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亚洲tv在线观看,精品国产污污免费网站Av,欧美日韩无砖专区一中文字,亚洲欧美日韩国产综合五月天

網站首頁 | 網站地圖

大國新村
首頁 > 理論前沿 > 深度原創 > 正文

數據的產權配置與實現路徑

【摘要】數據的產權配置是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關鍵,也是當前數據治理的核心議題。數據作為可復制、易傳輸、非獨存的生產要素,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動態調整和技術依賴等獨特的產權屬性,決定了數據的產權配置不能如同普通物品一般按經典產權理論進行產權劃分,而需要依據其在生產者、使用者、監管方以及數據所依附的平臺之間相互博弈的結果進行動態的產權配置,構建包含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平臺權等在內的多權分離的產權配置模型。而在數據產權配置實現中,還需要有與之相匹配的技術系統予以支持。

【關鍵詞】數據要素 數據確權 產權配置 技術依賴 【中圖分類號】F062.9 【文獻標識碼】A

隨著經濟形態從農業經濟、工業經濟走向了數字經濟,數據已經成為關鍵的生產要素,并成為促進全要素生產率提升的重要動因。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首次將數據確立為生產要素。2020年3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提出“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研究根據數據性質完善產權性質”和“建立健全數據產權交易和行業自律機制”。將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是一項重大的理論和制度創新,其核心議題是數據確權,特別是對數據的產權進行界定和配置。

數據的產權配置不清制約數據要素市場構建

產權配置是要素市場構建的基礎。當前數據的產權配置機制和規則不健全,數據主體之間的權責利配置不對等、不清晰、不充分,不能有效支撐數據要素市場構建。

首先,數據的產權配置不清制約數據高效共享交換。數據的產權配置不清既阻礙了政府數據開放共享,也影響到企業間、政企間的數據交換。產權配置不清意味著難以有效界定各數據主體的權益和對應的責任。隨著《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先后出臺實施,在日趨嚴格的數據監管和問責環境下,數據共享和交換帶來的負向激勵大于正向激勵,各數據主體都會傾向于成為數據需求方而非供給方,最終導致數據市場中缺少優質的數據供給方。

其次,數據的產權配置不清制約數據流通交易市場發展。流通交易是數據要素市場的基本功能,也是自大數據戰略提出后企業和地方政府發力的重點。自2015年起,國內成立了眾多的大數據交易所,但時至今日數據交易所模式鮮有成功案例,究其原因在于這些交易所受證券、期貨、商品及技術等以完全產權交易為核心的交易所影響較大。證券、期貨、商品及技術的產權本身非常清晰,其產權配置相對簡單。而數據的產權配置相對復雜,在配置不清晰且無有效確權技術保障的背景下,很難在開展數據流通交易時確保數據主體的權益,從而導數據流通交易市場難以建立。

最后,數據的產權配置不清阻礙數據資源整合和數據價值倍增。數據資源整合的本質是將不同類型、不同領域、不同結構的數據進行關聯和融合,并實現數據價值倍增。但是由于產權配置不清晰,數據交換共享和交易受阻,數據所有者偏向于保護自己的數據而希望引進整合其他所有者的數據,結果導致沒有人愿意將數據交予外部機構進行整合,最終數據資源不能得到有效整合,數據價值倍增難以實現。

數據具有獨特的產權屬性

產權是主體對其所有物的使用、支配、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之和。數據作為一種特殊的“物”,具有可復制、易傳輸、非獨存等特性,因而具有獨特的產權屬性。

首先,數據受多利益主體約束,其產權具有有限排他性。數據從產生到流通利用等各個環節一般是由多參與者協同進行完成,并導致數據廣泛的存在于終端、網絡、平臺、系統之中且處于多利益主體控制之下。這些利益主體會從不同角度表達對于數據產權的訴求,因而很難清楚明確界定“誰的數據,歸誰所有”。但這并不意味所有的數據可以被任意的、公開的使用,機構系統的內部數據、個人設備中的私有數據以及存在于受控網絡平臺中的特定數據都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數據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具有顯著的資產屬性,利益主體必然采取制度、技術等多種方式予以保護,從而構建起數據產權的排他性,而由于數據是被多利益主體控制和分享,因此這種排他性是有限的。

其次,數據產權具有可分割屬性,即數據產權可以被多個主體進行分享、轉移和交換。數據產權由一系列不同屬性的數據權益或權利構成,比如數據的歸屬權、使用權、管理權以及利用數據獲取收益的權利等。這些權益或者權利可以根據供需關系或者制度安排等分別配置給不同的主體,以實現數據資源的利用和保護平衡。數據產權的可分割性還表現在數據所有者可以選擇全部或部分出售其所擁有的數據,或者通過授權給予公眾或者特定人使用該數據。正是由于數據產權具有可分割屬性,才能夠使得數據的所有者、使用者、監管者、撮合者等都可以在數據流通利用中獲取相應的收益或滿足相應的訴求。

再次,數據產權不是固定不變的權利束,而是處于動態調整的過程之中。數據因其應用方式、范圍、規模的不斷變化,而顯示出不同的特點和利益主體以及對應的權利。比如,過去討論數據可攜的問題,2016年歐盟發布《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給予個人數據可攜權,2021年中國發布《個人信息保護法》給予個人數據可轉移權,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先后將可攜帶或可轉移的權利賦予了個人,即數據產權擴展權利束的一種體現。此外,近些年國內外學者都關注到隱私經濟,并構建了個人數據財產化模型,即個人可以通過讓渡一部分隱私信息而獲取相應的服務。這個實質上是一個不斷豐富數據產權內涵的過程,也可以說明數據產權并非是固定不變的權利束,而是處于持續變化的過程之中。此外,產權界定與交易成本直接相關,只有在數據的產權界定收益大于產權界定成本時,相關利益主體才有激勵去制定規則和界定產權。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動數據價值釋放是產權配置的前提,數據產權隨著數據價值釋放而不斷完善。

最后,數據產權還表現出較強的技術依賴性。土地、資本、勞動力等傳統要素的產權確認和配置并不依賴于特定的技術系統和平臺,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這些傳統要素不依賴于技術系統和平臺產生、流轉、存儲、分析和增值。但是,數據的全生命周期都依附于技術系統和平臺,數據本身也是技術系統和平臺運行的結果,數據無法獨立于技術系統和設備平臺而存在。數據產權的確認及配置都需要依賴于技術系統和平臺進行,并構成了數據的獨特產權屬性。此外,由于技術系統的演進和發展,前述數據產權屬性可能發生變化,比如隨著數據標識確權等技術的發展,數據產權的有限排他性可能會增強。

數據的產權配置思路及實現路徑

數據及其產權的獨特屬性,決定了數據的產權配置不能如同普通物品一般按經典產權理論進行產權劃分,而需要依據其在生產者、使用者、監管方以及數據所依附的平臺之間相互博弈的結果進行產權配置,同時還需要有與之相匹配的技術系統予以支持。

第一,以數據的不同屬性為依據,構建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平臺權等多權分離的產權配置模型。根據數據從生成、流通、利用到銷毀等全生命周期各環節的參與對象,將數據主體歸集為數據發布方、數據請求方、數據撮合方(平臺)和數據監管方等,對應的數據產權類型分為數據所有權、數據使用權、數據平臺權和數據管理權。其中,數據所有權是數據最基本的權利,是數據其他權利的基本來源,后續使用權、管理權和平臺權都由數據所有權衍生而來。在實際的數據流通過程中,數據所有權來源于直接生產或創造數據的主體,亦可通過交易等方式讓渡獲得,但需要滿足相關的法律要求,一般認為將數據發布方作為數據所有權的擁有者。使用權是指為使用數據而通過共享、交換或交易等行為獲取在一定范圍、一定程度、一定限制條件下使用特定數據的權利,數據請求方可以獲得數據使用權。數據所有者(數據發布方)和數據撮合方(平臺)對數據享有一定的數據管理權,該項權利可對數據的使用范圍、流通方式、數據格式等數據規則進行定義和監督。數據平臺權是指通過數據撮合方或者第三方平臺進行數據共享、交換和交易讓渡的部分權利,可表現為有限的管理權或使用權,以及與管理、使用無關的獲取收益權利等。多權分離的產權配置模型使得數據要素市場中的各方可以從關注數據本身而變為關注數據的某項權益,從而淡化了數據為我所有,轉而尋求數據為我所用。

第二,以數據的多利益主體約束和權屬可分割屬性為核心,構建數據產權的權利束模型。數據所有權明確數據歸屬和數據變現的受益者,其核心包含聲明權、可攜權、收益權和申訴權。其中,聲明權利是指對所有權的聲明,享有數據唯一標識的權利,并被永久記錄(保證數據可溯源);可攜權利是指數據所有者可以根據需要將其發布在平臺上的數據進行轉移;收益權利則按照平臺規則獲得每筆數據調用(使用)收益的權利;申訴權利允許所有者向平臺(監管)方就數據所有權問題進行申訴。數據管理權的核心是確保數據的安全、有效和及時更新等內容,包含刪除權利、更正(新)權利,以及定義數據的權利等。其中數據所有者擁有完全的刪除權,而平臺僅可在發布者違反平臺規則和法律法規時刪除相關數據,所有者和平臺均擁有數據更新(正)的權利。此外,數據管理權還賦予數據所有者或平臺定義數據的使用范圍、流通方式、數據格式等數據規則的權利。數據平臺權含有三方面的權利,一是平臺按照與數據所有者約定,有使用數據提升平臺服務水平的權利,以及其他用途的權利;二是平臺有權利將數據源按照平臺規則進行格式化和重構的權利;三是平臺對數據的發布和利用進行監督和審計,并進行違規處罰。此處的平臺可以分為撮合平臺和監管平臺。數據使用權賦予數據請求者按照(平臺或者發布者)規定使用數據的權利,同時要求數據的使用需能夠進行審計。

第三,構建以數據交換為核心的數據標識及確權系統,支持數據產權配置的理念和政策落地。由于數據具有技術強相關的屬性,數據的產權配置理念和政策主張必須通過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落地實現。因此,數據的產權配置實現路徑必須包含技術方案和系統。該技術系統應包含三大特性:其一是統一標識管理,具有廣域互聯網中的唯一性特征,可以依托新一代可信標識技術,支持和兼容互聯網標識、物聯網標識、工業互聯網標識的標準和技術體系,實現對多元異構標識的對接和融合;其二是元數據和數據源分離,確保數據訪問權限受控,依托標識技術與云數據倉庫技術,實現各類數據對象的元數據定義、源數據發布、關聯信息維護、數據目錄編制;其三是數據安全互操作,身份認證、內容確權、訪問控制等信息上鏈,授權行為過程通過智能合約自動處理,并依托隱私計算技術提供敏感數據的多方安全處理機制。多權分離的產權配置模型不要求將數據進行中心化的歸集,而是在原始數據不離地的情況下,以標識技術、區塊鏈技術、隱私計算技術、云數據倉庫技術為工具,完成對數據各類權利,尤其是使用權的確權和交換。在數據交換過程中,各數據主體依據其權限范圍使用和管理數據,任何接入該系統的公共數據、社會商業數據以及各類物聯網數據等都能夠獲得與其他數據源進行融合和價值倍增的機會,并充分釋放數據要素的應用潛能。

(作者為清華大學互聯網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科學院計算技術研究所研究員)

【參考文獻】

①周宏仁:《我國數據產業發展前景光明》,《人民日報》,2016年1月18日。

②付偉、李曉東:《個人數據的法律權利與經濟權利配置研究》,《電子政務》,2021年第9期。

責編/常妍 美編/楊玲玲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李一丹]
標簽: 數據要素   數據資源  

    1. <menu id="zcyhi"></men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