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小網紅利益鏈”涉違法
家長將孩子的形象持續(xù)在網絡曝光,甚至頻繁接受商務合作,并獲得流量加持,形成“小網紅利益鏈”。對此,首都師范大學首都教育政策與法律研究院副教授羅爽認為,炒作“網紅兒童”不僅不利于孩子正常的社會化發(fā)展,還存在諸多法律風險。
“作為家長來說,為了盈利將孩子打造成網紅很有可能造成未成年人的網絡沉迷,并且也涉嫌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羅爽表示,根據最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guī)定以外的勞動。
除此之外,在炒作“網紅兒童”的利益鏈條上,一些運營公司招募未成年主播、平臺對相關內容提供推送和流量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對此,羅爽認為這些行為涉嫌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勞動法中“禁用童工”的有關規(guī)定和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網絡直播平臺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規(guī)定。
“例如今年2月剛出臺的《關于加強網絡直播規(guī)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就專門提到了‘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內容。”羅爽說,“其中明確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嚴禁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主播賬號注冊服務、應當向未成年人用戶提供‘青少年模式’、建立未成年人專屬客服團隊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