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鄉村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基石。借助社會資本,可以夯實鄉村治理基礎,彌補鄉村治理正式制度的不足,化解鄉村治理過程中的集體行動困境,從而提升鄉村治理成效。我們可通過優化同質性社會資本、完善制度性社會資本、健全文化性社會資本等方式,完善鄉村治理機制,助力鄉村振興。
【關鍵詞】鄉村振興 鄉村治理 社會資本 【中圖分類號】C912.82 【文獻標識碼】A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首次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并將“治理有效”作為總要求之一。2019年3月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河南代表團審議時再次強調,“鄉村振興要夯實鄉村治理這個根基”。實現鄉村振興,我們需要借助社會資本完善鄉村治理,努力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社會資本對鄉村治理的重要意義
社會資本主要包括“社會關系網絡”“互惠規范”以及由此產生的“信任”。其中,“社會關系網絡”作為人際溝通的“橋梁”,能夠為社會治理工作的開展奠定基礎;“互惠規范”作為一種無形的、非正式的規范,可以突破正式規范的約束,與正式規范形成互補; “信任”可以密切集體成員間的合作,促進集體行動。
發揮社會資本價值可以夯實鄉村治理基礎。當前,我國鄉村社會對于先進思想與觀念的接受程度仍舊有限,普遍存在著以血緣為基礎的“社會關系網絡”,這種傳統社會資本大多以家族關系為紐帶,在處理鄉村事務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這種“社會關系網絡”中,人們既有情感聯系也有利益聯系,而二者結合能夠對鄉村治理產生深刻影響,為鄉村治理工作的開展構筑基石。
發揮社會資本價值可以彌補鄉村治理中存在的不足。隨著《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與完善,我國鄉村治理已逐步邁入法治化軌道。但鄉村治理工作繁雜,治理過程中面臨的離婚、撫養、贍養、勞務、鄰里糾紛等事務,制度難以全面觸及,也難以全面解決。因此,社會資本助力往往能夠發揮重要作用。雖然新時代鄉村治理的法治化轉變使得傳統社會資本逐漸衰落,但根植于群眾生活中的村規民約、禮儀風俗等“互惠規范”難以磨滅。因此,借助社會資本,能夠在適應鄉村發展規律與社會秩序的基礎上,有效且全面地處理鄉村事務,不僅可以彌補鄉村治理制度的不足,與其形成互補,還可以節約鄉村治理成本,提升鄉村治理效率。
發揮社會資本價值可以化解鄉村治理過程中的集體行動困境。“信任”是促進鄉村居民之間相互理解、相互認同的基礎,“信任”體系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失信行為的發生,從而構筑高效的鄉村社會信任機制。例如,以農業生產互助組織為例,鄉村居民通過互助合作可以使集體利益最大化,進而保障個人利益,而這種互助合作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一旦某一個體因單獨行動而造成集體利益的損失,勢必會失去集體的“信任”,最終導致自身利益受損。在“信任”這一社會資本的作用下,大多數鄉村居民會選擇集體行動,即認同村民委員會等鄉村治理主體,遵循鄉村治理規則,從而實現集體利益的最大化。
發揮社會資本價值,提升鄉村治理水平
優化同質性社會資本。同質性社會資本主要包括宗族關系、鄉村精英等“社會關系網絡”,能夠為鄉村治理工作的開展提供幫助。一是優化宗族關系網絡。宗族關系網絡能夠為鄉村居民帶來心理依托與歸屬感。發揮宗族關系網絡中良性社會資本的作用,鄉村治理主體可以將宗族轉變為鄉村居民自由表達自身利益訴求的溝通平臺,充分發揮宗族的組織能力,推動鄉村居民的廣泛協商,培育鄉村居民的民主思維,在鄉村社會中營造民主共治的氛圍。同時,鄉村治理主體可以通過制定相關治理規范、加強宣傳教育力度、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等方式,避免宗族勢力對行政資源的占據,破除庇護關系網,從而消解宗族關系網絡中的不良社會資本。二是發揮鄉村精英的作用。鄉村精英是正式制度與社會資本的紐帶,能夠引導鄉村居民共同致力于建設現代化鄉村。因此,鄉村治理工作的開展往往需要依托鄉村精英的配合。鄉村精英一般眼界開闊、熟悉法律政策、執行力強,且經濟實力強、管理經驗足、社會威望高。鄉村治理主體應當充分利用鄉村精英的優勢,發揮其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引領作用,使其在鄉村事務決策過程中聚集鄉村居民的共治之心,促進鄉村事務的科學決策與民主管理。但與此同時,鄉村治理主體也要對鄉村精英的權力范圍予以合理限制,引導鄉村精英公開、公正地行使權力,與鄉村居民共同決策鄉村事務,合力治理鄉村。
完善制度性社會資本。制度性社會資本主要包括村規民約、信任制度等內容,在鄉村治理過程中能夠有效彌補正式制度的不足,與正式制度形成配合,提升鄉村治理水平。一是完善村規民約。村規民約作為一種非正式制度,可以有效協調鄉村社會事務,為鄉村治理提供必要載體。對于缺乏村規民約的鄉村,村委會應當引導鄉村居民共同參與村規民約的制定工作。具體而言,應避免村規民約的內容因過于模式化而形成“一刀切”的現象,確保其內容既要彰顯國家法律法規的價值,又要體現地區特色;既要能夠規范干部的權責,還要能夠約束鄉村居民的行為。對于存在村規民約的鄉村,村委會應當引導鄉村居民進一步完善村規民約,既要避免村規民約與國家法律政策相抵觸,也要避免村規民約過度依賴正式制度,同時還要保證村規民約符合鄉村居民的意愿,獲得鄉村居民的認可。二是完善信任制度。政府可以將信任制度納入法治范疇,以法律保障信任制度,促使鄉村居民堅守誠實守信的原則,在鄉村社會中塑造彼此信任的良好風氣。政府是健全信任制度的主體,政府公務人員要堅守誠信底線,嚴守承諾、取信于民。村委會要塑造誠信、公正的形象,提升自身公信力,營造講信用的鄉村社會氛圍,促進鄉村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
健全文化性社會資本。文化性社會資本主要包括傳統宗族文化、公共精神等內容,能夠在潛移默化中影響鄉村居民的思想,引導鄉村居民遵守鄉村社會公共秩序。一是摒棄傳統宗族文化中的不良成分。傳統宗族文化在保障鄉村社會有序運轉的同時,其自身存在的一些不良成分也在影響鄉村“善治”的推行。因此,村委會可以借助大眾傳媒,弘揚傳統宗族文化中的敦親睦鄰、謙恭處世等道德準則,自強不息、以和為貴的精神特質,促進鄉風文明建設;還可以積極開展精神文明建設知識競答活動,引導鄉村居民摒棄家族主義、宗族主義、小團體主義等不良成分,避免其影響鄉村治理工作的開展。二是培育鄉村居民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構建鄉村生活新秩序的必要文化性社會資本。培育鄉村居民的公共精神,能夠有效提升鄉村治理水平。政府可以培育民間組織,鼓勵鄉村居民通過民間組織參與公共事務、表達觀點,激發鄉村居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提升鄉村居民對鄉村事務的關注度,增強其社會責任感與公共精神。
(作者為南京師范大學社會發展學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2018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企業家劉國鈞日記整理與研究(1930—1960)”(項目編號:18BZS095)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肖永添:《社會資本影響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機制與對策分析》,《理論探討》,2018年第1期。
②陳寒非、高其才:《鄉規民約在鄉村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實證研究》,《清華法學》,2018年第1期。
③趙曉峰、馮潤兵:《鄉村治理發展頂層設計:政策演變與前瞻——基于中央“一號文件”的政策回顧》,《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18年第2期。
責編/銀冰瑤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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