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注冊制改革在我國資本市場已形成較為成熟的落地經驗與復制路徑,也為后續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提供了堅實基礎。我國已在全面實行注冊制的工作,持續進行市場和監管生態的全面重塑,主要包括外部條件和內部支柱的全面建設。其中,涵蓋退市標準完善、退市流程優化等方面的退市制度,是進行內部支柱建設的重要一環。
實際上,在注冊制不斷深入推進的條件下,我國已經在退市制度方面開展了多項改革舉措。2020年12月,滬深交易所對相關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修訂,尤其是對交易類、財務類、規范類和重大違法類四個方面的退市標準進行了全面完善。
在財務類指標中,設置了組合標準,明確了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從而反映出一家企業的長期盈利能力和經營能力;且對審計機構提高了責任追究要求,在出具核查意見時,審計師會更加謹慎負責;對于靠粉飾報表、增加營收、資產轉移等行為形成了針對性打擊。
在交易類指標中,增加了對股票市值的考慮,新增了ST、*ST風險警示安排,提高了市場對股票退市的決定權,也加強了風險揭示要求。在退市程序上,連續兩年觸發財務退市指標的企業即面臨退市,退市新規也不再有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大大縮短了退市流程。
在退市后續安排方面,退市新規要求,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之后,在相關終止條件已經消除的情況下,首個年報披露后可申請重新上市。我國早已建立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可持續承擔退市公司掛牌交易和持續監管工作。且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日益建立完善,轉板機制也在逐步健全。
從實際運行效果來看,實行退市新規后,我國退市企業數量屢創新高、退市效率進一步提升、退市進程進一步加快。從披露的具體退市標的來看,退市的具體審查、執行明顯加大了力度,退市容忍度在進一步下降。在注冊制穩步推進的市場環境下,我國常態化的退市機制正逐漸形成,將進一步促進優勝劣汰、吐故納新的良性市場生態加速實現。
不過,目前我國資本市場與成熟市場仍有一定差距,主要在于強制退市標準仍顯溫和,退市執行力度不夠,流程仍需簡化。企業規避退市仍存空間,在實操中通過重整、控制權變更等“保殼”操作不斷,導致事實上真正退市的企業依舊不多。退市程序銜接不暢、與退市公司生產經營現狀不匹配、退市公司持續監管機制不完善等重點問題突出。對此,應繼續豐富強制退市標準,優化退市流程環節,重視退市配套機制,加強退市監管力度,避免投資者“踩雷”。
首先,要進一步完善強制退市標準。定量定性標準相結合,增加交易所必要的自由裁量權,為不同層級的上市企業設定相應的退市標準,加強退市標準的可執行性;豐富并細化規范類退市指標,明確財務類退市指標中營業收入具體扣除事項,增加財務操作“保殼”難度,引入會計師事務所對“摘帽”公司后續經營及盈利水平持續考核等。
其次,需要進一步優化退市流程環節。明確退市流程的時間節點,加大退市的執行力度,進一步壓縮功能重疊的退市環節,落實強制退市機制,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防止公司“停而不退”。
再次,要更加重視退市配套機制。完善退市配套措施和相應的轉板機制,以北交所轉板機制為樞紐,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轉板通道建設,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暢通企業退市的后續融資通道。
最后,要進一步加強退市監管力度。出臺發行后續配套的追責和處罰機制并嚴格執行,加強各部門聯動機制,嚴厲打擊欺詐發行、財務造假、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提高處罰力度。進一步推進刑法的修訂,追究個人責任,提高刑期上限,大幅提高證券違法犯罪的成本。
(作者系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副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