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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因素阻礙了保障性住房供給

核心提示: 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出現,為很多中低收入者提供了良好的住房保障。由于我國保障性住房的制度不完善、住房單一、監管不到位、政府職能不明確、配套制度不科學等問題,阻礙了保障性住房的供給工作,應有針對性地解決供給問題,還保障性住房制度一片“藍天”。

【摘要】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出現,為很多中低收入者提供了良好的住房保障。由于我國保障性住房的制度不完善、住房單一、監管不到位、政府職能不明確、配套制度不科學等問題,阻礙了保障性住房的供給工作,應有針對性地解決供給問題,還保障性住房制度一片“藍天”。

【關鍵詞】保障性 住房制度 供給問題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習近平總書記曾多次強調改善居民住房環境的重要作用,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住房保障制度是為滿足基本住房要求的安排,同時也是當代房地產調控的核心內容。

我國保障性住房存在法律缺失、監管不到位、職能不明確、制度不科學的問題

首先,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相關法律存在缺失。從現實情況來看,保障性住房的立法還存在問題。一方面,缺少立法支撐。雖然已經有法律對社會經濟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住房權”不在憲法內。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保障性住房的相關法律。另一方面,沒有專門的《住房保障法》界定保障性住房的供給問題。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我國就已經開始關注住房保障問題,在經濟的推動下,住房供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更多的是依靠法規與政策文件執行,缺少內容全面、高效的《住房保障法》和相關法律支撐。

其次,住房形式單一,監管不到位。保障性住房由廉租房、經濟適用房與公共租賃房構成,形式比較單一,缺少創新能力。我國保障性住房屬于相互獨立的狀態,廉租房、經濟適用房與其他政策性住房都是相互獨立的,由于缺少統一部署,所以政策實施缺少針對性與有效性。其中,經濟適用房是最早推出的保障性住房形式,但在推出機制與監管過程中存在較多問題。開發單位在審核購買條件時會采用兩種方式:第一,嚴格審核并監管購房資質;第二,不監督。開發單位嚴格審核申請者身份后,滿足條件的人員能享受福利,但開發單位需要付出更多的監督成本;如果開發單位不審核申請者身份,就能節省成本,當然企業就會面對輿論與政府懲罰等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很多開發商以利益優先為原則,忽略了保障性住房的福利性質,通過售賣保障性住房以獲得利益。

再次,政府職能不明確。純粹的市場主導并不是資源分配的最佳選擇,適當的政府干預能有效減少過分市場化帶來的資源浪費與盲目投資,它能幫助整個社會維持公平正義。落實住房保障責任是當代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工作,但過度關注住房商業化,不僅給經濟建設帶來了很多不利影響,也對保障性住房發展產生了沖擊。有些地方政府把土地交給開發商進行商品房建設,沒有做好保障性住房的持續規劃,使保障性住房在建設時存在質量不佳或者資源不足等問題。此外,國內保障性住房更多的是通過城鄉建設部與住房部統一監管、規劃,但運行時會牽涉到土地、金融、司法、立法、財政、社會保障等多個部門,難以統一協調。

最后,配套制度不科學。國內的保障性住房相關配套制度不科學,進而引發問題。第一,資金來源問題。除了住房公積金,還未形成統一的金融政策支撐保障性住房供給。第二,土地供應問題。目前,保障性住房在建設用地上存在以下問題:土地供應的行政色彩較濃;土地法律制度相對落后;缺少長效、持續的土地供應制度,很難長期保障土地資源。第三,房建監管缺失,具體體現在布局驗收、工程質量與制度規劃上。

優化保障性住房的相關法律,打造全方位、多渠道的住房保障方式

為了落實住房保障目標,必須用法律的方式規范住房保障職能機構的工作程序、責任與設置;個人、企業、國家等主體間的義務與權利;住房保障給付的調整;投資運營和住房保障管理內容。通過政策法律,從微觀上確保住房標準、對象、水平與資金來源,以及獎懲制度等,以此區分專門機構、地方與中央的權責,這樣既能提高政策法規的可操作性,還能避免推諉,達到權責分明、提高效率的目的。首先,以憲法作為依據,認真規劃與完善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法律;在適當保障的基礎上,了解清楚保障對象的需求,從根本上滿足當代保障性住房的現實要求;以動態調整為原則,協調社會關系。其次,可考慮從憲法的層面確保居民住宅權。事實上,很多發達國家都將住宅權納入了憲法,雖然憲法明確規定了社會保障、人權與財產權,但缺少對城市中低收入者住房保障與住宅權的規定。因此,必須優化法律法規。

打造全方位、多渠道的住房保障方式。在清楚住房保障責任的基礎上,允許地方政府結合實情自主選擇,對于住房價格偏高、供求不均的地方,政府應該為居民安排廉租房,在住房價格低、供求關系均衡的地方,通過貨幣補貼的形式讓公民自主選擇。除此之外,還可以利用低價租賃、銷售等方式,為低收入者提供更好的保障。一方面,使用多方位、多渠道的住房保障方式,優化住房保障制度,如:長期使用住房貸款擔保、稅收優惠的方式,改善居民支付能力;使用先租后售經濟適用房、租賃房的形式,擴充保障性住房范圍。另一方面,大力推廣中小戶型的低價房。保障性住房不僅要做好數量調控,還需要調整住房檔次與比例,中國是人多地少的國度,面對城市建設與經濟發展壓力,必須在以人為本的原則下,將保障居民住房、節省資源放在第一位。

增強政府職能,做好配套制度的建設

增強政府職能,優化主管機構。首先,清楚政府職能與定位。以社會保障法等法律為基礎界定保障性住房的責任主體與地位,將政府對住房權的職能保護從政策上升到法律。其次,通過立法讓政府形成分工管理、協作運行的體系。中央政府擬定住房建設目標,確定保障性住房供給的發展體系。地方政府要做好供應工作,避免土地商業化對保障性住房供應帶來的影響,并且嚴格按照國家要求規劃土地任務;通過建立問責制度,把保障性住房相關內容納入政府績效考核中。住建部作為目前主管住房供給、建設、監管與分配的部門,它包含了住房保障的一切職能,也是推進保障性住房的核心力量。

做好配套制度的建設。一是增加資金支持。加大來自政府的財政扶持。創新扶持方式,形成專項的住房保障金,將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放到專項資金內,做好專項資金的監管,以此激發專項資金價值。同時,拓展住房公積金繳納范圍與數額,提高存款利率,做好公積金監管工作;吸收更多的社會融資,通過政策性金融,優化金融機構的業務服務范圍與貸款政策。二是優化土地供應制度。在立法上,始終以公平、人權為準則,將住房權納入《土地管理法》中,通過法律的方式展現商品房與保障性住房的區別,讓土地供應者優先考慮保障性住房需求。在土地供應上,調整用地分類,將住房保障納入建設用地范圍,以此擴充公益用地范圍,把公益用地放到優先位置,做好住房規劃與質量建設工作。

(作者為江西財經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①萬永彬:《制度變遷理論視閾下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設研究》,《河南教育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3期。

②魏益華、鮑峰:《推進我國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設的對策》,《經濟縱橫》,2014年第4期。

③張家穎、王維、于彩霞:《關于保障性住房供給政策和路徑的研究》,《山東工業技術》,2018年第22期。

責編/潘麗莉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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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谷漩]
標簽: 保障性   供給   住房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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