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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的“法治化”革新

核心提示: 目前,我國的政府投資存在“規范失位”“監管失察”和“經營失序”等問題,導致政府投資項目存在行政違規、刑事違法、權益受損等風險。為此,要對政府投資進行“法治化”革新,確保政府投資服務于民生發展和國家法治政府的構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更好地促進經濟的繁榮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摘要】目前,我國的政府投資存在“規范失位”“監管失察”和“經營失序”等問題,導致政府投資項目存在行政違規、刑事違法、權益受損等風險。為此,要對政府投資進行“法治化”革新,確保政府投資服務于民生發展和國家法治政府的構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更好地促進經濟的繁榮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關鍵詞】政府投資  法治化  政府投資條例   

【中圖分類號】D922.2    【文獻標識碼】A

改革開放以來,政府投資作為一項重要的政府職能,在落實國家發展戰略、促進社會長足發展、推動公共領域建設、提升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引領和帶動民間資本有效投資等諸多方面發揮了積極的核心作用。

政府投資的界限范圍,從廣義上看,不僅包括預算內資金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還包括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建設項目,以及黨政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建設項目;從狹義角度看,主要指在中國境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我國的《政府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條就是從狹義角度規定的。

毫無疑問,我國經濟近四十余年的高速發展、國家建設的全方位進步及科技領域的突飛猛進,都得益于大規模的政府投資,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經驗+粗放”式的大規模政府投資導致決策不合理,政府既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又作為市場競爭參與者的弊端日益顯現,對此,我們不能不重視和警惕。

政府投資存在“規范失位”“監管失察”和“經營失序”等問題

政府投資不同于企業投資。政府投資側重于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產品薄弱領域,企業投資則側重于經營性領域,這是由我國政府投資與民間投資肩負的歷史使命和自身特點差異決定的。根據以往政府投資的領域和方向,政府投資往往公益性和經營性不分,政府和市場的界限模糊,政府身兼運動員與裁判員雙重身份,這給政府投資和運營帶來了一些問題。

第一,政府投資的決策主體缺乏投資和商業經驗,導致決策的任意性。政府投資的決策主體通常是相關行政決策部門的負責人,其主要的工作職責是管理當地政務,從商經歷相對欠缺,在作投資決策時缺乏科學論證,對投資項目的成長性、預期前景、潛在風險把控預判不足。一些地方會將政務管理的經驗作為商業經營的判斷依據,用行政化的思維作出與投資和經營規律相悖的決策,即用行政命令代替經營管理。這很容易使決策流于形式,為項目的下一步運營留下風險隱患。

第二,政府投資決策規范依據不足,缺乏公開透明,容易導致投資方向的偏離性。在《政府投資條例》出臺前,政府投資決策缺少法律依據和規范,許多地方的政府投資與企業投資界限不清、分工模糊,有利可圖就一哄而上,將公益和服務性投資同經營性投資混同,從而導致投資目標模糊、投資方向搖擺、政企不分、政商不分、決策程序不透明、民主化和科學化欠缺、投資決策和項目評估缺乏科學的調研和論證而流于表面文章。

第三,政府投資的監督和考評機制缺位,容易導致投資管理的偏松性。政府投資的項目由于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決策長官”的意志,加之以往缺乏上級的監管和社會的監督,所以在運行過程中可能會因為“決策長官”的職務變動、實際掌管者的流動與更換而缺少始終如一的制度和規范約束,進而導致運行處于松散狀態。決策者對決策結果不負責,經營者又無法獨立決策,監督機制和考評體系缺失,導致一些政府投資項目的經營和管理不規范。

第四,政府投資過度關注管理身份的分配,容易導致投資回報的低效性。政府投資的經營和管理在實踐中往往表現為以“身份管理”代替“契約管理”。在龐大的政府投資中,很多管理者既是經營主體的領導,又是有著相應行政職務和級別的公職人員,由此形成了“官商共治”的經營和管理模式。由于經營和管理的“身份錯位”,管理者通常不會把“經濟收益”作為主要任務,而是將“身份收益”(或者稱“保位子”)作為根本目標,甚至會產生政府投資只要不虧或不大虧就是最高經營目標的思想意識。這樣很容易導致政府投資項目經營效率低、效益差,加之缺乏外部競爭和考評壓力,預期回報低效。

綜上所述,政府投資存在“規范失位”“監管失察”和“經營失序”等問題,不可避免地會導致政府投資項目在法律規定、政策指向和合同守約等諸多方面存在行政違規、刑事違法、權益受損等風險。

政府投資“法治化”有利于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助力法治政府構建

鑒于政府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為了規范和監管政府投資,使之更好地服務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提出,2020年要實現法治政府的建構目標,全面推動政府在履行職能過程中要循法而為,依法行政。2016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應完善政府投資體制,政府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2018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政府投資條例》,該條例于2019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使政府投資在制度化構建、規范化運營和法治化管理方面步入快車道。

首先,政府投資的制度化構建是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必要前提。用于政府投資的資金多來自于政府的預算資金,嚴格來說,來自納稅人的稅收和其他國有資產經營的收入。由于歷史原因,改革開放初期百廢待興,我國的基礎設施和社會建設存在諸多欠賬。而民營資本剛剛起步,短時間內無法替代國營經濟在國家和社會建設中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國有投資一家獨大的局面。大到事關國家未來發展全局的航空航天、深??睖y等,小到鄉村振興、衛生改造,都能看到政府投資的身影,時至今日,以政府投資或以國有資本為主導的投資主體依然是國家經濟建設和發展的主力。政府投資若離開科學化的制度約束機制,就很難實現“保值增值”。只有建立健全國有投資的制度約束機制,才能讓政府投資將國有資產做足做實,從而更好地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本目標。

其次,政府投資的規范化運營是避免“政府與市場”界限不清,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根本保障。長期以來,困擾我國經濟體制深化改革的結構性障礙就是尚未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在近現代人類社會發展的實踐中,社會主義制度下的計劃經濟體制和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市場經濟體制都曾經或正在被實踐,而在社會主義制度下進行市場經濟的探索目前為中國獨有,是前無古人后無來者的偉大創新。按照西方經濟學理論,政府與市場必須保持適度的距離,才能實現政府的廉政與自律以及市場的活力與自治。從某種意義上講,改革開放40多年來,我國依靠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和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的雙重調節,基本實現了經濟發展上的騰飛和跨越。但同時必須看到,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市場經濟仍存在一些亟需解決的“后遺癥”,其中,在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和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之間總是隱約出現一只“看不清的手”,這“第三只手”常常影響政府的獨立決策,又制約著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如何實現在保持市場競爭和活力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強大的動員能力和引領作用,是規范化管理政府投資的根本所在。俗語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政府投資條例》對政府投資必須針對現階段市場還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領域、積極發揮對社會投資參與建設的引導和帶動作用、無差別地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這些規范要求和制度安排致力于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解決“第三只手”的后遺癥。

最后,政府投資法治化管理是優化政府投融資體制的必要手段,可以更好地助力法治政府的構建。政府投資法治化革新的根本目標就是優化政府投融資體制,簡單地說,就是讓政府改變過去的“三亂”(亂上項目、亂借錢、亂花錢)現象,杜絕過去的“三工程”(“面子工程”“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等違反市場規律和常識的亂作為。運用法治化的手段,讓政府投資按照市場規律更加科學高效地運營,更好地服務于國家經濟社會的繁榮與發展,助力“2020法治政府”目標的實現?!墩顿Y條例》規定了政府投資必須要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和公開透明的原則,政府投資首先要受制于預算約束。這些法治化的約束機制可以被視為實現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手段,對國家治理體系的完善和國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大有裨益。

以市場機制為引導,進行科學規范的制度約束,推動政府投資“法治化”發展

確保政府投資更好地服務與聚焦民生重點,精準助力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杜絕低效無序的投資“后遺癥”,構成了當下推動政府投資“法治化”建構的核心目標。盡管目前國務院已經出臺了《政府投資條例》,在形式上實現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這只是解決了政府投資的“法制化”問題,實現真正的“法治化”還任重道遠。“法制化”僅僅意味著政府利用“法律”對政府投資進行規范,起決定性作用的依然是有決定權的“個人”;而“法治化”則要求政府投資決策者本身也受制于“法律”,從根本上解決政府投資中的“個人偏好”和“獨斷專行”。雖然不能期待多年的“后遺癥”可以通過一部行政法規得到全面解決,但“有章可循”卻正式開啟了政府投資“法治化”治理,推動政府投資從“法制化”向“法治化”跨越。

第一,要對涉及政府投資的各種政策和規范“去繁就簡”,以保證法治化的統一。目前,規范國有資本和國有投資的各類政策性規定很多,呈“碎片化”且彼此之間不銜接、不融通,從而導致各級政府在落實政策性規定和法律性規定時無所適從。由于政策和法規的內容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而政府投資所涉及的問題又具有實踐的廣泛性,其中諸多專業要求已經遠遠超過了地方政府決策者的認知能力,所以很容易造成解釋的多樣性和執行的偏差性。對現有規范政府投資的各類政策和法律法規做“去繁就簡”的梳理和整合,能夠讓政府投資的決策者更好地明晰政企界限、政資邊界,明確出資人代表機構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權責邊界,以避免政府投資與國有資產監管銜接不暢,避免權責越位、缺位、錯位現象的發生,從而保障政府資金的高效運營。

第二,地方政府應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的原則制定條例實施細則,以保證條例的貫徹實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規范文本應表達嚴謹、邏輯自洽,往往將決策主體人格化,將現實的制度約束設定為理想狀態;而作為決策者則更關注權衡利弊,平衡各方面的牽制和影響,其決策實施的復雜性遠遠超過法律規范文本本身。不同的地域,其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不同,從而決定了地方政府投資“法治化”建構路徑的不同。高度抽象的法律法規如果沒能根據本地實際進行本土化再解釋,其實施的效果便會大打折扣。為此,地方各級政府應依據《政府投資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實情,制定出適合于本地實際的實施細則,讓條例的基本精神和制度規范真正落地生根。

第三,應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條例》的規范和引領作用,進一步擴大政府投資的規范范圍,以保證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的全面法治化運作。目前,《政府投資條例》對政府投資的規范范圍規定得過窄,僅限于政府預算資金,這顯然無法實現政府投資“法治化”的全面監管。因此,建議在相關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積極擴大政府投資的規范適用范圍,除了政府資金項目外,甚至可以考慮納入涉及政府預算的對外援助項目。

第四,以對政府投資法治化規范為契機,全力推進和深化法治政府的改革進程。我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明確提出2020年法治政府的構建目標,習近平總書記也多次強調保證法律嚴格實施對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意義。全面依法治國首要的是構建法治政府,而構建法治政府要求各級政府在“人事權”“財權”“物權”方面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將決策和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政府投資的“法治化”發展是在“財權”方面對法治政府構建作出的重要嘗試。如何將國有資本管理好、運營好,使之更好地服務于地方和國家建設,是法治政府構建的當有之為。政府投資的“法治化”發展表明,我國政府向法治政府構建邁出了最重要的一步。通過對政府“財權”的規范與限制,為進一步實現對政府“人事權”和“物權”的法治化規范提供參考和實踐經驗。

總之,政府投資的“法治化”發展表明,政府投資以市場機制為引導,正逐步步入科學規范的制度約束發展軌道。通過對政府投資行為的法律規范,確保政府投資不偏離服務于民生發展和國家法治政府構建的軌道。通過對政府資金的高效運營,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更好地促進經濟的繁榮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教授,生態法研究室主任)

責編/刁娜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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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賈娜]
標簽: 革新   政府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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