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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新內涵

【核心提要】隨著我國城鄉經濟社會格局的變化,尤其是農地三權分置改革之后,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內涵有了新的拓展:一是“農戶分散經營”的經營方式出現了衍生形態,現階段的“農戶分散經營”是一種以土地經營權為依托、以土地配置效率提高為導向的“權利”經營方式,即農戶可以選擇自己經營承包的土地,也可以選擇保留承包權、出讓經營權;二是“農戶分散經營”的不同方式存在著共存共生關系,雙層經營體制既延續了此前的“集體統一經營—農戶分散經營”的制度框架,又派生出農戶經營新形態即小農戶與新型經營主體并存;三是“集體統一經營”的實現機制出現了重要轉化,集體統一經營中的“集體”主要指“村兩委”等行政組織,但也包括農民合作社等經濟組織,“經營”則從土地發包延伸至土地利用監督、產業融合轉型、公共產品供給等領域;四是農村不同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和利益結構出現了多元化,不同主體的經濟關系突破了“集體—農戶”的簡單格局,并逐步轉向集體組織、土地承包者、土地實際使用者之間的利益結構。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國農村發生了人民公社制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變遷。與此相伴隨的是,農村經營體制也從集體擁有土地并實施統一經營的單一方式,轉變為集體統一經營和農戶分散經營相結合的方式,雙層經營體制隨即成為農村經濟領域的基本制度安排。這一安排在1983年、1984年、1986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分別被表述為“聯產承包制采取了統一經營和分散經營相結合的原則”“完善統一經營和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體制”和“完善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1999年憲法修正案則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顯然,雙層經濟體制伴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而出現,其實質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依靠農民家庭向集體承包土地并獲得承包經營權,來實現集體統一經營和農戶分散經營兩者的并存、互補和結合。集體擁有土地、農戶承包土地是農村實施雙層經營體制的制度基礎,集體統一經營體現為集體擁有土地發包權,且部分集體通過村辦企業等開展經營活動;農戶分散經營則體現為農戶承包土地并直接經營土地,農戶主要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等生產活動。

相對于單一的集體經營方式,雙層經營體制激活了農戶這一微觀主體,賦予了農戶在承包地上的經營自主權,激勵農戶從增加收益出發開展經濟活動,由此極大地提高了經濟效率,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并為更大范圍的改革提供了穩定的社會基礎。然而,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雙層經營體制面臨的實踐背景正在發生變化,例如:農村勞動力大規模的非農化轉移,特別是外出農民工的跨地區流轉,導致農民與承包土地之間的穩定關系被打破,農民承包土地且直接經營土地的傳統固定方式出現了變化;城鄉居民在收入提高的前提下出現了消費結構的轉化,對農村產品的需求從食品數量主導轉向食品數量、食品品質、生態文化多元并重,這需要農業產業形態、供給方式和組織體系發生相應的變革;在城鄉要素流動性和農村產業多樣化增強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濟功能需要重新審視,集體經營的范圍、方式及收益分配也需動態調整。概括地說,隨著城鄉經濟社會格局的變化,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內涵有了新的拓展,進一步釋放農村活力并助推城鄉一體化進程,首先需要理解和把握這一新內涵。2019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就體現出對社會實踐變動的積極回應。

現階段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具有如下四重新的內涵:

一是“農戶分散經營”的經營方式出現了衍生形態。在雙層經營體制下,我國農戶的分散經營長期表現為農戶承包土地之后直接經營土地,并在承包地上從事以食品供給為主導的農業生產活動。現階段,農村勞動力的非農化流轉和城鄉居民消費結構變動,導致農戶承包土地之后的經濟行為出現了多元化,農戶分散經營的方式也出現了衍生形態。農戶承包土地之后可以直接經營土地,也可以在保留承包權的前提下流轉土地經營權,借以實現土地經營權的社會化、市場化配置;農戶承包土地之后可以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也可以從事法規允許的、契合城鄉居民消費需要的、帶有新型服務業性質的涉農融合產業。以農村土地流轉和產業形態演變為前提,農戶分散經營方式出現了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公司+基地+農戶等新型經營主體。這意味著“農戶分散經營”這個概念被大大拓展了,此前的“農戶分散經營”是指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分散化從事土地經營,是一種以承包地為依托、以農產品生產為導向的“實物”經營方式。現階段的“農戶分散經營”則是一種以土地經營權為依托、以土地配置效率提高為導向的“權利”經營方式,即農戶可以選擇自己經營承包的土地,也可以選擇保留承包權、出讓經營權。

二是“農戶分散經營”的不同方式存在著共存共生關系。改革開放初期,幾乎所有的農戶均在各自的承包地上從事農業活動,雙層經營體制集中體現為集體和農戶之間的關聯關系,農戶內部的結構特征未進入雙層經營體制的范疇之中。現階段,伴隨著農地“三權分置”的實施,農戶的經濟行為出現了顯著的分化趨勢,并形成了兩類農戶:一是小農戶,即在承包土地之后仍直接經營土地的微觀主體,其經營規模小且主要使用家庭內部的要素;二是新型經營主體,即通過土地流轉流入土地的微觀主體,其經營規模大且更多使用家庭外部的要素。考慮到城鄉要素流動的漸進性以及土地的經濟社會功能,小農戶仍在農村微觀主體中占據絕大部分,但新型經營主體在要素整合和市場參與過程中具有比較優勢,其發展速度較快且空間差異明顯,小農戶和新型經營主體既存在產品和市場的競爭關系,也存在著要素供求、基礎設施供給等方面的互補關系,不同主體的共存共生正在成為農村經濟活動的新趨勢。基于此,雙層經營體制就包括了“集體—農戶”之間的結構特征以及農戶內部的結構特征,表現為既延續此前的制度框架又派生出農戶經營新形態:“集體統一經營—農戶分散經營”的制度框架,以及農戶內部的“小農戶—新型經營主體”的結構。

三是“集體統一經營”的實現機制出現了重要轉化。集體統一經營是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里的“集體”通常指以“村兩委”為代表的行政組織,“統一經營”表現為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并通過土地發包影響農戶的經濟行為,也表現為集體組織利用土地等生產資料直接從事經營,其經營收益分配給農民或用于公共產品供給。前者是統一經營的“常規動作”或普遍狀態,后者要求集體領導具有“企業家才能”,因此是統一經營的“自選動作”且存在著顯著的地區差異。現階段,我國農村“集體統一經營”出現了若干新變化,其實現機制也出現了重大轉化,結果是豐富和發展了“集體統一經營”的經濟屬性。主要體現為:集體除了土地發包之外,還必須強化村級土地規劃和整治,強化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界定,強化土地利用狀態的監督,即從針對承包戶的“土地發包”延伸到針對土地流出戶的“土地發包”和土地流入戶的“利用監督”,延伸到針對小農戶和新型經營主體的公共產品供給。農村經營主體的多元化通常伴隨著產業形態的多樣化,即農村出現了農家樂、民宿、田園綜合體等新型服務產業,由此,“集體統一經營”還意味著集體的范圍得到了拓寬,集體領導在整合本地資源、爭取政策支持、對接市場需求、推動產業融合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樞紐”作用,農戶則通過讓渡耕地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獲得股權與紅利。上述格局意味著“集體統一經營”中集體和集體領導的經濟功能將進一步凸顯,“村兩委”作為農村行政組織,因雙層經營體制出現新形態而被賦予更多的經濟職能。除行政組織之外,農民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村發展中將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在這些組織中,集體和農民之間可因土地經營權、資金、技術入股等而形成新型股份關系。

四是農村不同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和利益結構出現了多元化。市場化改革既意味著資源配置方式的變遷,也意味著不同主體之間經濟關系和利益結構的變遷。改革開放初期,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界定了集體和農戶間的權利邊界及關聯方式,農民從集體那里得到較為充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獲取土地經營結果的剩余索取權,這種經濟關系和利益結構是較為簡單的。伴隨著集體統一經營、農戶分散經營的內涵拓展,雙層經營體制中不同主體間的經濟關系日益復雜,利益結構也呈現出顯著的多元化態勢。比如,農戶承包土地但轉出經營權,由此就派生出“土地流出戶—土地流入者”之間的經濟關系,它涉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之間的結構問題,不同主體以土地承包合同、流轉合同來界定權利邊界。在這種界定中既涉及依附于土地承包關系的租賃權,也涉及依附于土地流轉關系的抵押權。就農戶內部的結構特征而言,小農戶與現代經營主體并不是相互割裂的,它們往往因產品、要素、信息、服務等供求而存在著經濟聯系,并依托股份合作、農戶+合作社、農戶+公司等而形成利益聯結。可見,現階段的雙層經營體制不僅需要在“集體—農戶”之間考慮承包關系的穩定問題,而且需要在小農戶和現代經營主體之間關注兩者的有機銜接、利益分享問題。

概括起來,我國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實踐背景發生了深刻變化,這種經營體制的內涵被賦予了許多新內容:與土地流轉相伴隨,農戶分散經營開始從“實物”經營拓展至“權利”經營;小農戶和現代經營主體并存使農戶內部的結構特征凸顯,雙層經營體制在延續此前制度框架的基礎上派生出新形態;集體統一經營中的“集體”主要指“村兩委”等行政組織,但也包括農民合作社等經濟組織,“經營”則從土地發包延伸至土地利用監督、產業融合轉型、公共產品供給等領域;不同主體的經濟關系突破了“集體—農戶”的簡單格局,并逐步轉向集體組織、土地承包者、土地實際使用者之間的利益結構。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通過實施雙層經營體制發展了農村生產力,現階段雙層經營體制出現了內涵拓展,其新內涵具有深厚的實踐基礎。這種內涵轉變的邏輯是立足于城鄉經濟社會的變遷,在不改變“集體統一經營—農戶分散經營”的前提下,賦予城鄉微觀主體更為充裕的經濟自主權,更充分地發揮市場在城鄉要素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特別是使農民可依據自身條件選擇土地等要素的配置方式,以此推動城鄉要素的雙向流動和農村產業融合,穩步提高城鄉要素配置效率和農民收入水平。就支撐條件而言,我國必須通過法律完善、流轉市場發育等舉措推進農地的“三權分置”改革,為不同主體參與農村經濟活動提供更穩定的預期;必須提高農民人力資本,加快形成一大批新型職業農民,重視農村集體領導在產業融合發展中的樞紐作用;必須加快農村信息化進程,補齊農村生產性和生活性基本公共產品短板,降低要素下鄉和農村要素再組合的制度成本;必須通過完善績效考核和財政體制改革,激勵地方政府針對農村經濟開展自發實驗和本地探索,助推我國加快形成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新格局。

(作者:高帆,系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本文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17ZDA066〕的階段性成果)

[責任編輯:潘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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