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見報端的未成年人惡性案件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高度關注。
10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時,委員們認為,保護未成年人很重要,但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樣重要,應當通過修法來進一步促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近年來,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時有發生,其手段之殘忍、性質之惡劣、危害之嚴重,令人震驚痛心。但根據目前刑法的有關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并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有的甚至被一放了之,引發社會的強烈不滿和憂慮。
違法犯罪特別是殺人、強奸等,因沒有達到法定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他們該何去何從?法律該如何應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如何更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一些與會人員認為,應加大其他處罰和矯治力度,進一步明確收容教養制度,同時應追究其父母等監護人的責任。
建議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進行刑事懲治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物質的極大豐富,青少年發育越來越早,14歲以下的青少年很多都身強力壯,而且獲取信息途徑的便捷,讓青少年接觸有毒有害信息越來越多,對一些傳統上不接受的觀念接受程度也越來越高了。”周敏委員建議在修法的時候統籌考慮一些問題。比如,對于屢教不改又實施極端殘忍行為的未成年人,是不是還要與其他未成年人一視同仁地保護?再比如,應該怎么做才能使得收容教養取得更好的效果?建議對這些問題進行認真研究作出相應規定,既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又要有一定的懲處功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殺人案每年都披露出幾件,影響很不好,它發出了一個錯誤的信號,就是未成年人殺人放火都沒關系,這個導向非常可怕。如果沒有刑事責任和刑法處置,不足以震懾。”鄭功成委員認為,對未成年人犯罪,不光是預防,還要有懲治。建議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行為進行刑事懲治。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認為,對于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應通過收容、教養等措施給予矯治,加大處罰力度。“如果不對這樣的未成年人作出處罰,將導致社會公平正義和正常秩序受到極大的挑戰。一方面,不能使受害人得到法律的救濟和補償,甚至會引發受害人的家屬打死打傷加害人的極端報復行為。另一方面,也會讓一些未成年人有恃無恐、為所欲為,不利于預防犯罪以及犯罪之后的教育和改造。”
建議進一步明確收容教養制度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分組審議中,多位委員建議完善有關收容教養制度。
劉修文委員指出,刑法雖然確立了收容教養制度,但沒有明確性質、期限、適用對象、適用條件、決定程序、執行機關等具體內容,不利于收容教養工作的有序開展和對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也不利于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考慮到收容教養雖然是政府的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但畢竟不是一種刑罰措施,劉修文建議在修訂草案中進一步明確收容教養制度,明確規范具體的適用標準、決定程序、執行場所、執行方式等,嚴格加強監督管理,提升這一制度的科學性和透明度,為進一步有效預防、干預和矯治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有些銜接性的內容還是應該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所體現。”于志剛委員說,比如,刑法中的“必要的時候”是什么時候?是涉及到罪種還是家長或者監護人不敢、不愿、不能?政府收容教養的年齡下限是多少?這些都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此外,修訂草案第五章對于重新犯罪的預防作出規定,包括未成年犯罪人刑罰執行期間、社區矯正期間、刑罰執行完畢、社區矯正完畢的處遇都有一系列的規定,但是恰恰對不負刑事責任和不執行拘留的情況沒有觸及,不執行治安拘留的未成年人也不再有管教等替代措施,這些都有必要加以明確。
值得一提的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收容教養制度。但修訂草案予以了刪除。“從形式上看,刪除收容教育的內容會導致修訂草案中的分級干預制度缺少一環,即對雖然構成犯罪但因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沒有干預機制。”李鉞鋒委員建議保留收容教養制度,并進一步在適用條件、主體、程序上予以完善,使罪錯分別干預制度這一鏈條更完善有效。
適當強化家庭責任明確監護人責任
家庭對未成年人的成長、價值觀形成具有決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會化過程的重要環境,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堅實屏障。分組審議中,一些委員認為,平衡好保護與懲戒、家庭與社會的責任十分重要,建議適當強化家庭的責任,尤其是要對監護人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加以約束。
“家庭是第一責任人,需要落實到位。”鄭功成認為,現在家庭對孩子的教育,不管是“官二代”“富二代”,還是“貧二代”都存在問題。比如,家庭和社會的責任不平衡,家庭保護不足、管教不足等。因此家庭責任在法律中應該有進一步體現。
吳月委員建議增加對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當的社會干預措施,在監護人失職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切實將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預防由空洞的口號變為可操作的法律條文。“從某種程度上說,未成年人犯罪意味著家庭教育的失敗。父母失職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侵害,比任何來自其他方面的傷害都更為嚴重。從家庭教育來講,要真正做到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早期預防,使未成年人能夠健康成長,就是尊重、維護他們的權利。修訂草案沒有規定家庭成員監護失職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于監護不良或缺失受到懲戒的監護人更是微乎其微。”
“有些家長和孩子鉆了未成年人犯罪處罰輕或不入刑的空子,肆意妄為。”呂薇委員認為,要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加強懲處,加大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實踐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跟監護人的履職不當、管教不嚴有直接關系。有的父母甚至在子女犯罪后有包庇、縱容的行為,還有的對受害人態度冷漠。”譚琳建議對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給予相應的教育和處罰,幫助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形成預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合力
分組審議中,還有很多委員從多角度談到了如何預防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道德教育乏力、人格心理教育缺失、家庭及學校教育不適應等問題,導致未成年人出現嚴重的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有的甚至影響家庭和社會的穩定。”鄧凱委員強調,政府、學校、家庭、社會各個方面都應該更加自覺地擔當起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并在制度保障、方式探索和投入支持上加大力度,形成全社會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合力。
“寧愿建學校,不要建監獄。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的最大特點,就是改好的可能性遠遠高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是一張白紙,出現問題的本質是社會關系崩潰,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之前都是三大支撐體系同時出現崩潰,一個是家庭,要么是溺愛、放任不管,要么是沒人管。一個是學校教師放棄對孩子的教育。還有就是推向社會、推向同伴,第一次的不良行為就會逐漸發展到嚴重不良甚至犯罪。”汪鴻雁委員認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要認識到其本質。除了對行為進行干預,最主要的是重建未成年人的支持系統,應該延伸修改刑法設立未成年人專章,而不是像現在參照成年人的處罰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