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新修訂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從嚴控制、嚴格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
曾經,名目繁多的競賽不僅被用于評價學生學科特長能力,而且還成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在中小學“擇校熱”現象中,就經常伴隨著名目繁多的各類競賽的影子。學生參加有償性培訓,有的只是形式性地報名,就能拿到獲獎證書。這些不正規競賽既增加家庭負擔,也損害招生公平。
嚴格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是維護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2018年9月,教育部制定印發了《關于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提出實施清單管理制度,取消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競賽和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競賽,大幅削減競賽數量。此后,競賽培訓熱明顯“降溫”,結合其他措施,中小學招生逐步走上更加健康的軌道。
此次新修訂的《管理辦法》,有利于讓競賽活動在法治軌道上規范運行。面對發展高質量教育的要求,哪些競賽可以保留,競賽組織要執行怎樣的規范等問題都有了方向和遵循。比如,明確了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特別是強調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這既有利于保障教育公平,也有利于讓競賽回歸教育的本質。
競賽目的不是讓學生“優勝劣汰”,而是發掘青少年學習潛能、激發學生在特定領域的學習興趣。規范競賽活動,事關教育公平,事關學生權益。期待《管理辦法》的實施,助力“雙減”落地落實,讓真正有價值、有意義的競賽發揮育人功能,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摘編自《法治日報》,原題為《讓競賽活動回歸育人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