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的任務。然而,現階段由于政府決策領域的法律規范尚未系統完備,導致出現決策“拍腦袋”、執行“拍胸脯”、執行完了就“拍屁股”走人,甚至決策失誤就“拍桌子”推責的現象。杜絕“四拍式”決策,必須把決策納入法治化軌道,依法規范政府的決策行為。
“四拍式”決策的危害性
“四拍式”決策反映了政府決策行為中缺乏法律約束,且易造成政府決策行為失范,降低政府的合法性,損害人民利益。
一是“四拍式”決策容易誘發尋租行為,損害人民利益。在任何社會形態下,經濟生活都離不開政府的管理。當一個地方的政府卷入尋租活動中,就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尋租現象極大地破壞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使人們對市場機制的合理性和效率產生根本懷疑,于是就更多地要求政府來干預,而這又給政府提供了新的尋租機會,從而讓社會陷入了尋租的惡性循環,難以建立起健康運行的經濟秩序。
二是“四拍式”決策導致地方政府決策行為的公共性質異化,由創造和保護公共福祉變為與之爭利。政府是行使公權力的機關,只能為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而服務。但現實中,有的地方政府往往利用其職權優勢謀取經濟利益,這就背離了政府追求公共福祉的性質,轉而謀取局部利益乃至私利。
三是“四拍式”決策導致地方政府決策隨意性強,給社會造成危害。一方面,行政權本身具有主動性、擴張性、易腐性;另一方面,決策權的行使,會不同程度地受到個人意志的影響,從而具有很強的隨意性,尤其在缺乏嚴格的行為規則,以及法律監督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其表現得更為明顯。行政決策隨意性太強,缺乏科學性,往往會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并為“暗箱操作”、假公濟私、貪污腐敗提供土壤。
杜絕“四拍式”決策,實現政府決策的法治化
政府決策作為行政權力運行最重要、最核心的方式之一,理應受到最嚴格的規制。沒有決策的法治化,也就無法建成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政府決策法治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摒棄人治行政觀念,樹立法治行政觀念。從某種意義上說,有什么樣的行政觀念,就會有什么樣的政府決策行為。因此,要實現政府決策行為法治化,就必須變革行政觀念,徹底摒棄人治行政觀念,樹立法治行政觀念。政府決策行為法治化必然要求人們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權力法定、嚴格依法行政等觀念。
第二,加強和完善有關規范決策行為的立法,使政府決策行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完備的法律體系是實現政府決策法治化的首要前提,沒有完備的法律體系,政府決策法治化就是“無本之本,無源之水”。為此,有必要加快國家層面的立法進程,將重大決策納入法治軌道,科學合理地界定各級政府的行政決策權,健全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強化決策法定程序的剛性約束,推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水平。
第三,嚴格執法,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制。要實現政府決策行為法治化,嚴格執法是關鍵。因此,必須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制,明確執法責任,對一切執法犯法的行為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樹立憲法法律至上的權威,實現政府決策行為法治化。
提升政府決策的公信力,健全依法決策的機制
實現政府決策的法治化,必須健全依法決策機制,保證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落實決策法定程序,提高決策質量,促進決策效率,減少和及時糾正違法決策、不當決策、拖延決策,提升政府決策的公信力和執行力。這方面的具體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落實公眾參與。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強化公眾參與的主動性、豐富公眾參與的形式對于促進政府決策行為的法治化有著重要意義。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廣泛聽取意見,與利害關系人進行充分溝通,并注重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意見。針對當前一些部門和個別地方政府在決策方面存在的問題,要特別注重增強公眾參與實效,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等,除依法應當保密外,應在決策前通過聽證座談、調査研究、咨詢協商、媒體溝通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與利害關系人進行充分溝通;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換位思考、將心比心,優化完善政策措施,同時,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加強合法性審查。為了督促政府和各職能部門重視依法行政工作,確保政府重大決策的作出符合合法性要求,建立政府內部重大決策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機制,一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建立政府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堅持集體討論決定。我國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行政領導制度,且行政首長的決策涉及層面廣,影響重大。為杜絕行政首長擅權專斷、濫用權力,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部門領導班子會議討論,由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決定。集體討論情況和決定要如實記錄、完整存檔,以規范依法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
增強決策透明度。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決策事項,應當公開信息,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以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要公開,接受內部和社會監督,公眾有權查閱,以確保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要建立健全決策公開工作機制,規范重大事項決策公開的內容、程序和方法。決策通過的重大事項,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政務網上全面公開,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有關方面。為避免“拍腦袋”決策,要在事前充分論證,以大量事實、數據作為支撐,并吸收業界的專業意見。同時,要注重程序約束,讓不科學的決策無法通過。
嚴格決策責任追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可以明確重大決策失誤和決策違法的具體情形,無論決策者是否在位,只要認定為需要追責,可以通過倒查實施終身責任追究,防止出現“四拍式”決策,嚴格決策責任。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條例的同時,各級領導干部要更新理念,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行使決策權,確保重大決策民主、科學、規范;要完善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理順政府決策體制、細化各項決策制度,增強決策制度的可操作性,提升依法決策的水平;要建立科學的評價考核制度,將重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納入績效考核范圍;要嚴肅追究錯誤,乃至違法決策的法律責任。
(作者為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與法律教研部教授、博導)
責編/肖晗題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