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構成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二者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關系,既需要協同推進,也需要厘清二者的區別。當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發生硬性沖突時,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科學權衡,但最終都是要實現司法公正這一目標。
【關鍵詞】司法公正 實體公正 程序公正 監督機制 【中圖分類號】DF86 【文獻標識碼】A
司法公正是指以公平和正義為原則開展司法活動。實體公正維護和程序公正建設是司法公正面臨的兩項重要任務,即司法公正可分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雖然不同歷史時期對司法公正的解釋不同,但一直以來,學術界對如何處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間的關系關注度較高。實質上,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分別體現了結果和過程的公正,實體公正維護和程序公正建設的關鍵在于權衡好二者之間的關系,處理好不同情形下的司法實踐活動,以達到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
厘清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關系,要明確二者的概念和一般特征
從概念上來看,實體公正是指司法審判過程和結果體現公平與公正,符合當事人的司法權力與義務。關于實體公正,我們通常可以從一般公正和個別公正兩個層面來理解,立法體現的是人們對于權利和義務的公平分配需求,即一般公正;通過自由裁量權達成的裁判結果,屬于個別公正。程序公正是指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執行,體現的是審判的公開、透明和平等。
從特點上來看,一方面實體公正強調司法結果公平,要求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以當代社會主流價值觀念作為衡量標準,因而具有公平性特征;另一方面,實體公平需要依照現有的法律框架來實踐,由于在司法過程中還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因素或是偏差,因而也具有不確定性特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比,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司法過程考慮的是當事人的特殊性,同時由于實體公正有具體的操作流程和程序,因而又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即訴訟雙方依法享有法律保護,且在這一過程中遵循的法律流程是穩定的。
厘清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關系,要搞清楚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聯系與區別
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相輔相成。首先,二者具有內在的一致性。二者的共同目標是維護司法公正,幫助人民解決糾紛,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當然,由于司法實踐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司法公正的維護過程具有一些不確定性,因而,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都不是絕對的,而是無限度地接近公平。其次,二者分別是結果公正和過程公正的體現。司法公正的實現,要求有公開、全面、細致的過程,這也是保障司法結果公正的前提。司法實踐中能夠獲得公正的結果,說明其過程亦是公正的,但反過來不一定成立,過程的公正并不一定決定結果的公正,這其中還會受到許多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最后,程序公正有助于促進人們接受實體結果。程序公正是必要條件,也是能夠被人們感知的,且程序公正的作用不僅僅體現在執法層面,其對于人們情感也會產生一定的積極影響,促使人們更好地接受實體結果。相反,如果在程序上讓當事人感受到不能被公正對待,他們也不會理解或接受司法審判結果,反而會通過上訴、申訴等形式來表達訴求。
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具有一定差異性。首先,二者的價值觀念追求存在差異。如前所述,實體公正更關注結果,程序公正更關注過程。其次,實體公正更強調立法層面的公正,程序公正則偏重于司法和執法層面。最后,實體公正要求審判結果符合社會主流道德觀念,但程序公正則對這方面的要求并不強烈。
綜上可以看出,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共同構成司法公正,二者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關系。其中,實體公正是目的,程序公正是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只有兼具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才能有效保證司法達到平衡狀態。進一步而言,要平衡好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關系,不僅要在立法領域體現公正,而且要在司法和執法領域體現公正,在實踐過程中保持好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效平衡。
實現司法公正目標,既要加強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建設,更要維持好二者的關系平衡
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實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應從源頭入手加以預防,避免出現重視其中一方而忽視另一方的現象。首先,對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硬性沖突進行有效權衡。目前司法審判中仍然存在重打擊輕保護的思維模式,同時,由于人員、管理機制、監督制度等因素對司法實踐、司法公正會產生影響,因此要多方位考量,當二者出現沖突時可設置一定的例外,以最大限度地達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當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發生硬性沖突時,可恰當使用個案自由裁量權對實際情形進行權衡。要加強對司法人員的管理,既要增強司法人員公正執法的自覺性,也要通過有效的外部監督加以引導和規制。其次,司法人員要全面了解司法程序,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素養,提高辦事能力和業務能力;在司法實踐中嚴格遵照法律條文辦事,既注重結果的公正也注重過程的公正,嚴格按照規范流程進行司法審判活動。最后,要一分為二地看待司法公正,改變過去輕視程序、重視結果的舊有觀念。由于忽視程序公正,司法實踐會成為證明“結果”的一個過程,由此導致審判結果不能令人信服,并進一步引發上訴、上訪等問題。因此,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不僅要尋找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同時也要嚴格按照司法程序進行審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以規范指引實體公正,以程序推進司法公正。一是實體公正的維護要以加強司法誠信為切入點,在法律中對司法誠信的范圍和標準予以明確規定,尤其是要明確執行標準、范圍和歸責原則。在執行歸責原則時要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依據不同的類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考慮對司法道德的無過錯原則處理方法,允許基于信賴而受到保護的情形。二是程序公正的關鍵在于不斷完善司法的運行模式。司法實踐要遵循一定的秩序,法學層面的秩序是指遵照一定的方式、時間和步驟作出法律決定,司法程序是公開透明的,應是汲取各方主體意見之后建立的。程序公正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關鍵。司法權力要得以有效實施,司法程序是其重要保障。要堅決打擊現實中存在的司法失信行為,嚴格避免因為司法失信行為破壞程序公正、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
強化司法監督,有效促進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實現
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實現離不開有效的監督,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監督主體主要有法院、社會、媒體等。首先,通過法院內部監督,不斷完善司法程序。在法院內部建立嚴格的、有層次的監督機制,同時建立相應的責任機制和人民監督、陪審員制度等。不論案件大小都要以司法公正為價值基準,嚴格接受法院和人民的監督,增加案件審理的透明度,方便人民進行質詢。其次,加強社會監督,進一步提升公民對司法公正的監督效用。要提升公民對司法的監督意識,可通過政策宣傳和激勵措施等手段,吸引公民參與司法監督,樹立司法監督的自覺性;公民自身要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識,了解司法程序的基本流程,推進實現社會監督權。最后,充分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借助媒體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構建媒體和司法的良好互動關系。媒體要注重對事實的陳述,對自己的言行負責,確保報道內容精準、報道方式恰當、報道時機有所權衡,最大限度保證媒體報道的全面性、系統性、公正性、客觀性;不斷提升媒體報道的深度,為公眾創造理性思考的空間;媒體監督要具有一定的專業性,不能干預司法,圍繞司法公正這一核心要素進行報道,保證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共存。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育研究與評估中心研究員)
【參考文獻】
①陳紹松:《司法裁判的評價與認同》,《法學雜志》,2018年第1期。
②朱福勇:《論民事法官詢問范式及程序約束》,《法學評論》,2018年第6期。
責編/張忠華 美編/王夢雅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