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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鄉村文化生產的實踐特征及其理論價值

【摘要】在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與鄉村社會相關的鄉村文化生產受到廣泛關注。本文以當下鄉村文化生產的實踐邏輯為問題導向,從鄉村文化組織員的職位設置、文化活動及經費問題、文化組織員在鄉村中的身份等層面對鄉村文化生產的實踐過程進行田野考察,認為當代中國鄉村文化生產實踐呈現出行政性、重新秩序化與自組織性三種特征,并在此基礎上,對鄉村文化組織員的角色以及鄉村文化再生產的可能性進行了討論。

【關鍵詞】文化組織員  鄉村文化生產  行政性  重新秩序化  自組織性

【中圖分類號】G2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13.007

【作者簡介】李紅艷,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社會發展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為傳播與社會關系、媒介文化、政治傳播、公共政策。主要著作有《觀看與被看 凝視與權力——改革開放以來農民工與媒介關系研究》《鄉村傳播學》等。

研究背景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城鄉改革的深入,鄉村社會的諸多問題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其中,對鄉村文化的關注與研究是與對鄉村社會結構、屬性及其變遷過程關聯在一起的。本文的鄉村文化是指在鄉村社會中,以農民為主體,以鄉村社會的知識結構、價值觀念、鄉風民俗、社會心理、行為方式為主要內容,以農民的群眾性文化娛樂活動為主要形式的文化類型(趙旭東、孫笑非,2017:120)。費孝通認為,中國鄉村社會是鄉土性的,因此要從鄉土性這一核心特征出發理解鄉村文化。差異格局則是被普遍熟知的對中國鄉村社會結構的一種描述,最能說明差異格局的是中國傳統中的人倫,“其實在我們傳統的社會結構里最基本的概念,這個人和人往來所構成的網絡中的綱紀,就是一個差序,也就是倫”(費孝通,1947:27)。閆云翔指出,這個差異格局是依靠四個機制來維系的:第一,通過權利與義務的失衡來維系尊卑大小的差別,而這種不平衡不對稱又經由一系列倫理規范而加以合法化;第二,通過對資源的控制來維系尊卑大小的差別;第三,通過非正式的禮俗和正式的法律來懲罰敢于向尊卑上下差序提出挑戰的社會成員,并因此而進一步鞏固建立在差等之上的秩序;第四,通過某種制度化的社會流動渠道,許多人得以逐漸或突然改變自己的社會位置,由下而上,從而獲得更多的權利、權力、尊嚴,以及通過這些權利和權力的運作而得到更多人的服從(2006:207)。這四種支撐差異格局運作的機制,在市場化、工業化和城市化中不斷遭遇挑戰。有學者認為,快速發展的城市化和工業化,不斷解構鄉村傳統文化的秩序價值,導致鄉村文化失去了認同的基礎,鄉村文化的標桿意義也日趨衰落(趙霞,2011)。“離土”性使鄉村社會的“歷史感”與“當地感”被剝離,破壞了鄉村舊有之意,也帶來了傳統鄉村文化的坍塌(閆惠惠、郝書翠,2016)。鄉村文化危機論、崩潰論的呼聲不斷涌現。孫慶忠反駁道,對鄉村文化危機或者崩潰的判斷,更多是基于城市對鄉村文化理想圖景的想象,那些根植并存活于鄉土社會的生活觀念和價值體系,乃“鄉土之神”,“形散”而“神聚”才是鄉村文化的實質(2009)。多元現代性理論在為中國農村現代性實現提供新的路徑的同時,也為傳統鄉村文化的重建提供了可能,現代性模式的確立與鄉村文化的重建,是一個內生于中國農村的同構過程(閆惠惠、郝書翠,2016)。鄉村文化產業現代性重構的路徑,一是精神性重構,即對鄉村文化空間和文化意象的重構;二是制度性重構,即建立起符合現代產業方式的合理體系(李佳,2012b)。有學者從本土化與全球化的視角,以傳統復興這一命題,對鄉村文化的發展提出了一些頗有啟發性的觀點。比如,范可認為,傳統本身是鑲嵌在現代性和全球性的語境中的,少數民族的建筑風格以及宗族等傳統的重現,是傳統對全球化和現代性的積極回應,也是一種主動地方化和再地方化的過程(2012)。趙旭東則認為,鄉村文化的復興本身處在二律背反的狀態中,基于對鄉村文化改造而萌生出來的文化危機,一方面排斥鄉村,另一方面又試圖改造鄉村(2007)。

筆者認為,可以懸置上述研究問題,通過對村落文化組織員視角下鄉村文化的生產過程進行田野考察,回答一下當代中國鄉村文化生產的實踐特征是什么。在此基礎上,對當代中國鄉村文化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2011~2017年,筆者一直在北京郊區對農民,部分成員是村委會干部,進行觀念培訓。在這些村委會干部中,文化組織員是其中一員。文化組織員的主要工作是,在村落里完成鎮里文體中心布置的文化活動或者項目,以及自發組織農民進行各種文化活動。對文化組織員工作過程的了解和對他們的訪談,是一個從田野角度考察鄉村文化生產的恰如其分的視角,由此可以延展出對當代中國鄉村文化現實發展的一些較為清晰的判斷。

有鑒于此,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為參與式觀察和深度訪談。參與式觀察主要來自于兩部分內容,一部分是筆者在過去7年(2011~2017)培訓期間對鎮里文體中心工作人員參與培訓組織工作的觀察與記錄,另一部分是培訓期間與村里文化組織員的課上課下討論。深度訪談主要是針對不同村落的文化組織員的線上線下訪談,線下訪談時間為2017年7月初~8月,筆者在農村給基層干部培訓期間。線上訪談時間為2017年12月~2018年3月,線上訪談主要借助微信和QQ這兩個媒介,部分記錄采用語音,部分記錄采用文字。

本文從以下幾個層面對鄉村文化生產的實踐過程進行田野考察:文化組織員的設置及職責;文化組織員的文化活動及其經費問題;文化組織員對鄉村文化的認知與了解。繼而對當代鄉村文化生產的實踐特征進行概述,討論當代鄉村文化實踐背后的理論價值,以及其與鄉村社會變遷之間的關系。

村落文化組織員職位的設置

筆者所考察的北京郊區,其文化組織員這一崗位的設置最早始于2008年,最初由其他村委會干部來兼任,當時還沒有文化組織員這一職位。2012年,文化組織員這一職位在鄉村村委會機構中設立,其歸口單位為相應村落所隸屬的鎮級文體中心,工資由區里統一發放,每年工資共計5000元。盡管在行政上,各村的文化組織員歸其對應的鎮級文體部門管理,但實際的工作聯系并不多,主要是鎮里某些文化活動或者項目需要組織的時候,就聯系村里的文化組織員請她們配合一下。村里的文化活動,一般都是文化組織員具體實施的。鎮里也會給村里布置一些文化活動,但并沒有強制性。對有些文化活動相對豐富或者文藝骨干相對多的村落,鎮里布置文化活動的時候,會點名要求必須參加。

在鄉村基層組織中,文化組織員是村委會組織設立的一個行政職位,除了每年區里發放的5000元工資外,他們的其他績效工資與村委會主任和書記的績效工資掛鉤,村委會和村書記的工資則由其所在鎮的行政機構經過對該村工作的全面考核來進行評估發放。此外,由于不同鎮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不同村落的文化組織員的績效工資有很大的差異。盡管如此,但文化組織員在參與文化組織工作中所要完成的文化任務,則都是按照其所在鎮政府的文體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布置來實施的。

村委會中文化組織員的承擔者,均為女性,年齡在40~55歲,基本都是兼職擔任文化組織員,比如計生專干兼任、就業指導員兼任、婦聯主任兼任,甚至有一個身兼六個職位。身兼數職的部分原因是僅僅擔任一個職務——文化組織員,工資太低,沒辦法滿足在鄉村生活的基本需求。村委會一個人身兼數職的話,工資是可以疊加的。

B是某村的婦聯主任、計生專干、衛生專管員、網格員、文化組織員、村里的調解員等。2017年她54歲,按照她的說法,不僅文化組織員,其他村委會的職位也一樣,其人員年齡都在40~55之間,“年輕的不干這個,給錢太少,養不了家,一個月掙這幾百塊錢都不夠家里孩子一天花的”。

C所在的村落屬于傳統的農業村,她說:“文化組織員400塊錢(一個月),一年才5000塊。我們這歲數也出不去了,就在家哄孫子什么的。平時叫開會的話,在家都能隨時到,人家年輕的得上班,村里這兒就由我們負責任了,哪會兒開會哪會兒就到齊,不遲到不早退,靠譜。這個年齡段也比較踏實,不浮躁。要是上班的話離不開身,只能干這個比較踏實,隨叫隨到。”

A是北京市郊區某村落的文化組織員,并沒有身兼數職,但由于她所在的村落相對富裕一些,她的一部分工資是由村里補助的。A的工資每月是800元左右。2017年她40歲,其子5歲,先生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她原來是開理發店的,但是很喜歡組織文化活動,便做了文化組織員,之后,家庭的工資收入便降低了,她只好又重新開了理發店,上午去村委會早點完成文化組織員的工作,下午則回到自己的理發店重操舊業。她笑著說:“這樣既可以滿足我的愛好,也能保證家庭的收入。”

村里文化組織員的工作和村委會其他工作的范圍大多是混合在一起的。D所在的村落是該區的政治行政中心,2017年她48歲,特別喜歡文藝活動,在鎮里和區里都是文化骨干。鎮里布置給村里的文化任務,都是由她獨立完成的。比如2018年春節期間,她就忙著寫鎮里布置的任務。鎮里對村里的文化組織工作,之前只有文體中心布置,現在鑒于村里文化組織員本身的兼職性,鎮里的計生部門、社保部門、民政部門、婦聯部門都有一些與文化相關的任務。D做了8年村委會的工作,她們村比較小,兼職很普遍。她所在的鎮里一般組織兩項活動——秧歌和廣場舞,據筆者調查,其他鎮統一的文化活動也有這兩項。2018年是改革開放40年,鎮里給每個村布置了兩項文化活動,詩歌朗誦和講故事,要求必須是農民原創的。D一邊在微信里和筆者聊著,一邊說:“這兩個節目都需要我自己撰寫,我喜歡這個工作,寫好了,老師幫我看看好不好?”

從上述的描述可以看出,村里的文化組織員承擔著鄉村社會中文化生產的行政性責任,他們的職位由行政設置,無論兼職與否,與行政組織之間有一定的粘合度。文化組織活動一般由中年女性來承擔的原因,一是與該承擔者本身的性質有關,性格活潑,喜歡文藝;二是與該承擔者所在村落的性質有關,比如村落的大小、經濟的發展程度等。在行政的管理體系中,文化組織員與村委會書記、主任的關系更為密切,與鎮里文體中心的關系則較為松散,身兼數職使得她們在與鎮里的相關部門打交道時,人為制造出一個行政體系中的“熟人社會”環境。

文化組織員的活動經費:來源與使用

文化組織員組織的文化活動,大部分與村里的活動有關,小部分與鎮里布置的活動有關。鑒于鎮里與村里文化組織員之間微妙的行政關系,鎮里布置的文化活動,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只能希望村里配合思路,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在于活動經費的來源及其管理。沒有設置文化組織員這一崗位的時候,文化活動經費也是有撥付的。比如2008年,當時的經費比現在充裕,每次都是8000元,現在每次都是3000元或者5000元。設置了這個崗位后,文化組織員的活動經費通常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鎮里直接撥付給村里,由書記決定是否將該經費用作文化活動;一部分則由村里自己承擔,由村書記決定是否支持該項文化活動。這里涉及的因素有以下幾個。

一是經費與文化活動自主性的關系。就經費多少而言,一般的文化經費在3000~5000元不等,偶爾也有8000元,經費是一攬子的,包括了所有的開銷。之前沒有文化活動經費的時候,鎮里布置的文化活動、村里組織的文化活動,農民都憑著興趣積極參加。有了經費支持之后,參加的村子數量反倒下降了。以E所在的鎮來說,該鎮一共有49個村子,參加活動的村子一般在35個左右。“自打有那錢以后,打到大隊賬戶上,大隊不給錢,我們拿不出來,很少有村子參加了,現在我們鎮49個村吧,最近的文化活動就13個村參加。要是把錢打到我們賬戶上,甭管是辛苦費也好,排練費也好,或者買服裝,我們能支配,現在要錢要不出來,我們沒法支配。”

“比如參加一次活動,鎮里會給點資金,這個資金我們能不能拿到手,還是一個問題。這個資金是打到大隊賬戶里,我們個人摸不著。(問:大隊是誰來負責管呢?)這個咱也說不好,應該是書記、村長兩個人同時負責,但是這筆錢要拿出來,咱們還得找他們,他們一個不同意,這筆錢就拿不出來。”(F)

“我就感覺跟村里書記溝通這塊極其有問題。文體中心說話沒有力度,鎮長要是跟書記說,這筆錢肯定拿得出來。”(A)

換言之,在沒有經濟刺激的情況下,鄉村文化自身(基層組織者所啟動的文化活動)在行政設計和村落自治的兩種情形中,都有一定的生產自發性。這種文化生產的自發性與行政的文化任務之間是有內在契合性的,村民們參與文化活動的積極性很高。一旦有了經費參與,文化活動的形式也就增加了儀式性的要求,比如服裝要求、化妝要求、道具要求,還有其他因素,這些費用與村民的文化生產的自發性發生碰撞,這時問題就出來了:文化活動可以無償參加,但是表演服裝之類的花費怎么解決。

“主動參加活動的人說,我無償地參加,我練就行,但不可能說我自己再無償買套服裝吧。因為那服裝也穿不了幾回,誰沒事兒穿它呀。”(C)

“之前沒給錢的時候我們老參加,我們就為了玩,現在因為有經費,就比錢了。”(F)

“我們這年紀,小的可能都四十多,五十多,我們是好這個,沒事兒玩兒,但是我們這么大歲數掙回這點錢來呢,給大隊貼上了,大隊不給我們,我們就感覺……如果沒有,我們就當一樂呵,說有,我們風里雨里這苦這累的,回頭成我們給大隊掙錢,自己什么都沒得到,就沒動力了。下回我們就說不去了,自己愿意跳就跳著玩了,愿意唱就唱卡拉ok,參加這干嗎呢,付出沒有回報。”(D)

“現在很多活動你沒法參加,沒錢怎么參加,沒錢沒法兒買服裝,恨不得從家里拿錢給人家買去,這不太現實。想拿第一名,沒有服裝你分兒都夠不了。都不用評判給分,底下觀眾都說:你看看這村紅的綠的都有,干嗎不換個統一的服裝?”(B)

二是文化與鄉村社會規劃之間的關系。在以經濟發展為主要指標和導向的前提下,文化活動的經費在村委會工作中并不會得到全方位的規劃或者設計,一般都是區里、鎮里布置了任務,召集文化組織員們到區里、鎮里開會,進行動員,舞蹈大賽或者歌詠比賽較多。文化組織員們回到村里,就需要找村書記請示是否參加。經費問題之外,還有其他風險因素,比如出門的交通安全問題、人員的健康安全問題等。

“書記從來不主動找我們,我們只能先找書記,書記要是同意,就能進行,書記不同意,那就進行不了,因為經費在他那兒;再有,就算我們可以自己組織活動了,打個比喻,路途中誰摔著磕著碰著了,是誰擔責任呢?人家書記說我沒讓你弄,我們自個兒也承擔不了這個責任,所以好多活動我們也不組織了。”(G)

這些風險因素導致文化活動在村里得到支持的比例較低。有時候,如果村民很有自發性,文化組織員就不去征求村書記的意見而組織大家練習,這種練習最終是要到鎮里或者區里參加文化比賽的。沒有報酬,沒服裝,村民們也沒意見。但是等到比賽的時候,需要村書記派車,就有點問題了。

“我們原來的文化組織也是,基本上練就是白練,每一次活動最低得練一個月,每天晚上,別管風里雨里冷了熱了,沒有一分錢報酬。就是自己愿意練,等到去的那天吧,還得看人家給你派不派車,支不支持你,這責任誰擔?”(B)

“村書記不支持,說擱在大隊賬里的錢就不能拿出去了。說句大白話吧,書記和會計想怎么花怎么花,就我們花不了。不弄這活動,不操這份心,領導說我們不支持他工作,沒錢我們怎么支持。”(H)

并且,文化活動的經費一旦撥付,使用起來也有很多規定。需要先買東西,由文化組織員自己墊付,然后再用發票把錢拿出來,因此會出現經費使用的滯后現象。

“這錢拿出來可費勁了,為什么我們現在好多人都不組織了?就是因為我們弄半天連吃苦帶受累把這節目辦了,工作也完成了,可是這個資金我們拿不到。反正我們村前年(2015年)合唱的錢,現在還沒拿出來呢。以前的(資金)倒是拿出來了。你說文化組織員要去辦的話,沒有任何資金,怎么辦?他們可能認為這錢我們文化組織員拿著了,說不清道不明的。”(E)

F做文化組織員有6年了,2016年她申請下來了文化活動經費,但是需要憑發票才能把錢拿出來。而在她們村里,如果經費超過5000塊錢,還必須召開村民(社員)代表會,半數以上的人同意了,經費才可以使用。沒有村民代表大會、村民代表簽字,經費拿不出來,大隊也沒這權力。所以她覺得她們辦事兒挺難的,“申請經費要發票,我們都先拿自個兒的錢墊上,你不買東西人家肯定不給你開票,然后開回票再回來報。那年我墊了一萬多塊錢,我們全都這么墊。(問:有墊了錢沒報成的么?)沒有,因為我們從買東西之前就征得書記同意,說現在一人置一套服裝行不行,他說行你買去吧,然后再拿自己的錢去買,買完拿票到他那報。”

這種拿發票才能使用經費的情況,消解了村里的文化組織員組織文化活動時的積極性。文化組織員在組織活動時還會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障礙,比如鎮里的經費每年不一樣,不太固定,有時候沒有,有時候有;每年參加文化活動的村民都會進行比較等。

“我們村現在就不參加鎮里布置的文化活動了,沒法報,跟底下參加的群眾沒法交代。頭年(2016年)有錢,今年(2017年)參加沒錢,人家就說這錢是不是讓我們文化組織員得著了,我們背著黑鍋,忙忙碌碌付出辛苦,還落人埋怨,其實文化組織員也不比人多掙一塊錢。想著人家村一人分150元,不想著人家去的人少,他不這么理解。”(H)

那么,鎮里如果撥付經費的話,撥付的活動經費夠用嗎?他們普遍認為,肯定夠了啊!以前都憑著愛好來參加,現在有經費了,就按照這個經費花,肯定不會超出的,給多少錢辦多少事啊!

這里,就財務制度而言涉及幾種情況:鎮里的經費無論來自什么部門,都只能落實在村委會的賬戶上;村委會的財物管理每個村有不同的情形,每個村都有財務專員,財務專員按照村書記和村民代表大會的意見對經費進行管理;經費的用途與分配,與鎮里的行政設計之間并無任何有效的對應關系和約束力量。

村落文化組織員:游離在個體身份與職業身份之間

文化組織員,在身份上,既是村委會的一個職位,又是村里的一個普通村民。因此,很大程度上他們是以兩種身份行動的,但這兩種身份又通常是混雜在一起的。

首先,作為個體的文化組織員,是一個喜歡文藝活動的村民。在村落里,她們與其他村民一樣,在經濟收入上可能還不如其他村民。而她們與其所在村落的鄉土資源之間,也基本是若即若離的態勢。調查顯示,文化組織員全部來自其所在的村落,其父母都是當地土生土長的村民。她們的文化程度集中在初中,或者初中畢業,或者初中未畢業,高中畢業的寥寥無幾。這與村民的文化程度的平均水平是基本匹配的。作為個體的文化組織員,是當代中國鄉村社會的產物。她們作為個體參與生產的鄉村文化形式,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當代鄉村社會中鄉村文化的主流形式。

其次,文化組織員這個職位所賦予的職責有一定的規定性,但這種規定性并非是嚴格意義上的,而是有很大的彈性空間的。因此,文化組織員在完成職位所要求的任務時,與鎮里文體中心以及村委會之間的關系本身是有內在沖突的。在參與區里、鎮里組織的文化活動時,文化組織員往往會選擇權力就近原則,即把需要完成的任務按照權力由近及遠的先后順序排列。排在第一位的是村委會的任務,第二位的則是鎮里的任務。盡管鎮里的任務排在第二位,但也是有選擇地完成的,并非必須完成。鎮里布置的文化活動,通常沒有強制性,但如果涉及經費的話,該項任務便成為強制性的了。在這種選擇過程中,村委會的行政力量會影響到個體的行為,因為文化組織員一方面只是村委會的一個成員,但并非處于權力的核心,另一方面作為個體,他們又只是農民。個體自身的能力、在村委會的位置、與鎮里的關系以及在村里的影響力,都決定了個體的選擇。

G是村里的一名文化組織員,2017年被其所在的鎮評為優秀的文化組織員,評語寫道:“熱愛文藝的她不僅積極參加鎮村的各項文化活動,還在區里報名參加了交誼舞、民族舞培訓班,回村后教授村里的姐妹。同時,還自購學習設備,不斷提升自己,在區鎮組織的廣場舞、卡拉OK大賽等各種活動中還獲得了不錯的成績,在鎮舉辦的廣場舞大賽中,由她組織的代表隊取得了二等獎的好成績。”G為自己的成績感到驕傲,她不斷強調道:“我就是喜歡干這些,樂呵呵的。不為了別的,就為了開心。”在她開心的這一刻,職業的需求與個人的訴求完美地結合起來了。換言之,和城市社會中的行政職位相比,作為個體的文化組織員和作為職位的文化組織員,在鄉村社會的秩序中,其交叉范圍更大,職務性范圍則更小。

H是某鎮中心村的文化組織員、計生專干、婦聯、就業指導員等,身兼數職。她也特別熱愛文藝活動,她說:“我就是喜歡文藝活動,特別是唱歌跳舞之類的。”她們村的廣場舞大約有60種,每種她都很熟悉。村民的廣場舞都是她教的,她自己在網上學或者報名參加培訓班,然后回來教村民。除了廣場舞,其他舞蹈,比如交誼舞、排舞,她也參加了培訓和比賽。她是鎮里40多個村的舞蹈團的培訓員和老師。2009年,她還組織了村里的合唱團,“我的目標就是讓越來越多的村民參與到文化活動中”。

文化組織員作為職位和個體參加文化培訓活動,組織者主要是政府,在政府組織的文化培訓中,90%是由鎮里組織的。比如2017年,某鎮文體中心組織的培訓活動有4次,包括健身、廣場舞、主持、演講等,培訓對象是村里的文化組織員。鎮里組織的針對農民的文化培訓活動則比較多,該鎮自2015年以來累計為村里的農民組織書法、國畫、布貼畫、金屬畫等興趣班和創業班等50余期,培訓3000多人次;并且還在春節、端午、十一、九九重陽節等重要節日組織村里開展文化活動,讓農民自愿報名參加。

此外,作為村民的文化組織員,也會加入村里的文化大集中,由此村落還成了文化集市,農民參與秧歌、水兵舞、廣場舞、小車會等各項文化活動,最大的參加者已經80多歲了。

“我經常參加鎮里的原創節目比賽,自己撰寫評劇選段,歌頌家鄉。我還是村里藝術團的成員,與劇團一起積極參加星火文藝工程演出,并到部隊、敬老院、基層慰問和義演。這些文化活動不僅是自愿的,而且是免費的。”(G)

對鄉村文化的生產而言,文化組織員通過兼職、個體的鄉土資源、個人的藝術特長等,不斷衍生出一些新的鄉村文化的形式。因此,承擔文化組織員工作的女性認為,對鄉村文化活動的組織來說,兼職比專職更為有利一些,比如每年的三八節,婦聯主辦可以借助這個平臺做文體方面的宣講故事、詩歌、趣味運動會、書法等;還可以做計生方面的活動,如各種惠民政策宣傳、各種健康講座和義診活動等。“專人專職我覺得只是相對的好,身兼多職,相對很辛苦!但正是這樣所謂的辛苦,帶給我們的也是幸福和快樂。其實各個部門、各個工作職位都不是獨立的,都或多或少是有關聯的!而且和不同崗位的人一起開會學習,使自己知識面更廣,更有利于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能力。”(H)

簡單而言,農村的文化組織員,在政府層面承擔著中國當下鄉村的主要文化生產活動,這種文化生產活動的形式主要有唱歌、廣場舞、秧歌、戲劇、演講等,這些活動涉及不同層級政府,其中會涉及行政關系、財政問題等;也有非政府組織的文化生產活動,文化組織員作為參加者或者組織者參與其中,文化生產的形式以唱歌、跳舞以及一些民間樂器的演奏為主,比如嗩吶等。演講這一形式在鄉村自組織的文化活動中比較罕見。

結論與討論

結論。本文從文化組織員職位的設置、活動經費以及文化組織員在鄉村的身份三個層面,描述了文化組織員視角下的鄉村文化生產實踐過程,認為其具有以下初步特征。

第一,鄉村文化組織員視角下的鄉村文化生產實踐,帶有濃厚的行政性。鄉村文化的生產,在當下鄉村社會中,主要還是依靠基層政府的扶持與引導。鎮一級的文體中心和村委會是鄉村文化生產的兩個主要組織。對于鎮一級的文體中心而言,在工作中他們面對的主要是鄉村的文化組織員,而文化組織員在村里的行政關系則隸屬于村委會,尤其村書記。文化組織員的工資一部分由鎮里負責,一部分與村書記的工資掛鉤,導致在鄉村文化生產中,行政性成為一種顯著的特征。

第二,鄉村文化組織員視角下的鄉村文化生產實踐,帶有很明顯的重新秩序化特征。在鄉村文化生產的形式中,唱歌、跳舞、戲曲、演講是四種最為常見的形式。這些文化形式在生產過程中,與原有的鄉村文化傳統之間有一定的關聯性。筆者在7年農民培訓中發現,基層政府,包括區、鎮以及村落里的干部,大多數都來自本地,人力資源管理的本土性使得政府在主導鄉村文化生產時會依照農民日常生活所喜愛的文化形式進行設定。這種設定反過來對原有的鄉村文化生產的潛在秩序進行重新秩序化。

第三,鄉村文化組織員視角下的鄉村文化生產實踐,帶有一定的自組織性。在行政性、重新秩序化過程中,文化組織員參與農民自身的文化大集中。這種文化大集的形式,一部分延續了傳統農村集市的形式,即在小商品交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農民文化娛樂形式,在固定的地點、固定的時間周圍的農民都去參加;一部分則是由鎮里文體中心直接在村里發出通知,農民自愿報名參加,以文化比賽的形式對鄉村文化進行再生產。這兩種形式都帶有一定的自組織性。第一種形式盡管是在集市的基礎上,但已經約定俗成,地點是免費的,時間是固定的,參加的人員是自愿的但也有一定的組織性;另一種形式,雖然是比賽,但以農民原創的節目為主,因此節目形式實質上是農民主導的。這兩種鄉村文化的生產都帶有一定的自組織性。

討論。文化組織員在鄉村的設置,迄今已有有10年時間。而城市的社區也開始設立文化組織員這一職位。那么,設立文化組織員這一職位,對鄉村文化乃至當代文化的發展而言,可以帶來的思考是什么呢?

第一,鄉村文化組織員視角下的鄉村文化生產,具有文化再生產特征嗎?

在行政性、重新秩序化和自組織性過程中,鄉村文化的實踐形式通過節目內容的原創性與行政性的結合、節目形式固定化與節目內容原創性的組織,以及節目表達形式與當代大眾網絡語言、鄉村方言俚語等表達方式的混雜,在呈現鄉村文化地域性特征的基礎上,再現了當代鄉村文化的再生產特征。這一點,在筆者所考察的鄉村文化生產過程中呈現得十分明顯。文化組織員一方面承擔了引導者的角色,另一方面也承擔了執行者的角色,同時也是其他鄉村文化生產形式比如文化大集的參與者,這三個層面的鄉村文化生產,一定程度上都呈現出鄉村文化再生產的特征。徐勇認為,中國社會依賴兩種關系來實施“以文治理”,即物的依賴關系和人的依賴關系,人的依賴關系建立在自然經濟基礎上,物的依賴關系則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而現階段的“以文治理”則應該集中在公共文化建設上。公共文化的主要提供者為政府,政府要給農民提供均等的、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務,采用將公共文化服務與農民的日常生活結合起來的方式,實現文化服務的有效供給,從而實現更為有效的鄉村治理(2017:63)。本文研究所呈現出來的鄉村文化生產實踐過程表明,并不能將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者完全放置在政府身上,農民自身所形成的文化大集、節假日自組織的各種文化活動、村鎮文化活動,本來也再造了一種新的公共文化形式和文化空間。文化組織員在其中承擔了農民與政府之間的媒介作用。

第二,當代鄉村文化生產中文化組織員的角色,如何清晰定位?

在鄉村文化生產中,農民的主體性自然毋庸置疑。如何將農民的主體性建立在理性反思的基礎上,并在現有的市場邏輯、鄉村治理邏輯和鄉村社會的文化邏輯混雜的現實中,對鄉村文化的實踐進行重構,這不僅關涉鄉村社會結構的調試問題,也涉及鄉村現代化過程中人本身的現代化問題。有學者認為,鄉村文化生產中出現了“中心個人”的概念,成功的“中心個人”所需具備的文化特質有:會做人、公平公正、為集體利益考慮。這三個特質形成遞進結構,一起建構了“中心個人”的文化生產。在后集體時代的當下,文化生產的結構發生了根本變化,公平公正與為集體利益考慮日益為個人利益合理化所替代,“中心個人”呈現出痞子型人物的趨勢(李曉裴,2016)。筆者認為,文化組織員與“中心個人”的概念有交叉之處,比如為集體利益考慮,公平公正,但文化組織員本身屬于政府行政管理中的一員,其所主導或參與的文化生產,是一種由多種因素引導、以農民原創性的因素為主導的實踐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鄉村文化組織員既是一種整合的力量,也是一種分離的力量,整合的力量意味著他們可以將中央政府、基層政府、自我與農民對鄉村文化的訴求融合在一起,分離的力量則意味著他們借助農民的身份、作為自我的個體身份,不斷在鄉村文化實踐中拓展鄉村文化的形式與內容。

第三,決定鄉村文化生產的實踐邏輯是什么?

有學者認為,就鄉村文化的歷史發展脈絡而言,國家力量、土地改革和市場經濟是影響鄉村文化發展的三股不可忽視的力量,它們決定了鄉村文化的發展態勢和發展路徑(趙旭東,2017)。在市場化語境中,文化持有者對自身文化往往缺乏自知,傾向于強勢文化,強勢文化逐漸侵蝕鄉村文化,改變著鄉村文化生態,鄉村文化空間和文化意向逐漸變得模糊和搖擺。因此,要改變對鄉村文化的毀棄和吞噬狀態,重建鄉村的文化空間和文化意向至關重要(李佳,2012b)。根據本文的調研,筆者認為,決定鄉村文化生產的實踐邏輯的主要因素是村級的文化組織員;而影響鄉村文化生產的理論邏輯的主要力量則是中央政府。二者之間并非總處于一致狀況,而常常處于沖突與妥協中。

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改造、治理,自1949年以來,使得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一種以國家的名義對鄉村社會進行書寫的模式在1978年的鄉村改革之前已經基本形成。這種書寫模式更加強調現代性的諸種特征,極力強化傳統與現代的分離,并且以改造個人為手段來改造社會(趙旭東,2009)。隨著市場邏輯在鄉村的滲透,改革初期所倡導的“文化搭臺經濟唱戲”則轉向了文化產業的路徑。同時,被忽視的民間文化通過政府接納和政府理解而逐漸正當化。在國家與民間這樣的互動過程中,“一種以國家名義對于鄉村文化的書寫嵌入了鄉村文化的內涵之中,使得鄉村文化的原有特質發生了轉變。在這種書寫的加減法中,傳統得到了一種再造,這種再造不是在民間,而是在國家的想象之中”(2009:81)。

根據本文的研究,筆者不完全同意上述觀點。村里的文化組織員,作為文化生產的主要載體和文化生產實踐的主要運作者,其身處國家與社會、政府與農民之間,是協調國家與社會、政府與農民關系的核心。在文化生產實踐中,他們既是傳統文化的攜帶者,又是傳統文化的延續者,同時也是新型的鄉村文化生產與實踐的邏輯運作者,換言之,村落的文化組織員一定意義上正在重塑中國鄉村文化的實踐邏輯,這種新的實踐邏輯,走向何方,還需繼續觀察與思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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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鄭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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