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1:若看一看以下兩則地方官的判詞,這一點就很明確了。
甚矣蛾眉不肯讓人!雖有鸧羹,卒難療妒。又其甚者,風影生嗔,弓蛇起嫉,不惜舉性命以殉之。此種癡情,殊不可解,而余氏其一也。氏與生員邵其結縭多年,忽于今年三月疑其夫有外遇,輒忿忿焉。縱使沾情風吁,偶一為之,亦漢家之常事耳,何至拼此紅顏,剪其綠鬢?
張守祿私通侯節之妻楊氏,一乘其夫之遠出,一乘其妻之他往。私申中冓之好,敢為同夢之甘,不虞侯節之夜歸也;小家門扉,一推而入,兩人猶在睡鄉也。侯節怒氣填胸,授梃而撻之,登時畢命,保正鄰佑之目睹可據。及委官就尸所而驗之,下體裸赤,不掛一絲,禽獸之行,死有余憾。侯節編氓而有不可辱之氣,本縣錫紅迎示境內,以寒淫奔之膽。(此例為論述清代夫妻關系的材料)
第一例書中題名署“張梅庵”,查詢可知張梅庵即張一魁,順治年間曾為浙江淳安知縣,此例對。但文中的“風吁”錯了,應為“風絮”。
第二例書中題名署“文太青”,查詢可知文太青即文翔鳳,“初授山東萊陽令,調河南伊陽,又調洛陽” (康熙《三水縣志》),其任地方官的時間在明末,非清代,此例系誤用。
(查二人生平可用讀秀)
例12:清代流寓謀生人口大量增多,有的是夫妻共同到外地營生,相當一部分是丈夫去外地,妻子仍在本家原地,這些婦女,需要擔當丈夫在家時的事務,與外人打交道,如充當佃主。周林氏的“丈夫周泳來、兒子周關關在蘇州生理”,租與周世明(同姓不宗)佃種地畝之事,便全由周林氏做主。
原文:伊兄周世明佃種周泳來田畝,歷年欠租無還,周泳來另行召佃,哥子情愿分年帶還,周泳來不依。五月二十日哥子見沒人接佃,攜帶鋤頭先去開耕,那時周泳來赴蘇,原想等他回來懇情再種。周泳來的弟婦周姜氏并他妻子周林氏趕來阻種。
丈夫與周世明同姓不宗,婦人素識無嫌。周世明承種婦人家田五畝五分,每年額租六石,自嘉慶三年起至九年止,周世明共欠租米二十余石。十年四月里丈夫另行召佃。五月二十日,周世明仍來開耕,丈夫不在家。婦人邀同周姜氏赴田理阻。
原文寫得明白,無論是將土地租給周世明還是另租,都是周泳來拿主意,周林氏并不能做主,談不上“充當佃主”,只是因為丈夫不在家,只得自己出面阻止佃戶的“霸種”行為。
例13:陜西蒲城縣,縣民張庭英與“靳學同街居住,平素相好,并沒嫌隙”。嘉慶六年,靳學向張庭英借“元銀七十七兩,并沒立約起息。后來陸續還過銀三十兩,下欠四十七兩,(張庭英)屢次討要沒給”。八年七月某日,張庭英撞見靳學酒醉坐在門外,向討前欠,靳學仍舊推緩,張庭英不依。靳學反斥張庭英“逼討太急,沒有情面,混罵起來”,引起揪斗,靳學傷重殞命。(此例為論述清代鄉里關系的材料)
此例,原文中有關鍵性的話——“據在城東街鄉約劉汝桂報:據靳成投稱,七月初八日伊父靳學因張庭英索討欠銀口角,……”這說明此命案是城東街鄉約報告縣衙的,而城東街明顯系縣城中的地名,可見事件發生地是在縣城而非在鄉里。此例誤。
例14:正月初三,馮十六子與妻、女“去宋光津家拜年,其母楊氏見宋氏與孫女衣服破舊,將宋氏數罵”。
原文:六年正月初三日,馮十六子赴伊妻叔宋光津家拜年。其母楊氏因見宋氏與孫女衣服破舊,將宋氏數罵。宋氏毆詈其女,楊氏村斥其非,宋氏分辯。適馮十六子回歸聞知,隨將宋氏詈罵。
根據文中 “馮十六子回歸聞知”一語可知,馮十六子是自己去宋光津家拜年的。
例15:光緒年間湖南江華縣民蔣五茍(曾在四川軍營當勇被革回原籍,四處游蕩)聽聞李賀氏(有子女三人,開店小貿)外出探親,又知其長女李妹(17歲)少艾,伙同五人入夜闖入李賀氏家捆縛李妹行奸。(此例為論述留守婦女的材料)
原文:李賀氏夫故,僅有子女三人,長女李妹年十七歲,余俱幼小。光緒二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傍晚,蔣五茍聽聞李賀氏外出探親,穩[稔]知李妹少艾,頓萌淫念,起意搶出輪奸。隨向素好之蔣開德商議,蔣開德亦慕李妹姿色,當即應允。蔣五茍并邀蔣德興、蔣祥滿、蔣旺茍、蔣胖子、蔣云崽相幫。蔣德興等均畏蔣五茍兇橫,勉強隨行。二更時分,齊抵李賀氏門首。蔣五茍踢開大門,偕蔣開德闖入店內,蔣德興等均畏懼潛逃。蔣五茍捉住李妹兩手,喝令蔣開德尋取布帶,將其捆縛抬出。
留守婦女,指丈夫外出后單獨或與其他家庭成員居住在戶籍地的婦女。既然李賀氏丈夫已故,她也算不得留守婦女了。蔣五茍伙同五人亦不確,按原文所記,實為伙同六人(蔣開德、蔣德興、蔣祥滿、蔣旺茍、蔣胖子、蔣云崽),而且,確切點說,這六人中有五人(蔣德興、蔣祥滿、蔣旺茍、蔣胖子、蔣云崽)實為脅從。
例16:因財物引起的婆媳矛盾、家庭糾紛,嘉慶年間山西壺關縣民牛壯則將妻牛高氏致死案較為典型。
原文:嘉慶十年十月內,小的托妻叔高勇孝寄回絞[紋]銀十兩,交給女人轉交母親收存。十一月初五日傍晚,小的回家查問銀兩,女人說沒有交給母親,他自己要做衣服,藏在柜內。小的生氣把女人村罵,一面開柜找取銀兩,另行收藏,就到母親房內喝酒說話。起更時小的酒醉回房,女人已經脫衣睡下,小的上炕要合女人同睡。女人說小的不肯給銀做衣,并沒夫妻情分,把小的推開,不叫小的同睡。小的打他臀上一拳,沒有成傷。女人牽著小的父母哭罵,小的生氣摸取炕壁上掛的小刀向他腿上嚇扎一下,女人兩腳亂蹬,小的又扎他一下,不料黑暗中傷著女人產門、左腿,女人喊叫。當時母親同鄰人牛陳氏走來看問情由。到七日早女人因傷死了,并沒有心致死的事是實。
閱讀原文,文中只有夫妻因錢財歸屬發生矛盾的文字,并無婆媳發生矛盾的只言片語,因財物引起的婆媳矛盾無從說起。
例17:嘉慶年間,“周景潞異鄉浮寓”,路遇土匪陳大等,見周景潞“箱籠沉重,疑有厚貲,又見伊妻陳氏婦孺可欺”,遂糾約多人搶劫周景潞一家。
原文:此案陳大見周景潞異鄉浮寓,箱籠沉重,疑有厚資,又見伊妻陳氏婦孺可欺,輒敢起意誣指家人馬稅圖與之通奸,糾約多人,持械入室,逼令認奸,甚至翦去主仆頭發,作為當場捉獲證據。較之強盜,尤為兇狠,可惡已極。
原文寫得明白,周景潞寓居異地,根據“持械入室”一語,并結合語境,可證明陳大并非攔路搶劫。又,此處“貲”為異體字,應改為“資”。
例18:劉萬全串同曾老二以馮陳氏之名反告劉稅氏。
查原文,原文系影印的檔案,此人名為曹老二,作者誤將“曹”認作“曾”。手寫體“曹”“曾”字形相近,致有此錯。
以上所舉事例,只是筆者所見所改的一小部分,但已充分說明了對于學術類圖書、期刊,編輯如不深究其引文(含直接引文與間接復述的事例),不去查證、考證、理解原始文獻,很可能會漏掉很多知識性差錯。為了避免出這類差錯,編輯要去查考原始文獻。查考原始文獻,使用什么手段很關鍵,凡事皆找紙質書是非常不現實的,筆者認為首先應充分利用網絡資源,如讀秀、全國圖書館參考咨詢聯盟、國學大師、超星讀書、瀚堂典藏、鳩摩搜書等網站,根據作者引用的文獻或注釋中留下的線索進行查證與考證。這個過程對提升編輯的文獻檢索能力與理解能力非常大的幫助。讀秀是核查直接引文最好工具,以上大部分例子,筆者均是將部分語句置入讀秀知識搜索的對話框中查詢出來的,只有少量是下載pdf版電子書或托人拍照查詢到的。如果作者留下的是間接復述的事例,那么編輯可利用注釋中的頁碼,通過全國圖書館參考咨詢聯盟免費索取原文; 如無,還可去鳩摩搜書找該書的電子書; 再無,還可托人或親自到圖書館人工查找。以上查詢手段并不固定,如果搜索技術高,很多間接復述的事例也能在讀秀中直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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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岳麓書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