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經濟學家費雪1930年出版的《利息理論》,開篇說“收入是一連串事件”。我動筆寫這篇文章忽然想到了費雪,于是改兩個字,就用這句話做題目。創新確實是一個復雜的過程,不過我不打算對具體的創新過程作分析,而重點討論基礎研究和科技創新的關系。
眾所周知,基礎研究的目的是發現規律(定律或定理),而且我們還知道,規律只能利用,不能創新,更不能人為地創造。比如“圓周率”,古希臘數學家阿基米德最初計算出圓周率近似于3.14,而中國南北朝數學家祖沖之將其精確到了小數點后7位。可無論圓周率如何精確,皆屬于發現而不是發明,因為即便今天科學家沒有發現它,圓周率也客觀存在。
與基礎研究不同,科技創新則屬于發明。顧名思義,發明是指以前沒有的技術(產品),而現在創造出來了。比如第一次技術革命,發明了蒸汽機;第二次技術革命,發明了電;第三次技術革命,發明了互聯網。這三項技術(產品)皆是從無到有,假若沒有人發明,就不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說,科技發明屬于創新。
于是問題也就來了,基礎研究既然是發現(規律)而不屬于創新,中央為何要強調重視基礎研究呢?或者問:基礎研究與科技創新到底是何關系?簡單地回答,基礎研究是科技創新的基石。就好比一棵果樹,基礎研究是樹的根系,科技創新是樹上結的果子。一棵果樹要是沒有根系,當然不可能結出果子來。
舉大家熟悉的例子。200多年前,人們造船皆是采用木材,可到19世紀初蒸汽動力船出現后,英國企業家威爾森試圖用鋼鐵代替木材造船。當時很多人認為,鋼鐵的密度大于水的密度,讓鋼鐵漂浮在水上無異于異想天開,是發神經。可威爾森卻自信滿滿,經過反復試驗,最后成功地造出了人類第一艘鐵殼船。
威爾森何來這種自信?其實,他的自信來自阿基米德的“浮力定律”。該定律說,物體沉入液體中所受到的浮力,等于它排開液體的重量。也就是說,只要讓船在水中受到的浮力足夠大,它就能在水上漂浮。威爾森正是懂得了這個原理,所以堅信只要設計好船體的形狀,就不會因為鋼的密度大于水的密度而下沉。
再一個例子,是美國萊特兄弟造飛機。萊特兄弟從小就有造飛機的夢想,可在當時很多人看來,要讓比空氣重的物體在空氣中飛行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事情。1896年,他倆開始在基蒂霍克沙丘上空進行載人滑翔機試驗,經過無數次失敗后,終于夢想變成了現實。1903年12月17日,他們制造的第一架“飛行者1號”,在美國北卡羅萊納州試飛成功。
萊特兄弟之所以屢敗屢試,其底氣也是兩個定理:一是“流體連續性定理”。即流體通過粗細不同的管道,同一時間內流體質量相等而流速會不同。以水為例,當河道較寬時,流速會較慢,河道較窄時,流速則會較快;另一個是“伯努利定理”,即空氣的流速與壓強成反比。根據上面兩個定理,如果讓飛機機翼的上部呈凸面形,底部呈平面形,上部空氣流速快,壓強相對小;底部空氣流速慢,壓強相對大,這樣當飛機滑行達到一定速度就能飛起來。
我舉上面的例子,無非是想證明這樣一個結論,創新是一連串事件,而源頭是基礎研究。或說基礎研究是創新的“最先一公里”。想想也是,假若沒有阿基米德的“浮力定律”,也許至今沒人會想到用鋼鐵造船;若沒有“伯努利定理”,恐怕也不會有人造飛機。放眼看世界,迄今還沒有一個基礎研究落后的國家而成為科技強國。不是嗎?我賭讀者舉不出一個例子來。
由此見,推動科技創新,關鍵在于強化基礎研究。其實這道理說起來大家都懂,問題是怎樣才能讓學者專注于基礎研究。我們知道,基礎研究的成果是定理或定律。一旦公之于世,其使用便不排他。比如前面提到的阿基米德“浮力定律”,威爾森可用它造鐵殼船,別人也可用它造水上公園。若用經濟學的專業術語說,基礎研究成果是典型的“公共品”。
是的,困難就在這里,創新性技術可以通過申請“專利”有償轉讓,創新性產品也可通過市場出售取得收益。可由于定理或定律的使用不排他,無法向使用者收費;而且由于它們沒有直接的商品載體,也無法在市場上出售獲利。也許是我孤陋寡聞,我從未聽說有哪家飛機制造公司花錢購買過“伯努利定理”,也沒聽說有哪家造船公司使用“浮力定律”支付過費用,讀者也應該沒聽說過吧?
從這個角度,也就解釋了目前國內學者對基礎研究為何熱情不高的現象。學者當然要有情懷,但他們同時對物質生活待遇也會有追求。也正因如此,中央提出財政要加大對基礎研究的投入。政府財政本來就是公共財政,而且我在前面分析過,基礎研究成果為科技創新提供理論支撐,屬于公共品(服務),所以用財政資金資助基礎研究,既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也是公共財政應承擔的重要職能。
現在需要研究的是,在一定時期,政府財力總是有限的,僅就科技創新來說,希望得到財政資助的項目也很多。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若不分輕重緩急,僧多粥少,財政資金只能天女散花。實踐表明,財政資金過于分散,對推動創新的效果并不理想。而要集中力量辦大事,財政就應該收縮戰線,重點資助基礎研究、殺手锏技術與顛覆性技術創新,將民用技術創新推向市場融資。
具體到政策操作層面,我最后想提三點建議:第一,由于從事基礎研究的學者不能通過市場取得收入回報,政府要為他們提供相對優越的研究條件與生活待遇,讓他們體面地做學問;第二,根據基礎研究的特點,財政前期投入不必過大,應主要用于“智力報償”,對取得重大成果的學者給予重獎;第三,對從事基礎研究的學者不能急于求成,也不必搞所謂年度量化考核(如論文數量等),對暫未取得成果的學者,要有足夠的寬容和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