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司法部公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旨在為社會廣泛關注的教師懲戒權定規立矩。
懲戒規則能否保障教師有效而又公平地震懾“熊孩子”?當懲戒權碰上“校鬧”,懲戒規則能保護老師嗎?當罰不罰,校、師是否有責?學校、家庭有哪些教育“援軍”?新華社記者走訪多地,聽取學校、家庭及有關部門的看法。
焦點1:家長擔心,能保證同過同罰、過罰適當嗎?
懲戒規則第五條(二)規定:合法合規。(教育懲戒)應當以事先公布的規則為依據,……程序正當、客觀公正;(三)規定:過罰適當。應當根據學生的性別、年齡、個性特點、身心特征、認知水平、一貫表現、過錯性質、悔過態度等,選擇適當的懲戒措施,實現最佳教育效果。
有的家長對教師在懲戒時能否一視同仁有疑慮。一些家長告訴記者,現實中常有老師對違反紀律但成績較好或自己較喜歡的學生“睜一眼閉一眼”,僅點名批評。而在同樣違紀時,卻對成績一般或自己不中意的學生施以罰站等更重懲罰,有的批評甚至涉嫌人格侮辱。
邯鄲市第三中學教育集團學生處主任吳芷英建議,首先要盡可能詳細地制定學校相關規章制度,并將內容廣泛宣講、告知,讓所有學生、家長、教師準確了解何種懲戒事由對應何種懲戒方式。同時,懲戒行為的處理過程和處罰結果都應公開,將教師的處罰權置于陽光下。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認為,懲戒只是迫不得已的方式,應盡可能不把學業懲戒納入懲戒規則中,避免教師因升學、考試考核壓力,對學習成績暫時靠后的學生進行額外懲戒。
焦點2:老師擔心,正當懲戒造成損害,遭遇“校鬧”怎么辦?
懲戒規則第十四條中規定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因意外或者學生本人因素導致學生身心造成損害的,學校不得據此給予教師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有教師向記者表示,擔心正當懲戒造成意外后,一旦遇到“校鬧”,學校是否會頂不住壓力,以處分教師息事寧人。
上海市南洋模范中學黨委書記陳宏觀認為,懲戒規則一定程度上明確了對教師正當懲戒權的保護,同時也是對學校的行為進行了約束。面對“校鬧”,學校同樣受到相關內容約束,無權犧牲教師權利。另外,懲戒規則中明確了學校應引導對教育懲戒有異議的家長通過多種渠道申訴,這對教師而言也是一種風險緩沖。
井岡山小學校長張青云認為,有些家長將老師的懲戒視為受“欺負”,甚至覺得上學是購買了教育服務而不是來受氣的……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只有取得社會共識,才能為教育懲戒提供相對寬松的環境。為此,應切實做好宣傳引導、對話溝通。
上海政法學院社會治理研究院教授章友德認為,懲戒規則采取的是“定性+列舉”的方式,不可能窮盡所有意外,只依靠規則來保障教師合法權益仍不夠完善,還要依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配合,完善舉證、質證、裁判等程序,使學校和教師受到一個完備法律法規體系的保護。
焦點3:當罰不罰,犯錯更大,學校和教師該擔責嗎?
放任“熊孩子”一再任性繼而犯下大錯,教師和學校應承擔責任嗎?懲戒規則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不少家長卻十分關心。
河北省安國市教體局基礎教育股股長安會根說,懲戒規則要求,較重以上等級懲戒形式由集體研究決定,如果當罰不罰而引發不利后果,學校和教師應當承擔教育和管理失職的責任。
上饒市廣信區第二中學教師姜鴻洲認為,老師教育失職的后果雖然沒有在懲戒規則里明確,但現實中的懲罰措施并不缺乏,如降薪、降職稱等,嚴重的甚至會被吊銷教師資格證。
吳芷英稱,擔責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應當懲戒但受法律法規限制,因而致使犯錯學生未受懲戒的,教師或學校應無責;應當懲戒但懲戒不當或過輕未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后續又造成嚴重后果的,教師或學校要承擔部分責任;應當懲戒但因教師或學校主觀原因沒有懲戒且造成嚴重后果的,是教師或學校嚴重失職,應該進行嚴厲處罰。
焦點4:家、校之外,還有誰應共管“熊孩子”?
懲戒規則規定,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后,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與幫扶,注重懲戒與教育效果的統一。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由學校分管負責人、學生工作機構負責人、教師以及法治副校長(輔導員)、司法以及心理、社會工作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小組,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進行專門的輔導、矯治。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構成犯罪但未受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應當依法協同、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進行管教、幫扶,并要求家長予以配合。
成都市大邑縣韓場鎮學校校長蔡國勛告訴記者,學校對有打架斗毆、偷盜等行為的學生教育手段有限,除了言語說教,就是請家長,效果有限。懲戒規則應切實成為學校、家庭和相關部門之間合作互動的紐帶,豐富教育懲戒工具包。
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主任廖斌認為,懲戒規則應當明確對符合條件的學生,相應司法、行政機關應承擔起“社會轉介”、督導管教的責任,扭轉“家長管沒用”“學校不敢管”“社會管不了”的局面。
四川省檢察院第九檢察部副主任陳王莉認為,規則從教育懲戒角度為校檢共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據。懲戒規則可對構成犯罪但未受刑事處罰的學生教育、矯治、改造的方式方法進行完善,如規范工讀學校管理、激活收容教養制度、建立教育社工住校制度等。(記者趙鴻宇、吳振東、吳曉穎、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