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杭州召開“規范網絡經營活動行政指導座談會”,召集20多家平臺企業參會,指出近期網絡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幾大突出問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表示,將密切關注相關行為,對各方反映強烈的“二選一”行為依法開展反壟斷調查,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近年來,互聯網領域“二選一”現象時有發生。“二選一”意味著商戶只能在一個平臺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得同時在其他平臺經營。否則,商戶將受到來自平臺實施的搜索異常、產品下架、物流斷供等各種限制,因此商戶在入駐平臺之前面臨著艱難選擇。有的平臺與商戶即使之前達成了合作協議,商戶的后續經營也會受到平臺的干預。
究其本質,“二選一”實則是排除競爭、限制競爭,通過獨家交易最終實現平臺自身的壟斷利益。這不僅對于激發產品創新、促進技術進步、降低生產成本非常不利,也將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
首先,“二選一”行為迫使商戶違背自身意愿,在眾多的交易對象中做出取舍,剝奪了商戶更多的交易機會。網絡經濟本質上具有開放性,平臺理應呈現出去中心化的特點,商戶與平臺之間的交易屬于合作關系,遵循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原則。
其次,只有市場保持充分競爭,建立多元化渠道,才能形成價格發現機制和良性競爭格局,在信息充分的情況下消費者才能做出理性選擇。“二選一”限制了商戶更多的交易機會,影響了消費者在多個平臺選擇的權利,間接損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最后,“二選一”不利于行業規范運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的作用,“二選一”與市場要求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相悖。從長遠看,“二選一”行為不利于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網絡經濟強調依法競爭、公平競爭,營造有利于行業規范發展的市場環境,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企業應通過創新商業模式、開發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來贏得市場。
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規范和商業道德,互聯網領域也不例外。事實上,針對互聯網領域的這些亂象,我國現行法律早有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反壟斷法》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不得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電子商務法》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同時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
解決互聯網領域“二選一”問題,不僅需要企業自律,也離不開執法監管與司法規范。就平臺而言,企業需要考慮市場行為,在法律法規范圍內實施自身行為,重視違法風險。對于商家,選擇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積極向司法機關尋求幫助,從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與維護法律權威的角度出發,通過裁決予以規范這些不法行為。就執法而言,監管部門應當積極履行職責,對于侵害經營者利益的行為,及時調查并予以處罰,以推動電商行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