

[責任編輯:潘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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