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和國家治理實踐中,中國古人形成了關于糧食生產、糧食儲備、糧食賑濟、糧價調控的系統性思想,并以這些思想為指導,制定推行了一系列糧食政策和規章制度,體現了高水平的思想成就和制度文明,成為中華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在繼承歷史傳統和經驗的基礎上,隋朝和唐朝時期推行實施的義倉和常平倉制度以“備兇年”“平谷價”作為明確的制度目標,較好發揮了保障民生和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的職能與功用。
【關鍵詞】隋唐 糧食貯存 賑災救荒 【中圖分類號】K24 【文獻標識碼】A
出于穩固政權的根本考慮,歷代王朝大都對民眾進行賑濟,形成糧食賑濟思想
糧食是人類自身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資料,是人類社會賴以賡續的基本物質基礎,也是影響歷朝歷代經濟發展和政權統治的重要因素。春秋末期,齊國政治家管仲在輔佐齊桓公治理國家時,最先闡述了糧食乃“民之司命”的思想。《管子·國蓄》明確地說:“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強調糧食對于民生的根本性意義。《管子·治國》中亦有“粟者,王之本事也,人主之大務,有人之途,治國之道也”的論述,再次指出了糧食生產是國家的重要政務,強調糧食對于治國安邦的重要性。在這些思想指導下,管仲推行了“無奪民時”“作內政”“相地而衰征”等多項促進糧食生產的新政策,最終輔助齊桓公實現了“九合諸侯,一匡天下”的霸業。管仲提出的糧食和糧食生產事關民生國計、國家強弱的思想及其所采取的重農政策,被后世繼承并確立為“農為政本,食乃民天”的國家治理基本理念,奠定了中國古代農業文明和社會歷史發展的政策根基。
在糧食生產基礎上做好糧食儲備同樣受到歷朝歷代的重視。儒家經典《禮記》中最早闡述了糧食儲備的重要性?!抖Y記·王制》說:“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所謂“蓄”,指的就是國家糧食儲備,即認為糧食儲備多少是關乎國家興亡的大事。《管子·輕重甲》說:“天下有兵,則積藏之粟,足以備其糧。天下無兵,則以賜貧甿。”闡述了糧食儲備對于軍事戰備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性?!豆茏?middot;牧民》說,“凡有地牧民者,務在四時,守在倉廩”“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又指明糧食儲備對于國家統治和禮義文明的基礎性意義。
西漢初期,政論家賈誼和晁錯也對糧食儲備的重要性做了闡述。賈誼說:“夫積貯者,天下之大命也。茍粟多而財有余,何為而不成?以攻則取,以守則固,以戰則勝,懷敵附遠,何招而不至?”晁錯說:“夫腹饑不得食,膚寒不得衣,雖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明主知其然也,故務民于農桑,薄賦斂,廣蓄積,以實倉廩,備水旱,故民可得而有也。”把糧食儲備的重要性提高到事關民生疾苦、國家安危、政權興亡的高度。根據這些思想,歷代王朝廣建官府倉廩,積極儲備糧食,并設官置吏負責具體管理。有些王朝還專門制定明確的倉廩法律,依法推行國家糧食儲備政策。
糧食賑濟思想由糧食儲備思想擴展而來。糧食生產歷經春種、夏耘、秋收到冬藏,周期較長。糧食生產還容易受到水旱蟲霜等自然災害的影響和破壞,又具有不可控性。因此,糧荒和災荒在古代社會時常發生。當糧荒和災荒發生,民眾陷入饑饉困境時,出于穩固政權統治的考慮,歷代王朝大都對民眾進行賑濟,形成了糧食賑濟思想。《管子·五輔》明確說:“備饑饉,救災害,賑罷(疲)露,則國家定。”把糧食賑濟與國家安定聯系在一起。前述晁錯“廣蓄積”以“備水旱”的主張,也體現了賑濟救荒的思想。由此,許多王朝推行了相應的“荒政政策”。漢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山東地區發生水災,民多饑乏,武帝遣使虛郡國倉廩,進行了大規模的糧食賑濟,挽救了很多民眾的性命,成為歷史上施行德政的典范。
“糴糶論”和“輕重論”主張國家對市場糧食價格進行主動調節,進而調控社會經濟整體運行
糧價調控的思想是由“糴糶論”和“輕重論”共同構成的。“糴”是買入糧食,又稱“糴入”,“糶”是賣出糧食,又稱“糶出”。國家通過對官府倉廩中的儲糧“糴入”和“糶出”,來調控市場上的糧食價格,使市場糧價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穩定在一個合理區間內;通過這樣的糧價調控進而影響和調控其它商品的市場價格,以穩定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從根本上服務于國家政治統治。春秋晚期,政治家計然最先提出了糧價的糴糶思想:“夫糶,二十病農,九十病末。末病則財不出,農病則草不辟矣。上不過八十,下不減三十,則農末俱利。平糶齊物,關市不乏,治國之道也。”意思是說,如果糧食市場價格一石五十錢最為合理,那么當市場糧食價格低至每石二十錢時,就會損害農民的利益,而高至每石九十錢時,就會損害工商業者的利益;工商業者利益受到損害,那么物資流通就會枯竭;農民利益受到損害,那么農業生產就會萎縮;如果市場糧食價格每石上不超過八十錢,下不低于三十錢,而在三十錢與八十錢之間上下浮動,那么對農民及農業、工商業者及工商業都有利;要實現以上目標,需要國家實行糧食的糴和糶政策,在糧價過高時拋售官府倉廩里的儲糧,以平抑市場糧價,在糧價過低時則由官府購買糧食入藏官倉,適當拉升市場糧價,從而使市場糧價穩定在一個合理區間內,其它商品價格就會隨之趨于穩定,商品流通交易也會因此活躍,貨物供應不缺乏。到戰國時期,魏國宰相李悝繼承了計然的思想,認為國家應主動根據年景的豐歉情況,在豐年糧賤時糴入糧食入藏官府倉廩,遇到歉年糧貴時,就糶出原先糴入的糧食,來平抑糧價和穩定市場,實行以豐補歉,“保護農本,兼顧末利”,調節農工商行業,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
管仲輔佐齊桓公時提出的“輕重論”也闡述了糧價調控思想。“輕重論”即所謂的“通輕重之權”,主張通過國家經營商業和干預商業,來調控市場上商品價格的賤與貴,或者貨幣購買力的高與低,而主要的手段就是國家要調控好糧食和糧食價格,具體措施也是豐歉年景的糴入和糶出。總之,“糴糶論”和“輕重論”主張國家對市場糧食價格進行主動調節,進而調控社會經濟整體運行,這成為許多王朝國家的指導思想。西漢宣帝時,大司農中丞耿壽昌“請于邊郡皆筑倉,谷賤時增價而糴,貴時減價而糶,名曰常平倉。常平之名起于此也”,隨之創行了常平倉制度,為糧食的糴入糶出和糧價調控設立了專門的官府倉廩。
隋唐時義倉設置的制度化,成為中國古代糧食賑濟和糧價調控的制度典范
承繼歷史傳統和經驗,隋朝和唐朝也十分重視糧食的生產、儲備、賑濟和糧價調控。
開皇五年(585),工部尚書長孫平“見天下州縣,多罹水旱,百姓不給”,認為“經國之理,須存定式”,遂“奏令民間,每秋,家出粟、麥一石以下,貧富差等,儲之閭巷,以備兇年,名曰義倉”。隋文帝采納他的建議,“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獲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于當社造倉窖貯之。即委社司,執帳檢校,每年收積,勿使損敗。若時或不熟,當社有饑謹者,即以此谷賑給”。中國歷史上國家組織的義倉由此正式成為了社會制度,專門“以備兇年”,對饑饉者實施賑濟。當時,義倉設在民間社邑,一個社邑一般有二三十戶組成,由各社邑之社司負責具體管理,所以義倉又稱為“社倉”。義倉儲糧,由本社邑人戶按收獲多少和貧富差等,由社司勸課出一石以下多少不等的粟、麥等糧食,以備兇荒年景。由于社司不具官府性質,這種勸課出糧基本上屬民間社邑自發組織儲糧備荒,不具有強制性。當然,一個社邑的人戶較少,義倉儲糧量不會太多,其賑濟能力也有限。到開皇十五年(595)和十六年(596)時,文帝認為各地義倉管理不善,多有費損,下令將義倉并納本州、本縣管理,并規定義倉納糧“準上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斗,下戶不過四斗”,義倉儲糧至此轉化為國家地稅稅收,由州、縣官府具體負責征繳和管理,所有民戶要按上、中、下三個等級來交納,從而大力強化了義倉制度及義倉儲糧的征繳方式。此后,這一政策不僅取得了“天下義倉,又皆充滿”的財政稅收效益,也因義倉儲糧充裕而增強了其賑濟職能。文帝在位期間,“一代無饑饉”,賑濟成效頗為顯著。然而到隋煬帝大業年間,由于統治殘暴,耗費巨大,“國用不足,并貸社倉(義倉)之物以充官費。故至末途,無以支給”,文帝時充裕的義倉儲糧終被挪用罄盡,義倉的賑濟職能隨之瓦解。
唐朝立國后,貞觀二年(628)四月,尚書左丞戴胄提議繼承隋朝的義倉制度,建議上自王公貴族,下至黎民百姓,根據各家各戶實際的墾田畝數,在每年秋熟收獲之后,勸課交納多少不等的粟、麥、稻等糧食,“各納所在,為立義倉”“若年谷不登,百姓饑饉,當所州縣,隨便取給”。唐太宗采納了這一提議,詔令王公以下至百姓的各戶人家,按實際墾田畝數,據各地實際所產,每年每畝交納二升的粟、麥、稻等糧食,“貯之州縣”“以為義倉”“歲不登,則以賑民,或貸為種子,則至秋而償”,建立起由州縣官府具體負責的義倉制度,儲備糧食以賑濟賑貸。這一制度還規定,沒有田地耕種的工商業者人戶,“以其戶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為差”,足見其制度設計的完備。唐朝義倉制度一開始就明確規定由州縣官府具體負責,也顯然繼承了隋文帝開皇十六年(569)以后的具體管理體制,這都反映出唐朝義倉制度設計與安排更為正式。
唐太宗至高宗、武后時期,“數十年間,義倉不許雜用”“豐則斂藏,儉則散給”“人賴其資”,發揮了良好的賑濟職能和成效。但自中宗之后,國家財政拮據,義倉儲糧常被挪作其它財政支出,賑濟職能受到削弱,財政職能得到加強。玄宗天寶八年(749),國家各類倉廩共有儲糧9600余萬石,其中義倉儲糧6300萬余石,占了總數的65%以上,顯示出其重要的財政地位。有唐一代,義倉制度多有變革和調整,不過維持了整體上的連續性,安史之亂后的憲宗和文宗時期還得到了一定程度地加強,所發揮的賑濟職能還是足可稱道的。
隋朝和唐朝也繼承了常平倉制度,并且唐朝常平倉的管理體制也發生了變革
隋文帝開皇三年(583),在陜州和京師長安城就設置了常平倉,但其運營情況,史籍缺乏記載。唐朝常平倉的設置經歷了一個較長的過程。據史籍記載,貞觀十三年(639)歲末,唐太宗詔令在洛、相、幽、徐、齊、并、秦、蒲等八個州設置了常平倉。這八個州均為當時重要的產糧區,主要實行糴糧入藏的職能。永徽六年(655),因京師長安城糧價暴漲,高宗下令在京城的東市和西市設置常平倉,糶出倉糧以平抑糧價。開元二年(714),玄宗敕令除南方潮濕之地不宜儲糧者外,在全國其它各州普遍設立常平倉。開元七年(719),玄宗又令在關內、隴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荊、揚、襄、夔等州“并置常平倉”,而且給予“上州三千貫,中州二千貫,下州一千貫”的銅錢,以作為各州常平倉的運作資本。開元十二年(724),宇文融搜括客戶,得到幾百萬貫的客戶錢。開元十三年(725)二月,玄宗下詔以客戶錢,“所在并建常平倉,益儲九谷”,大大增加了各州常平倉的儲糧。天寶八年(749),全國各州常平倉儲糧達到460萬石以上,成為唐朝繁盛時期的最高數額。常平倉也經常發揮糴入糶出的職能,如開元二年(714)九月,玄宗“令諸州加時價三兩錢糴”,即令諸州常平倉以高于當地市場糧價每斗兩、三錢的價格來糴入糧食,以提升和穩定當地糧價。如天寶三年,玄宗令各州常平倉“每斗減時價十文,糶與當處百姓”,即下令以低于當地市場糧價每斗十文的價格出售糧食,來平抑糧食價格,減輕百姓負擔。
唐高祖時,在朝廷設置常平監或常平署“以均天下之貨”,也負責糧食的“出納糶糴”,但當時并未設置常平倉。到玄宗時期,隨著常平倉的普遍設置,管理權下放到諸道和道之下的各個州,諸道按察使或采訪使負責所轄諸州常平倉的檢校和監察,各州刺史的屬官司倉參軍事具體負責常平倉,形成道、州兩級共同負責的管理體制。州之下的縣級官府,則由縣令親自負責。安史之亂后,倉糧被更多地用于國家財政支出,常平倉糴入糶出的糧價調控職能日益受到削弱。
(作者為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博導)
【注:本文系山東大學考古與歷史學科高峰計劃團隊項目“周秦漢唐時期財經制度構建與中國傳統經濟形態的探索及成型”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張弓:《唐朝倉廩制度初探》,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
②劉玉峰:《中國歷代經濟政策得失》,濟南:泰山出版社,2009年。
責編/潘麗莉 美編/楊玲玲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