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孩子上幼兒園的時候,曾被老師單獨關在廁所里。事后怕家長責怪,老師也沒有跟我們說具體的情況。”南京市民張先生提到這件事不由得嘆了口氣,“如今事情已過兩年,但孩子在外如廁仍成問題。每次外出游玩,孩子都對公廁十分恐懼,陪著去也不行。沒辦法,我們只好在自家的車里常備尿壺。”
一直以來,關于教育懲戒權的邊界問題始終存在爭議。今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首次提出將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8月1日,在教育部召開的關于全國基礎教育工作會的新聞通氣會上,教育部基礎教育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細則的內容主要包括懲戒實施范圍、程度、形式等。
在此之前,部分省份已經在教師教育懲戒權立法方面進行了探索,如,廣東、山東青島等地就在部分學校的安全條例或管理辦法中明確了這一權限。但記者走訪多地發現,在教師懲戒學生這件事上,除了像張先生所說的這種過度懲戒的情況以外,老師因為擔心懲戒過度,已不再敢對學生舉“戒尺”的現象同樣普遍。教師懲戒權的邊界,到底在哪?
老師:批評不敢說重話“戒尺”成燙手山芋
“之前有一次,有兩個學生在課堂上竊竊私語,我制止的時候,其中一個學生態度非常傲慢,還出言不遜,我情急之下就用書打了他一下。”來自新疆的阿依胡馬爾(化名)是一名從教已近20年的老教師。令她沒有想到的是,第二天,那位學生的家長鬧到了校長辦公室,認為阿依胡馬爾毆打了學生,并讓孩子產生了厭學心理。“后來學校為了平息事態,讓我去那名同學家道歉,還扣了我工資。”阿依胡馬爾說,這次糾紛之后,她已經有點不太敢管學生,“我希望可以明確懲罰的尺度,讓老師知道怎么罰才是合理的。”
其實,阿依胡馬爾的經歷和心態的轉變在教師群體中并不是個例。在走訪過程中,多地教師都反映,“戒尺”已成了燙手山芋,因為沒有明確的界限規范,面對犯了錯的學生,他們想管卻不敢管,罰站不敢罰太久,批評不敢說重話。
2017年3月,青島市頒布《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在全國或地方教育性法規中,首次提出了“教育懲戒”概念。如今,青島立法嘗試已兩年有余,但由于沒有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當地不少教師在實踐中依然對“適度懲戒”心有疑慮,敢于行使懲戒權的教師寥寥無幾。
“因為沒有懲戒的具體依據,對犯錯違紀的學生進行懲戒就只能憑經驗和感覺,所以老師都會很謹慎地去處理。”姜梅芹是青島市某重點高中的一名語文老師,擁有30多年的教學經驗,對于《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她早有耳聞。她建議,懲戒管理辦法急需實施細則,應明確懲戒的范圍和程度,明確責任人,并逐級設立長效的監督機制。
此外,四川、甘肅等多地教師在采訪中還提到,懲罰措施要有可操作性,同時在實施懲戒后,可根據情況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心理輔導,此外家長也應增強對老師的信任。
學生:對私下懲戒接受度高,希望言語批評別過度
“被扔粉筆頭、罰站、罰跑圈這些懲罰我都受過,在我看來,這種程度還比較能接受。我不太接受當著全班同學的面罵人的那種,會讓學生特別沒有尊嚴。”小王(化名)今年讀高二,在談到老師的懲戒方式時,他說,“如果學生犯錯了,可以私下在辦公室進行批評,這樣不會傷害學生的自尊心。”
記者隨機采訪多地學生發現,在眾多懲戒方式中,“當眾辱罵”“毆打”等成為學生們最不能接受的懲戒方式;“單獨批評談話”“適當罰寫”等方式的被接受度則相對較高。
此外,部分學生提出,相關法規應當明確,教師在實施懲戒時,不能與學生有肢體接觸,不能使用侮辱性的語言行為傷害學生。因為學生們覺得,相比于體罰,有時候言語侮辱對學生造成的傷害更大。“我記得初中二年級的時候,我們班有個女生因為在課堂上和男同學聊天,被老師當眾罵了十多分鐘。”據學生小馬(化名)回憶,那次之后,那位女生的性格發生了很大的轉變,“她以前特別開朗,后來變得完全不愛說話,初三那年還轉學走了。”
除了在校的學生,許多已經進入社會的人,在回憶學生時代被懲戒的經歷時也都提到,過度懲戒可能會在學生心中留下長久的陰影。
28歲的王澤(化名)在重慶的一家互聯網公司工作。提起念書時的事,讓王澤印象最深刻的是高一的時候,因為沒有按時完成作業,他被老師嚴厲批評并罰站。“我當時不以為意,在教室后面站著的時候,還和最后一排的同學講話,被英語老師逮個正著,老師大發脾氣,直接用書本打我的腦袋。”王澤告訴記者,雖然并未受傷,但老師當著全班同學的面打自己,還是讓他感覺自尊心受到了傷害。“這件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給我造成了心理陰影,甚至有點抵觸上英語課。”
家長:支持適度懲戒,應以不傷害孩子身心為前提
馮欣(化名)的孩子正在北京讀初中三年級,作為家長,她表示自己支持老師對犯錯的學生進行適度懲戒,但實施懲戒要有一個限度。“現在的孩子和我們小時候不一樣,自尊心都很強。”
馮欣建議,懲戒應有專門的空間,不應當著全體同學的面實施,要以不傷害孩子身心為前提。這也成為受訪家長的共識。他們認為,適當的懲戒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和正常的教學管理,但在具體實施上還需確立更具操作性的指導細則。
安徽市民戴女士是一位小學二年級學生的家長。她表示,如果教育部門出臺懲戒細則,應當給家長充分的知情權。“學??梢栽陂_學的時候,給家長一個懲戒告知書,事先告知學生什么樣的行為會受到什么程度的懲戒措施。這樣家長簽字授權后,教師可以不用再和家長溝通,即可根據細則實施懲戒。”
與戴女士一樣,熊女士的孩子也是小學二年級的學生,由于孩子非常乖巧,所以沒有受到過懲戒。對于具體的懲戒細則,熊女士表示,在制定時應避免“一刀切”的現象,要根據不同年齡層孩子的體質、心理來明確可以實施的懲戒措施和程度。同時她還特別提到,無論是行為上還是言語上,教師都應杜絕實施侮辱性的懲戒措施。
教師盼合法“戒尺”配使用說明 專家:教育懲戒需多方共識
如今,懲戒權在教育制度的頂層設計層面正式獲得認可,但具體的實施細則仍在探討當中。綜合本次調查情況來看,懲戒失當和主動放棄懲戒權這兩種極端現象在多地同時存在,令人揪心。
對此,多位專家表示,在法律層面賦予教師合法的“戒尺”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明確教師懲戒權”并不意味著“允許適度體罰”。
合肥師范學院教師教育學院教授陳宏友認為,教師職業的特點,決定了他們扮演著多重角色,在幫助、引導和促進學生完成社會化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復雜性和太多的不可控因素。“當前中小學教師在實施懲戒權時也存在諸多問題,比如中小學教師懲戒權限無限制,法律意識淡薄,導致懲戒權的濫用;中小學教師職業信念不強,造成懲戒權的棄用;中小學教師、家長及媒體對懲戒權的認識存在偏差;中小學校在管理操作層面對懲戒權的執行力不足等。”陳宏友說,這都與現行教育法律對教師懲戒權力不明確有關,因此應盡快制定相關細則。
“戒尺”合法化后,“教師究竟如何把握懲戒尺度”是老師們要回答的一道現實難題。不少老師都提出,需要國家層面配發一份“使用說明書”,盡快制定出實施細則,明確教育懲戒權實施的范圍、程度和形式。
對此,相關專家也在細則制定上給出了建議。海南省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特級教師林澤龍提出,教師在行使懲戒權時應堅持正當性原則。“所謂正當性,應該是包括理由的正當性、程序的正當性和方式的正當性,這三者缺一不可。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懲戒對象和其他學生的心理阻力,收到預期的懲戒效果,并經得起時間的檢驗。”
“授予教師對學生必要的懲戒權,決不是單方面樹立教師權威,而是確立教師與學生管理與被管理的界限、手段和責任。懲戒形式中,不應有體罰、侮辱學生等措施。”重慶社會科學院研究員王秀模建議,應明確學生對受懲戒的申訴權及渠道和方式;同時,規定由學校紀檢部門對教師懲戒進行日常監督,定期檢查和受理學生申訴。
此外,多位專家還提到,在教師懲戒權的實施過程中,學校、教師和家長應該達成共識。首先,學校應建立內部監管體系,并邀請家長共同參與監管;其次,教師應充分保障家長的知情權,家長也應對學校和老師給予充分的信任和配合;最后,社會媒體也應發揮社會輿論的積極引導作用。只有各方形成合力,才能讓懲戒權發揮真正的作用。
(作者:曾帆、馬曉波、張俊、孫林、周雯、毛雷、王嫚、郭洪興、魏怡、陳新輝,實習生黃瑩、那衣阿斯爾、趙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