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聚焦國家治理體系建設,系統地總結了“中國之治”的制度基石,并就一系列重大領域的制度建設作出具體部署。國家治理體系包括多個領域、多個維度的制度安排。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社會治理是一門科學,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濤洶涌也不行。”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建設,需要堅持問題導向,把專項治理與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結合起來,構建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全會提出,“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
推進社會治理創新,需要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遵循共建共治共享原則,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移,將更多資源下沉到基層,構建社會治理新格局。社會治理既要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的運作機制,也要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的作用,使政府管制、多元共治與居民自治相結合,調動社會力量及其掌握的資源,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基礎。
推進行政系統內部條塊整合,提升基層執法能力
構建社會治理新格局,在行政系統內部,需要推進條塊整合,進一步整合行政資源和執法隊伍,提升基層執法的整體性、協同性和精準性。全會提出,要“繼續探索實行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推動執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執法能力水平”。當前,針對執法力量過于分散、基層執法能力不足等問題,一些地方政府基于問題倒逼,主動探索推進執法機制創新。如,北京市在街道管理體制改革中,將基層城管執法隊轉隸至街道辦事處,以城管執法隊為主體,整合基層執法力量,構建了聯合執法機制。公安、消防、交通、市場監管等部門安排專人常駐街道,由街道統籌協調相關執法力量開展聯合執法,顯著提升了基層執法能力。內蒙古阿拉善盟針對地域遼闊、基層執法力量不足的現實問題,借鑒基層“全科醫生”執行全科醫療的衛生服務理念,積極開展基層“全科式執法”試點。阿拉善左旗在城市管理局基礎上,整合住建、市場監督、環保、水務、民政、交通等部門的行政執法權,形成“一支隊伍管執法”模式。全科執法一般是以綜合執法的形式處理常見的違法問題,根據不同領域的違法情況建立各自的執法檔案。對于情況復雜、矛盾交織、難以處置的執法問題,基層執法隊向相關行政部門匯報情況后,由具體負責機構安排專門執法力量進行處置。這些先行先試的改革探索,為推進城鄉基層行政執法力量整合積累了寶貴經驗。
發展政府與社會協商民主,完善相關制度安排
構建社會治理新格局,在政府與社會關系方面,需要發展協商民主,進一步完善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制度安排。在城鄉基層治理中,行政機構普遍面臨著“有限資源、全面責任”的治理悖論。因此,提升基層治理能力,需要發揮多元社會主體的作用,動員社會力量及其資源,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提升多元主體共建共治共享的可持續性,根本在于發展協商民主,構建多方參與的對話平臺,各方在互動交流中集聚共識,彼此基于共識形成集體決策,并組織集體行動。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堅持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獨特優勢”,統籌推進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豐富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的制度化實踐。近年來,在城鄉基層治理實踐中,協商民主的運作機制得到了廣泛應用。針對城市社區物業管理面臨的現實矛盾,北京市朝陽區推進黨建引領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參與基層治理機制建設。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社區黨委的引領下,試點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構建社區事務共商共治平臺,將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納入進來,形成黨建引領的“兩委一企”共建共治機制。在老舊小區引入物業服務,先對社區功能進行提升改造,然后推進建章立制工作,推動老舊小區從“失管”走向“共治”。實踐表明,只有構建協商民主的運作機制,在互動交流中形成互惠性的制度安排,才能調動多方主體的積極性,形成可持續的社會治理模式。
綜合運用法治等治理手段,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構建社會治理新格局,在治理手段和方式上,需要綜合運用法治、自治、德治以及科技手段,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社會事務具有復雜性、多元性等特征,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既要堅持依法治理,發揮政府治理的作用,明確基本公共服務的具體標準,形成強制性的責任約束,保障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也要構建社區協商議事平臺,加強社區公約、村規民約建設,發揮自主治理和道德教化的作用,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支持社區居民依法依規自主治理。全會提出,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健全社區管理和服務機制,注重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既要總結社會治理的基本規律,通過自上而下的途徑推進制度建設,完善國家安全體系,增強國家安全能力,健全公共安全體制機制,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發展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調解機制,也要總結各地在實踐中積累的成功經驗,及時將可復制的地方經驗納入國家政策體系中。社會治理具有較強的情境性,有些經驗在特定地區、特定發展階段、特定環境中具有較強適用性,而在其他環境中的有效性則會下降。對于適用于特定地區、特定階段、特定環境的社會治理經驗,需要區分適用對象,有針對地組織區域性、行業性、專題性交流活動,總結類似情境下的社會治理創新經驗,提升經驗學習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本文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