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我國征信業伴隨著消費金融業的發展日益加快,但隨著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我國個人征信業面臨著有效覆蓋人群偏少、“數據孤島”、體系不完善等問題,同時金融業對外開放也加劇個人征信業的競爭。加強立法工作、建立行業監管協調機制、調整行業發展規劃是我國個人征信市場建設的當務之急。
【關鍵詞】個人征信 開放 金融科技 監管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我國個人征信業的發展現狀
我國個人征信業發展已初具規模。參照2013年實施的《征信業管理條例》的定義,征信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征信有利于降低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性,有利于交易的達成,從而推動全社會經濟系統的高效運轉,同時可以警示信用風險,降低金融發展的成本,促進金融系統的穩定。
我國的個人征信業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漸發展壯大,已經形成了初具規模的“政府+市場”雙輪驅動的征信市場組織格局。政府主導的征信系統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籌建的國家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201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陳雨露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記者招待會上談到,我國征信體系數據庫目前已經接入了包括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等3500多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信用信息數據,9.9億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以及2600多萬戶的企業和其他法人組織的信用信息。目前,國家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成為全球收錄自然人數量最多的征信系統。市場主導的征信服務主要是指2018年5月成立的百行征信,作為我國目前唯一一家獲得個人征信業務牌照的機構,其股東由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和8家市場機構組成。目前已接入了600多家機構的信用信息,推出了個人信用報告等3項征信服務產品。
個人征信業的對外開放正在加速推進中。金融業對外開放是我國對外開放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業對外開放可以通過引入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來增加金融的有效供給,優化資源配置效率,更好地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也有利于促進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承諾向外資開放部分金融業務,征信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環。近年來,我國征信業的對外開放步伐日益加快。2016年1月,人民銀行和商務部聯合發文,明確了外資設立征信機構的標準。2019年3月,李克強總理在博鰲亞洲論壇上表示,我國將持續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征信、信用評級服務、銀行卡清算和非銀行支付的準入限制將大幅放寬。由此可以預計,我國個人征信業也即將打開對外開放的大門。
個人征信業仍面臨著一些問題。隨著我國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消費金融市場呈現出爆發性增長,個人征信的市場需求日益加強,但我國目前的征信產品和服務尚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央行國家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雖然有近10億人的信息,但真正有信用記錄的人不超過50%,而沒有記錄的那50%卻正是消費金融需求最旺盛的人群,他們往往在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難以獲得貸款。與此同時,征信數據廣泛存在“數據孤島”現象,由于目前很多可能用于征信的數據分散在多個機構中,難以得到有效地整合,因此降低了數據使用的效率。
由于傳統個人征信體系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一些非征信機構事實上也在從事個人征信或者類征信業務。在征信業法律法規不完善的環境下,這些類征信服務魚龍混雜,一方面增加了信息采集和加工的難度,降低了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導致數據保護問題不受重視,數據泄露現象時有發生。同時,互聯網金融市場出現的高違約率與多頭借貸現象,也與征信市場不完善有關。個人征信市場存在的諸多不規范之處,對于征信業的公信力和長期發展極為不利。
加強立法監管、完善制度框架,是推動我國個人征信業發展的重中之重
首先,加強個人征信業立法工作。我國個人征信業面臨的首要問題是無法可依,缺乏一系列詳細的、可執行的個人征信法律法規。具體內容包括:一是加強放貸機構信息披露的立法。目前我國對于消費金融信息披露的規定分散于一些部門規章之中,并未有專門的消費金融信息披露法律法規,且多是指導性而非可操作性的規定,導致一些“鉆空子”的行為發生,不利于法律法規的執行。征信業的立法應該重點包含以下內容,詳細披露貸款利率或費率的口徑與計算方法,消除計算中的不確定性;應強制要求提供消費信貸產品的機構告知消費者該產品的利率、額度、相關費用及未來可能產生的影響等信息,便于消費者通過統一度量來比較;規范消費金融廣告用語與展示,打擊假冒偽劣和虛假廣告宣傳;制定消費金融正負清單和違規處罰標準,有助于各機構審查其披露的規范性,也利于監管部門明確其監管內容及處罰方式。
二是加強征信行為立法。相對于征信機構,消費者也同樣處于相對弱勢地位。消費者很難控制征信機構采集、使用、加工和處理消費者數據的過程,也很難控制金融機構使用征信數據。通過對征信行為的立法,給予消費者征信數據的知情權和異議權,保護消費者的基本權益不受侵害。只有消費者權利得到有效的保護,才能建設一個平穩有效的征信市場。
三是加強債務催收的監管。債務出現違約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現象,債務催收也是正常的商業行為。但是目前我國催收行業仍處于灰色地帶,一方面沒有明確的法規允許催收的存在,另一方面市場上確實存在一些催收行為。通過債務催收合法化,可以打擊不合理的催收行為,保護消費者正當權益不受侵害,維護行業的正常秩序與聲譽,促進消費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其次,建立個人征信業監管協調機制。雖然我國目前明確征信業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但金融機構和其他放貸機構的管理權分別隸屬于銀保監會、證監會、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等多個部門中,金融消費者其他信息則散落在公安部、民政部等各個部委的管轄范圍內。個人征信業的核心內容是金融消費者保護,雖然國務院辦公廳已經出臺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指導意見,但是指導意見的內容仍需完善和落實。建議組建以人民銀行為主的個人征信業監管協調機制,解決個人征信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再次,調整個人征信業發展規劃。金融科技的發展為征信業發展帶來的新機會。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等都可以助力征信業的發展。例如,大數據為征信提供了雄厚的數據基礎,區塊鏈技術可以應用于信息的收集、傳輸、加工和檢驗,云計算在征信模型的優化和運行上獨具優勢,人工智能在信用審核、客戶服務、異議處理、債務催收有廣泛的應用場景,對于消費金融的發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最后,個人征信市場的模式全球各異,有市場主導型、政府主導型、混合型等。我國目前的行業規劃是“政府+市場”雙輪驅動型,一個輪子是政府主導的央行征信系統負責傳統持牌金融機構的征信活動,另一個輪子是百行征信對傳統金融持牌機構以外的個人征信活動。鑒于我國巨大和快速發展的征信市場,加上存在的信息分割,僅靠這兩個機構能否完成個人征信業的發展值得商榷,也不符合個人征信業對外開放的目標。
伴隨著我國的金融業對外開放,個人征信業的牌照限制必然面臨新的挑戰。封閉個人征信市場不利于行業的良性競爭,不利于企業做大做強,也不利于我國打造世界級的征信機構的目標。行業監管機構最重要的作用是通過立法來制定行業規則,而不是規定或者限制行業內企業的數量。企業如果在征信數據采集、消費信息保護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制度上符合要求,就應該允許其進入個人征信市場,在統一的監管框架下讓市場來完成優勝劣汰。
(作者為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常務副院長、教授、博導,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清華大學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長;清華大學金融科技研究院陽光互聯網金融創新研究中心副主任、經濟學博士張偉強對本文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①《新版個人征信報告三大焦點解析》,新華網,2019年4月19日。
②萬存知:《個人信息保護與個人征信監管》,《中國金融》,2017年第11期。
責編/賈娜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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