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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銜接機制

核心閱讀

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是新時代對互助共濟優良傳統的繼承和發揚,應以制定社會救助法為契機,加強引導、保障和激勵,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到社會救助中去,這也是目前完善我國社會救助體系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工作。

社會救助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保民生、促公平、救急難的一項基礎性和托底性制度安排,也是我國應對相對貧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政策工具。我國自古就有互助共濟的優良傳統。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正是新時代對這一傳統風尚的繼承和發揚。為此,以制定社會救助法為契機,加強引導、保障和激勵,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到社會救助中去,是目前完善我國社會救助體系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工作。

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具有的主要優勢

社會力量聯系面廣、動員能力強、對接救助對象靈活、服務專業的特點,積極推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有利于促進政府救助和社會救助良性互動,提升我國社會救助的整體水平和綜合效益。

我國社會救助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兜底線、救急難、可持續”,但實踐中對“基本”和“底線”標準的強調,導致部分需要救助的相對貧困對象被排除在外。經濟社會轉型不斷催生的新生救助對象也無法納入,這包括因家庭照料負擔過重以及成員就業能力不足導致的貧困人員、回歸社會后的刑滿釋放人員和社區矯正人員等。社會力量聯系服務群體廣泛,不受社會救助制度標準嚴格限制,可基于救助對象實際需要提供靈活救助,在社會救助體系中起到拾遺補缺作用。民間性是社會力量的特點之一,社會力量的民間性使其能夠深入到弱勢群體之中,準確把握他們的救助需求,有助于社會力量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科學、有效的社會救助措施。

資金籌集是社會救助正常運行的關鍵。盡管當前政府救助支出總額較大,但平攤到每個救助領域和救助對象上,救助標準偏低。以低保為例,各地發到低保人員手中的補差水平普遍較低。社會力量可以將巨大的社會財富匯聚到主要社會救助領域,發揮救急難、緩貧困、促發展的重要作用,這些在我國脫貧攻堅、鄉村振興、減災救災、重大疫情防控中都得到了充分體現。由此,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可減輕政府負擔,將救助資金從財政支出向社會資本拓展,為協同政府履行社會救助職能作出貢獻。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們的救助訴求也日益多元,不斷從物質需求向生活照料、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精神慰藉等服務需求拓展,在因病致貧、因殘致貧、因照料和養育負擔過重致貧的相對貧困家庭中表現得尤為突出。但我國基層救助力量明顯不足,加之政策碎片化、資源分散、工作協調難,難以滿足困難群眾個性化、差異化的救助需求。根據民政部公布的數據,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全國共有社會組織90.2萬家,其中社會服務機構占57.5%。這一組數字說明,社會力量在社會救助中的作用不可忽視。社會力量可通過提供就業、照護服務、技能培訓、心理咨詢等,彌補政府救助方式單一的不足,滿足救助對象多樣化的社會服務需求,將社會救助內容從物質層面向服務層面拓展。

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盡管社會力量已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現有制度未能從根本上化解長期以來社會力量參與不足的問題,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障礙亟待破除。

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救助的責任邊界不清。一些地方救助部門尚未轉變觀念,認為救助屬于完全政府責任,擔心社會力量參與存在風險,為社會力量參與創造條件不積極,在實際工作中給社會力量參與設置了各種隱性門檻,空間讓渡不夠狀況未得到根本改變。一些地方甚至以救助對象接受了社會力量救助為由,拒絕再為其提供政府救助。這些現象必然導致政府與社會救助銜接不緊密、基層救助力量緊張,社會救助服務質量難以提升,困難群眾多樣化的服務需求難以滿足。

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政策支持不充分。已出臺的相關政策位階偏低,在救助工作中的法律效力明顯不足,相應的地方性立法也不健全。雖然各領域公共政策普遍提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但倡導性多、原則性強、操作性不夠、落實效果不佳。出于制度落實不到位、管理操作不規范等原因,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財稅支持政策常難以落地。比如,政府購買服務是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重要方式,也是社會組織的主要經費來源。一些地方不允許救助專項資金用于購買服務,有的地方雖然允許,但更多用于購買基層治理而非社會救助服務。

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缺乏有效的組織引導。由于供需對接不暢和缺少適當組織化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復無序等現象。從實際情況看,還未形成統籌安排、協調配合、運轉有序的社會救助體制和運行機制,存在多頭管理、條塊分割、救助力量分散、信息共享渠道不暢等現象,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等救助資源浪費。比如,在減災領域,社會力量自發無序參與救助占比往往多于有組織的有序參與,影響了社會救助的效率。此外,目前基層街道和社區不再開具困難群眾證明,社會力量在提供救助前無法及時準確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救助資格,導致機構重復審核,增加了機構和救助對象的負擔。

積極引導、保障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和發展,我國社會救助制度建設取得了很大成就,公民的基本社會保障權益得到更好保障,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基本形成,救助力度持續增大,社會救助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但面對共同富裕道路上需要重點關注的相對貧困問題,亟須完善政府救助和社會救助銜接機制,引導、保障和鼓勵社會力量有序有效參與,釋放第三次分配效能。

重視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引導。首先,加強政策引導。我國在扶貧開發、醫療服務、民辦教育等領域已出臺了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的政策文件,可以社會救助法立法為契機,積極借鑒現行相關政策的有益內容,形成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在法規、流程、預案和監管等方面的頂層設計。其次,加強資金引導。倡導地方政府設立社會救助專項基金,鼓勵財政注資和市場化募集,制定社會救助領域專項捐贈稅前扣除、稅收減免政策,落實慈善組織的稅收優惠,引導社會力量投資社會救助重點領域。再次,加強信息引導。借鑒疫情防控期間國家建立統一健康信息碼的做法,依托區塊鏈加密技術建立社會救助主體、對象和中介機構信息庫,促進政府與社會力量之間救助信息的共享互通,促進供需對接。

強化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保障。在參與主體方面,鼓勵成立社會救助聯合會等行業性、樞紐型組織,探索允許社會救助類的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培育社會救助領域的社會企業,對于一些暫不具備登記條件的救助組織,可允許其在群團組織下設立服務隊發揮作用。在參與空間方面,有選擇地把部分涉及殘疾人、長期需要護理人員、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罕見病患者等的救助服務和資源向社會和市場轉移,探索社會救助社會化、專業化的合理路徑。在參與渠道方面,將政府救助現有的“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進一步延伸至社會力量,建立面向社會力量的社會救助個案轉介制度,為存在多重困境的救助對象提供全方位服務。

創新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激勵機制。將政府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的現有支持舉措按照群團組織、企業、社會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進行分類調整,采取多層次、差異化、精準化的鼓勵舉措,避免激勵政策重疊或遺漏。一方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公益創投、補貼獎勵、金融支持、活動場地免租、費用減免、開展慈善組織和社會企業認證、人才培訓等措施,扶持一批專業類社會救助機構,建立支持社會力量發揮作用的長效機制。另一方面,完善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榮譽表彰制度,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社會力量,進行專項表彰,讓積極參與社會救助的社會力量政治上有榮譽、事業上有發展、社會上受尊重。

[責任編輯:潘旺旺]
標簽: 社會救助   社會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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