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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實監護責任 加強校園安全 助力學生“減負”

——聚焦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二審

新華社發 徐駿作

新華社發 徐駿作

新華社記者 胡浩 白陽

備受關注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2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對比此前的草案一審稿,草案二審稿針對當前社會熱點問題,對監護責任、校園安全、網絡保護、學生“減負”等作出進一步規定。

亮點一:壓實各方監護責任

對于心智發育不成熟,認知、辨別能力不強的未成年人而言,監護人是他們合法權益免受侵害的“保護者”,也是及時提醒糾偏,避免他們誤入歧途的“引領者”。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未成年人監護缺失、得不到應有照護的情況時有發生。

為此,草案二審稿進一步落實監護人的責任,明確委托照護“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并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聯系和交流一次”。

“這一修改,有著很強的現實針對性。”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師范大學未成年人檢察研究中心教授宋英輝說,這將避免實踐中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導致監護實際缺位的問題,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教育等。尤其值得肯定的是,“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的規定,可以使監護人委托他人監護、照護未成年人時更加審慎,更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使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照護。

草案二審稿在一審稿所列舉的應當由國家進行臨時監護的情形基礎上,增加列舉了“監護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等三種情形。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表示,這一修改吸收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實踐經驗,體現了國家的責任與擔當,也為疫情防控常態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外,新增加的“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情形,也是對實踐中困擾公安司法機關打擊“懷抱嬰兒”類犯罪的針對性回應,有效填補了利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逃避打擊的法律漏洞。

亮點二:強化網絡保護相關內容

草案二審稿擬強化網絡保護相關內容,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明確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的時間;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和信息加強管理,發現違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等。同時,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依法履行預防沉迷網絡、制止網絡欺凌等義務的,規定了相應處罰。

“盡管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但仍然享有網絡權利,立法需要在權利與保護之間進行平衡,既不能以保護之名侵犯未成年人的網絡權利,也不能對未成年人網絡侵害放任不管。”姚建龍認為,草案二審稿對網絡保護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及邊界均予以了較好的明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基本立場應當是“外劃底線,內強免疫”,確立底線規則意識,以負面清單方式劃出嚴禁行為與嚴禁傳播的資訊,除此之外則應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網絡權利,注重通過引導、教育的方式增強未成年人對網絡不良資訊的免疫力。

亮點三:完善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校園本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一方凈土,然而近年來頻發的校園安全問題卻讓人憂心。如何讓孩子在校園更安全、家長更安心?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完善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并增加校車管理、學生欺凌等問題的有關規定。

草案二審稿明確,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培養未成年人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

一些學校在學生欺凌問題上“捂蓋子”“和稀泥”怎么辦?草案二審稿規定,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姚建龍認為,對風險人群、風險空間和風險時間的管理存在薄弱環節,負責維護校園安全的人員存在懈怠等問題,是發生校園惡性事件的重要因素。未成年人保護法應當針對上述問題,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包括風險識別、評估、預警、防范、處置、轉移等一體化的校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

首都師范大學教授、北京青少年社會工作研究院執行院長席小華表示,解決學生欺凌問題除了加強立法外,還應建立駐校社工制度,積極引入專業社會工作力量進入學校開展服務,在學生發生沖突的初期就及時介入疏導,從而實現矛盾化解。

亮點四:為學生“減負”提供法律依據

為中小學生“減負”,是教育類法規和政策反復強調的要求,也是全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草案二審稿明確,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幼兒園不得提前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未成年人身心正處于發育期,如果學習負擔過重,會影響其健康和全面發展。”宋英輝認為,以往有的學校為了提高升學率,片面強調學習成績,擠占節假日時間給學生補課,造成學生學習負擔過重;有的幼兒園違背教育規律,提前進行小學課程教育。這些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全面發展。

專家還表示,為學生“減負”不應當只是學習空間的轉移和學習負擔的轉嫁,不能理解成為了減輕學生校內負擔,將負擔轉嫁到校外和家長身上。

[責任編輯:張迪]
標簽: 保護法   未成年人   校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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