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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智航:是否需要給AI賦予法律主體地位

在AI治理中,我更為關注算法治理和數據權利保護問題。就AI來講,它是一種生活要素數據化和機器自動化決策為核心的人工智能算法系統。因此,算法問題和數據權利保護是AI領域的核心問題,而這兩個問題也是傳統法學研究和治理研究關注不夠的問題。

當前關于AI治理,我認為存在的爭議問題主要包括是否需要給AI賦予法律主體地位,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是否以及如何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算法決策出現價值沖突如何進行選擇,數據權、信息權和隱私權的關系等問題。

對于AI治理,我認為首先應當研究AI的運作邏輯,探求AI帶來社會問題的結構性因素,然后,在法律治理的精神引領下,建立政府-平臺-商戶、公權力-社會權力-私權利三元結構的治理模式。政府除了需要改變過去那種“命令加控制”的管控方式外,還需要構建算法規制的合作治理路徑。在這種合作治理中,政府監管機構應當通過“提高標準化程度和自動化程度”和使用“司法測試和新技術”來敦促算法相關企業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內控性質的規范。社會第三方力量應當提供全自動的算法風險分析和控制。算法平臺和企業,應當嚴格履行防范算法風險的義務,不斷調整信息技術系統,制定個性化的內部算法風險管理流程。

(作者為山東大學法學院與網絡安全學院教授)

[責任編輯:趙光菊]
標簽: AI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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