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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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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發展格局下擴大消費需求的關鍵路徑

當前,消費無疑是拉動經濟增長“三駕馬車”中的領頭馬,是刺激生產、增加投資的源動力。擴大內需、促進消費,不僅是當前推動國內經濟大循環的重要手段,也是經濟轉型升級持續推進的關鍵環節。若想充分發揮消費對經濟增長的正向促進作用,首要任務是完善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建立良性循環的消費秩序,帶動國內消費規模的增長。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將“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十四五”規劃,體現了加強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價值與現實意義。數字經濟的飛速發展推動和引導人類消費理念、個性需求及具體行為等發生顛覆性改變。消費與生產環節不斷融合,定制化、精細化、智能化、一體化的生產消費模塊已經成型,消費的數字數據化與以數字數據為內容的消費已成為數字時代的典型特征,已然對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模式提出了新挑戰。“大數據殺熟”、用戶數據侵犯、平臺“封禁”等新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日漸增多,成為人民群眾重點關切的熱點與難點問題,亟待尋求破解當前消費者權益保護困境的良方。

數字時代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挑戰

消費者權益保護系統是由保護理念、實施主體、施行機制等多要素構成的有機統一體,對其分析與評價也應立足以上三個方面展開。在數字時代下,數據計算科技和信息通信技術的深度融合與顛覆式革新,推動消費模式和結構逐漸由經營者對消費者單向輸出轉變為雙方深度融合,市場機制的基礎性決定作用得到進一步凸顯,沖擊了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系統賴以存在和運行的基礎,由此暴露出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系統存在的些許問題。

其一,理念上傾斜保護,實際上是一種不充分不均衡的形式保護理念。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仍然是基于傳統市場經濟構造下經營者在運營規模、信息獲取以及風險承擔等方面總體強于消費者的現實,認為消費者與經營者相比通常處于弱勢地位,出于保護弱勢群體、維護社會公平的目的,在權利配置、救濟方式、責任分配等方面給予消費者傾斜保護。然而,數字經濟的到來凸顯了消費者的主體性,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一方面,數字數據科技與信息通信技術的深度融合與廣泛應用,有助于消費者信息獲取、風險識別等方面能力的增強。比價算法的設計與運用,區塊鏈技術下的智能合約等,都能有效幫助消費者獲取和識別大量有價值的數據信息,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傳統市場上信息存在偏差的狀況。信息生產和傳播的去中心化也使每一個個體都能夠成為商品和服務評價信息的生產和傳遞者,逐步消解了信息的不對稱性弊端,使消費風險在社會個體之間共同分擔。另一方面,在數字經濟下,數據特別是大數據技術與資源的高效整合與運用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驅動力,日益成為經營者生產經營的核心要素。消費者是經營者所需數據的核心供給者,經營者需要以消費者數據為原料,對數據進行復次利用和深度挖掘,分析用戶需求,提升商品和服務的開發和供給的精準度,吸引更多消費者。消費者借助數據的供給,從產業鏈末端走向前端,在不知不覺中已深度參與到生產經營中,對市場供需關系起到顯著甚或決定性的作用,與經營者的關系正在從對立走向融合,由強弱分明走向均衡協調。因此,數字時代的發展沖擊著消費法律制度固有的消費者弱勢理念,形式化的傾斜保護理念已很難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亟待建立充分且均衡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理念。

其二,實施主體上主要依賴于政府這一行政主體,過度依賴則難以為繼。改革開放以來,在較長一段時間內,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能力,以及消費者團體的組織職能和行動能力仍存有缺陷,單純依靠市場自身調節很難維護消費者權益,須通過政府加強干預以實現有效保護,導致消費者權益保護形成了以政府及相關行政部門為主的單一保護模式,政府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要甚或唯一有力主體。這在客觀上提高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效度,但是在無形中也導致了消費者權益保護過度依賴于政府干預的情況,消費者、經營者、消費團體等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參與度較低的現象。隨著經濟體制的轉型,市場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肯定,以及數字經濟的擴展等多元因素融合的影響,正在改變消費者權益保護系統所運行的現實環境。首先,消費者維權的主動性正在增強。數字經濟在推動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快速發展的同時,客觀上也為消費者理性消費、科學消費、合法消費意識與能力的養成和擴展提供了現實場景,促進消費者由被動到主動地深度參與到生產經營環節。其次,過度依賴政府行權的局限性與數字經濟規模飛速擴張之間的結構性矛盾日益突出。《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白皮書(2020年)》顯示,我國數字經濟增加值規模已由2005年的2.6萬億增加到2019年的35.8萬億,占GDP的比重由14.2%增加到36.2%。僅憑政府主體的力量已不足以實現對數字經濟市場的有效治理,必須引入多方主體共建共治。最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發揮市場多元主體的共治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要求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消費者權益實現作為市場經濟發展的起點與終點,必須在其過程中引入科學合理的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各類市場主體,包括消費者(團體)、經營者(團體)以及其他團體的積極作用,避免過度依賴政府,防止政府不當介入,引發過度干預的風險,甚或出現濫用行政權力破壞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危險。

其三,施行機制上以行政處罰為主要手段,表現出“重行政、輕司法”的特征。在傾斜保護理念和依賴政府行權的影響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主要借助于行政救濟,即政府通過對侵害消費者的行為進行處罰來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其主要表現為,在時間上實施于事中事后,在手段上側重于行政處罰,在內容上多聚焦知情權、安全權等傳統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此種機制在回應數字時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時漸顯乏力。第一,互聯網平臺經濟的發展凸顯事中事后監管的局限性。當前,數字平臺企業發展規模較大,且呈現出動態性、多邊形及跨界性發展特點,經營行為所涉及的消費者范圍也較廣。若仍以事中事后監管為主,則一旦發生平臺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其損失往往數額較大且難以挽回。第二,現有保護機制多關注個體消費者權益保護,易忽視整體消費者福利的實現。“大數據殺熟”、用戶數據侵犯、平臺“封禁”等行為不僅損害單個消費者權益,也可能涉及不正當競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違法競爭行為,損害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秩序,威脅整體消費者福利。第三,引導與激勵機制不足。數字時代消費者權益和經營者利益已深度交織與融合。消費者福利的最終增長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于經營者生產經營水平的提升來實現。以行政執法為主的保護方式雖能及時回應消費者群體需求,但同時也可能會挫傷經營者的積極性,甚至在客觀上可能引發經營者通過尋租來逃避其相應法定義務與責任,在很大程度上使消費者與經營者均將各自的利益訴求寄望于政府主體,抑制兩者間互信與互助關系的有效建立,不利于消費者福利的整體提升。第四,現有保護機制缺乏對消費者數據權益的關注。在數字經濟場景下,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的高效開展有賴于消費(者)數據的供給和利用。為實現自身經濟效益最大化,一些經營者可能以非法方式獲取或者使用消費(者)數據,由此產生消費者數據權益的保障問題。數字時代保護消費者數據權益已成為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及實踐亟待回應的問題。

數字時代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模式的改進向度

面對數字經濟和數字科技高速發展帶來的挑戰,推動消費者保護理念從傾斜保護到均衡保護,從過度依賴政府行權保護到社會多元主體共建共治,增強現有消費者保護機制的實施效度,從單向分立到多管齊下,是有效回應數字時代消費者權益保護所面臨的諸多挑戰的現實之策與可行之舉。

第一,構建均衡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權益的平衡體系。數字經濟背景下,消費者正在深度參與到生產經營過程中,逐步擺脫弱勢地位,日益成為市場發展的主導力量。居民消費需求由生存型向發展型、享受型轉變,消費特征由大眾化轉向個性化、多樣化和多元化。消費需求內容既有傳統消費產品提質升級,也有諸多新興消費產品和服務不斷涌現,共同構成“新消費”,成為居民消費需求結構升級的重要表現。以社交型、共享型為代表的“新消費”模式快速興起,由實物消費為主向實物與服務消費并重發展,可以在更高層次上滿足消費需求,推動消費品質提升。為此,必須矯正“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的固化思維”,在重新審視消費者市場角色的基礎上,構建均衡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兩者合法正當權益的平衡體系。譬如,在現行消費者法律制度框架下消費者和經營者間的權利、義務及責任設置失衡,不利于建設“共建共治共享”的消費者社會,建議從消費者與經營者利益共同體與命運共同體的維度出發,把握好兩者均衡保護的“度”與“力”,促進消費者和經營者關系的良性互動。

第二,充分調動和激發社會多元主體共建共治。步入數字時代,社會各類主體的自覺性和自主性進一步彰顯,個性化、多樣化和多元化的新消費格局得以形成并快速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能僅依靠政府行權,還須充分調動和激發政府以外各類社會主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及自主性。首先,應激發消費者及團體的自覺性和自主性。消費者是任何一輪生產、分配、流通及消費的終端和新一輪的開端,這一點在數字經濟下表現得尤為明顯,生產與消費已經緊密地融為一體,消費者是其權益保護的天然在場者和主動實施者。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推進不僅體現在消極層面的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的禁止,更多的是依靠消費者自身積極主動、科學合法的行權。故此,在消費權益保護的模式升級中應充分調動和激勵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發揮和釋放消費者及團體對市場正當合法經營秩序的建設與監督作用。

其次,應明確行業組織和(或)協會功能。行業組織和(或)協會作為準公共機構和(或)自治團體,在市場建設和發展中發揮著協調不同企業利益、擔當政企關系媒介、引領行業自治等重要作用。市場合規治理離不開行業組織和(或)協會的參與和協調,特別是在數字經濟下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上,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和(或)協會根據行業發展特征,科學合法制定本行業質量標準、營商行為規范及糾紛調處指南等,具有自律自治性質的內部規范性文件之功能的實現,將有助于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難題的破解,軟化經營者被動履行保護義務和承擔相應責任的畏難情緒,同時也能夠更好地維護經營者及團體的合法權益。

再次,引導和鼓勵經營者做好自我合規審查,提高其自律自治的意識和能力。經營者作為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第一責任人。故此,應督促和支持經營者加強自身合規經營,從源頭上避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發生,同時也應鼓勵和幫助經營者通過正當程序和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實現經營行為效益的最大化,豐富和完善經營者合規經營的內涵和形式。

最后,為政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職責適當減負。政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過度,不僅會造成消費者對政府行權的依賴性,影響消費者自治效能的發揮,容易滋生巨嬰型消費者,也會不當抑制經營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及自主性,很可能損害經營者正當的經營利益,破壞市場機制的健康運行,不利于營造市場自發自覺與自律自治的生態環境,妨礙數字時代市場經濟多元共治體系的建立與發展。

第三,構建多維度系統化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模式。數字時代消費結構和消費行為發生巨大變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方式方法也需要加以改進與創新。一是科學合理優化事前監管。數字時代各類平臺經營者特別是超級平臺體的疾速發展加劇了市場運行的不確定性,其行為對消費者權益的損益影響也難以準確預估,加強對平臺經營者市場行為的預防性監管已成為全球主要數字經濟大國市場監管部門的共識。現行以事中事后監管為主的監管模式,難以及時有效地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實需求。為此,建議將監管鏈條前移,采取科學審慎的事前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回應,針對網絡消費中易發生的聚集性和擴散性風險加以事前預防,構建“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聯動的市場監管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模式。

二是建立立體化、多部門、綜合性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市場運行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特別是在數字經濟下,市場主體不斷增多,市場行為愈發多樣,市場模式更加復雜,各類要素疊加所引發的市場效果呈現顯性與隱性的交織,即期與長期的共現,面對此特征,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的展開,就不能僅局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框架內,要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多部法律法規的適用。從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面和主要秩序的建設與維護出發,引入多樣化的治理規范和調整工具,兼顧多元利益。

三是加快引導與激勵機制的建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既需要“硬方法”和“強手段”,也需要軟環境和柔引導,既需要對責任人進行法律懲戒,也需要加強激勵與規勸,建立“軟硬”兼施、剛柔并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模式。譬如,可以建立消費信用機制,通過經營者和消費者市場信用和社會信用數據的合法采集與有序共享,借助于大數據分析和場景化算法,對經營者和消費者進行信用評級,設計和導入守信獎勵和失信懲罰系統,引導和激勵經營者和消費者自覺守法、合法行權。

四是加強對消費者數據權益的保護。在數字經濟下,數據及與之相關的權益成為消費者權益的新內容與新形態,為此現有保護機制應及時擴容,增加與數據權益保護有關的規范,明確數據權益的主體、內容及相關行為等方面的規定,修正單一的靜態化的私權保護模式,構建動態權屬制度,在促進數據要素有序流動,充分挖掘和釋放數據價值的同時,實現消費者數據權益的安全與發展。

消費者權益保護必須緊扣時代脈搏,從社會發展的現實出發,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數字時代催生市場經濟運行模式和諸多“三新”經濟的涌現,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客觀環境發生了重大甚至顛覆性的改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理念、制度及方法也應當因勢而變,順勢而動。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理念的轉向,引入多維度系統性的保護機制,在數字經濟規模成幾何級數增長和社會多元主體自主性不斷提升的時代背景下,以共建共治共享方式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系統的升級,促進數字時代經濟社會的平穩發展,為當前國內經濟大循環、國內國際經濟雙循環的新發展格局的良好開展和有序運行提供科學合理可預期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及實施方案。

(作者為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競爭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責任編輯:張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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