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宏山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導
城市社區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本單元,是城市基層治理效能提升的關鍵環節。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十四五”時期要“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向基層放權賦能,加強城鄉社區治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城市基層治理體系,實現政府治理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需要推進社區賦權,讓社區議事更好地運作起來。20世紀90年代以來,社區賦權這一概念引發了廣泛討論,一些學者將社區賦權視為城市復興、社區復興的核心內容。社區賦權就是給予社區相應的資源和權力,激發社區居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意愿,提升社區議事和集體行動能力。
社區賦權涉及個人、組織和社區三個層面。在個人層面,社區賦權是指個人獲得對社區狀況的感知能力,通過建立參與動機和意愿,樹立批判意識,增強對社區事務的參與和行動能力。組織層面的社區賦權是指社區社會組織通過獲取資源、完善內部結構,獲得加強與其他組織聯合的能力。對整個社區而言,社區賦權是指社區成功獲得維護自身秩序的能力,以及與外部組織進行協作的能力,從而為社區可持續發展提供良好基礎。
社區賦權具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種行動路徑。“自上而下”的路徑遵循著政府推動社區建設、培育社會組織的行動邏輯,它由國家通過制度賦權,將協商民主、參與式民主引入社區治理,賦予社區居民對社區事務的審議權、行動權,使其有機會參與社區事務議事和決策,增強社區自治能力。“自下而上”的路徑由社區居民通過自組織的方式,創設議事機制,組織與動員居民參與進來,形成集體行動,增強社區治理能力。
城市基層治理為什么要推進社區賦權呢?已有研究提出了兩種解釋:一種觀點從社會資本的視角,認為社區賦權有利于培育誠信友愛、互惠互助、平等合作、積極參與意識,塑造社區的公共精神。當前居民對社區事務的參與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缺少常態化的參與平臺和議事機制。通過制度建設推動社區賦權,賦予社區居民對自身事務擁有集體審議和決策權,有利于更好地激發居民的權利意識,包括參與意識、規則意識、監督意識、責任意識。
另一種觀點從公共治理的視角,認為社區治理的有效性依賴于社會組織賦權,強調社會組織賦權有利于提升社區議事和自主治理能力。公共治理的基本理念是承認公共事務治理主體的多元性,并在擁有自主性的多元主體之間建立協作關系。在街居體制下,我國城市基層治理依賴于“自上而下”的運作和資源汲取方式,社區社會組織的自主性較弱。社區賦權理論主張提升社區社會組織對自身事務的議事和行動能力,認為社區議事有利于激發參與意識、促進集體行動,增強社區主體的自主治理能力。
應對城市基層治理面臨的現實挑戰,一條基本路徑就是提升社區自主治理能力。首先,支持城市社區構建多方主體參與的常態化議事平臺,提升社區治理的協商性。面對城市社會結構和公眾權利意識的變化,城市社區要基于利益相關者參與原則,構建常態化和開放參與性質的社區議事平臺,聽取各方意見和訴求,相互協調立場。其次,支持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協助公共部門開展社區工作。推動發揮城市社區業主委員會的作用,或在公共部門的引導下組建管理委員會,形成常態化的溝通協調和議事機制,構建社區管理重大事項的決策機制,提升社區管理的回應性和決策效率。最后,制定社區規約,推進由規則主導的社區治理。支持居民通過社區議事平臺,制定社區規約、議事規則,決定公共空間經營方式,決定共有資金的管理使用等。
社區賦權遵循著“發現問題—意識覺醒—社區議事—民主決策—集體行動—提升自治能力”的運行邏輯。對于城市基層治理來講,社區賦權既是一個轉型過程,也是一種新的治理格局,它意味著在社區治理中,居民個人、社會組織擁有更大的話語權,可以通過發起并組織集體行動,積極參與并影響社區事務決策。一方面,信息技術進步為居民及社會組織參與社區事務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社會組織的活動能力和動員方式進步也提高了居民參與的積極性。社會組織通過自身渠道促進信息共享,促使政府關注弱勢群體并改善其福利狀況,可促使更多人參與到社會行動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