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從鮮為人知到廣為人知,從遭受冷遇到廣受追捧,這一過程反映了我國非遺保護與傳承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不應墨守成規,而是應當通過加強科學研究、推進宣傳教育、吸引社會力量參與以及加大經費投入等方式,充分發揮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中的職能。
【關鍵詞】政府職能 非物質文化遺產 文化開發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全民非遺熱”持續升溫,但對于這一現象我們還需辯證地看待。一方面,人民開始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這說明在解決了溫飽問題后,群眾逐步意識到滿足精神生活的重要性,這無疑有助于促進我國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另一方面,也需要客觀審視當前“非遺熱”中存在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與市場接軌,文化藝術品不斷商品化。其中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成為商品開發的招牌,大大消解了自身的文化屬性,更有甚者成為了低俗文化,對群眾的精神世界產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響。因此,政府有必要發揮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中的職能,還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來面貌。
政府在“非遺”保護、傳承中應當履行何種職能
2018年6月6日,在法國巴黎舉辦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第7屆會議中,我國高票當選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委員國之一。這不僅充分肯定了我國政府在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中所作出的努力,也激勵著我國政府繼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工作中積極履行自身的職能。
從法律視角來看,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工作起步較晚,缺乏成熟的法律法規體系。2011年6月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結束了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方面無法可依的局面,明確了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能。其中有以下內容:將保護與傳承工作納入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與傳承工作支出納入財政預算;加強宣傳工作,強化群眾的保護與傳承意識;根據保護與傳承工作的需要,開展相關調查活動;建立代表性項目名錄,并加強傳播力度等。
從文化性質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公共文化產品。然而,目前的文化市場中,只有個別企業與個別群眾愿意提供這一公共產品。只有政府參與市場管理,以“有形的手”引導市場合理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盤活非物質文化遺產供需市場,引導社會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才能為非遺保護與傳承工作的開展提供保障。
從社會發展視角來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工作給予的資金投入,難以在短期內為社會帶來經濟效益。然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重要的文化資源,對社會的整體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保護與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群眾來說,能夠提升個人的文化素養;對于社會來說,可以延續人類的文明基因,提高群眾的民族認同感,進而增強國家的軟實力。因此,政府需要從社會責任視角、民族發展視角、長期經濟發展視角出發,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
如何充分發揮政府在“非遺”保護、傳承中的職能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和“活”的遺產,在增強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促進中外文明交流互鑒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級地方政府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工作的組織者和管理者,應當充分發揮自身職能,有序推進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工作。
引導相關學者深入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是一項涉及多個學科專業知識的技術性工作,而各級地方政府管理部門大多不具備相關專業水平,因此還需引導相關學者積極參與,以免造成決策的失誤。一方面,各級地方政府文化管理部門應邀請專家學者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組,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方面的技術支撐,避免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因受到忽視而逐漸消失。另一方面,各級地方政府部門應當設置相應的項目基金,引導專家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歷史、規律、現狀等進行科學的調查研究,進而為政府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提供依據,以便其更有效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工作。
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一方面,各級地方政府需要加強群眾的“非遺”保護意識。各級地方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范疇,廣泛開展具有地域特色的文藝匯演、文博會等活動,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力度;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講座、交流等活動,普及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相關的知識,同時還應當充分借助新媒體等平臺,發揮輿論引導作用,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強化群眾的保護與傳承意識。另一方面,各級地方政府需要加強傳統文化教育。當前,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工作還處于起步階段,保護與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還未能引起群眾的廣泛重視,因此,加強傳統文化教育成為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重要途徑。各級地方政府應當鼓勵轄區內各級各類學校、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等定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宣傳活動。
吸引社會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一方面,引導社會企業參與。當前,一些地方已在引導旅游企業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方面獲得了成功經驗,這不僅極大地帶動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也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提供了資金支持。各級地方政府需要充分審視當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項目,對于其中適合進行市場化開發的部分,應當積極引入旅游市場,將其打造成優質旅游產品。同時,也需要對旅游行業與企業進行必要的干預與引導,避免過度的商業化行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造成破壞。另一方面,引導社會個體與團體參與。傳承人的積極性與傳承方式的科學性是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級地方政府需要引導民間藝人、匠人以及熱衷于文化事業的社會人士與團體自發組建社團,組織日常交流活動,進行技藝切磋。
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經費投入力度。一方面,提高用于保護與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項經費。近年來,盡管中央政府已經撥了一大筆專項資金用于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但在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較為豐富、保護與傳承工作壓力較大的地區,專項資金仍然難以滿足需求。因此,各級地方政府不應過度依賴中央撥款,應從自身財政收入中撥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專項經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搶救性開發。另一方面,拓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經費來源渠道。各級地方政府需要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設置專項基金,借助稅收優惠等方式吸納企業捐助;在市縣兩級文化管理部門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機構,對于適合產業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積極探索產業化發展新模式,生產文化產品,提供旅游服務,以擴大收入來支撐保護與傳承工作。
(作者為通化師范學院文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錢永平:《社區參與視角下的縣級政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以山西祁縣文化局為例》,《西北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
②仝召娟、梁婕、許鑫:《我國非遺保護政府機構官微利用現狀及優化策略》,《圖書情報工作》,2017年第2期。
③歐陽正宇、王琳:《旅游產業弱勢區基層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分析》,《寧夏社會科學》,2016年第5期。
③張希月、陳田:《基于游客視角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影響機理研究——以傳統手工藝蘇繡為例》,《地理研究》,2016年第3期。
責編/王妍卓 牛牧瑤(見習)
美編/王夢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