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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保護的域外擴張及我國的因應之策 ——以WesternGeco案為視角

【摘要】專利制度保護的不僅是私益,還涉及產業利益和國家利益;一國的專利法已不再是一國之內務,而必須考慮其在國際上可能產生的影響。為了通過知識產權控制國際市場和秩序,美國最高法院在WesternGeco一案中支持了專利權人可以就其域外的利潤損失獲得求償,這體現了美國專利保護在核心技術領域的強勢擴張。中國的專利制度固然要與“國際接軌”,但是“中國品格”才是必然選擇。我國在現階段不宜認可專利侵權領域的治外法權。針對行為人向境外提供專利產品部件的行為,不宜獨立認定專利間接侵權責任。關鍵核心技術是國之重器,唯有加快實現從“中國組裝”到“中國制造”再到“中國智造”的跨越,才能在國際市場競爭中掌握發展主動權。

【關鍵詞】專利保護 治外法權 專利間接侵權 損害賠償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17.005

2018年6月22日,美國最高法院對WesternGeco LLC v. ION Geophysical Corp.[1]一案進行了裁定,原告WesternGeco作為專利權人,可以針對被告ION向海外出口關鍵零部件,讓其他公司在海外組裝成競品的侵權行為,要求其補償海外利潤損失9340萬美元。此案歷經近10年之久,涉及的境外利潤損失先后經歷地區法院一審判賠、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免責,直至美國最高法院調卷重審,最終跨越專利屬地主義,為專利權人打開了求償境外利潤損失賠償的大門。時值中美貿易面臨重大沖突之際,美國最高法院的裁定一反常態,顯著擴大專利侵權賠償金的范圍,增加對專利權人的賠償力度,顯然是代表政府表明立場,宣示美國專利保護在核心技術領域的強勢擴張,以維護其在全球市場的壟斷地位。此案在國內外引起了很大的反響,涉及的專利法治外法權問題也頗具代表性,其對中國的專利保護和產業發展有何影響,如何采取因應之策,是本文所要關注和探討的問題。

美國WesternGeco案及其影響

原告WesternGeco公司是法國油服巨頭斯倫貝謝旗下一家提供海洋石油和天然氣勘探服務的公司,該公司針對海底勘探發明了地震勘探船側向導引技術并申請了一系列的專利,該專利進入了多個國家,但未在中國獲得授權。2007年,被告美國資源勘探設備制造商ION公司根據市場需求,生產出了拖纜定位裝置,作為側向導引技術的關鍵零部件出售給境外的公司。2009年,WesternGeco公司起訴ION公司專利侵權,并要求賠償損失。2012年,美國得克薩斯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根據美國專利法第271條(f)款[2]的規定,一審判決ION公司侵權成立;根據第284條關于專利侵權賠償的規定,判定ION公司賠償WesternGeco1250萬美元合理許可費,以及9340萬美元境外公司銷售利潤損失。ION公司提出上訴,2015年,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維持了合理使用費賠償,但是,依據“治外法權推定不適用原則”免除了被告ION公司9300萬美元的預期利潤損失賠償責任。然而,也就是在2015年,中國公司宣布攻克了多纜探物的關鍵技術。這意味著,即便ION公司不出售涉嫌侵權的拖纜定位裝置,中國公司也能依靠自己的技術提供類似的海洋資源勘探服務。WesternGeco意識到其國際市場壟斷地位岌岌可危,自然不服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撤銷利潤損失賠償的判決,于2016年2月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交調卷申請。

2018年6月22日,美國最高法院以7:2的比例裁定調卷重審結果,根據美國專利法第271條(f)款(2)項關于間接侵權之規定,判決ION公司供應零部件的國內行為侵犯了WesternGeco的4件專利[3]。根據第284條[4]規定,法院應該判給索賠人足以彌補所受侵害的賠償金,被告ION公司在賠償WesternGeco公司1230萬美元的合理許可費之外,還要補償侵權導致的海外利潤損失9340萬美元。法官認為,WesternGeco的海外利潤損失賠償不過是美國專利法第284條在國內的適用,由此回避了治外法權的適用問題。

眾所周知,之前,美國政府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一直擔憂,專利賠償過度導致非專利實體(NPE)的興起,從而給創新帶來負面作用,因而打壓過度專利賠償。此次裁定一反常態,顯著擴大專利侵權賠償金的范圍,這實際上是美國政府改變其專利保護立場的一種宣示,意在對過去的專利政策進行反思和重整,體現了對核心技術領域專利強化保護的決心。

時間回溯到2011年9月16日,時任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新設了“專利審理和申訴委員會”(the Patent Trial and Appeals Board),審理當事人提起出專利無效和申訴請求。此舉意在提升專利質量,打擊“專利蟑螂”。在經過專利審理和申訴委員會審查的所有專利中,被判定為無效專利的比例非常大,或者被判定為專利權人應低價或免費授予侵權人專利使用許可。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和美國最高法院也做出了大量削減專利保護力度的判決,專利權人很難從美國法院獲得禁令以阻止侵權產品的銷售。美國專利權人獲得專利使用費的數額和范圍因此遭到了大幅壓縮。有相關數據顯示,美國的專利制度已經造成流入美國初創企業的風險投資出現了62%的降幅,美國初創企業的數量也因此陷入40年來的最低點。[5]可見,美國過去10年的專利政策對美國企業的全球競爭力造成了損害。

與此同時,中國這些年卻得到了長足發展,經濟呈現了強勁發展態勢,不斷加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吸引了大量風險投資流入中國。中國公司可以獲得比美國同行更多的競爭優勢。2016年我國高技術產品出口額為4960億美元,美國為1530億美元,我國是美國的3.2倍。無疑,中國的創新發展對美國產生了威脅。美國政府已經意識到,必須改革當下這種失敗的、已經對其全球競爭力造成損害的專利政策,否則該政策將繼續損害其國家利益。在這樣的背景下,2018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對WesternGeco案的裁定,充分體現了美國專利保護在核心技術領域強勢擴張的意圖和決心,意在精準打擊向國外出售核心技術的行為,防止外國公司采購美國核心零部件,然后進行自主研發搶占美國公司的市場。這是美國政府一反常態,在這起案件中支持加大專利賠償的重要原因。

美國專利保護領域治外法權功能的演進

WesterGeco案是美國強化專利保護的一個代表性案件,涉及專利侵權領域治外法權的適用,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境外的行為是否構成專利侵權,二是境外的利潤損失是否屬于侵權求償的范圍。在WesternGeco案中,盡管最高法院法官回避了對“治外法權推定不適用原則”的適用,但是,如何明確專利領域的“治外法權”標準,仍是需要關注和思考的問題。

“治外法權”譯自英文extraterritoriality一詞,指一國法律的域外適用[6],即該國法律對該國境外的個人、權利及法律關系的適用。該詞用來表示一國給予外國的外交代表、軍艦等免受該國法律管轄的權利,也用來指一國依條約或通過其外交使節、領事在外國領土上行使管轄權。[7]“治外法權推定不適用原則”(Presumption against Extraterritoriality),是指除非國會有明確的相反表示,通常情況推定美國聯邦法律的效力不及于美國境外,即基于對各國法律主權的尊重,美國法律在美國境內有管轄權但不能管轄全世界,這一推定具體到專利法中也適用。“治外法權推定不適用原則”由來已久,但是,美國法院對于“治外法權”的理解和適用并不明確,通常有以下幾種治外法權理論。

第一,屬地主義原則。美國法律僅適用于美國境內的行為,而不考慮該行為的影響在境內還是境外。霍姆斯法官在“美國香蕉案”[8]中采用了這一觀點,這也是國際法上比較傳統的理解。

第二,效果說。美國法律適用于對美國境內產生實質性和可以預見的影響的行為,而不考慮行為發生地在境內還是境外。“實質性和可以預見的”影響強調了效果說適用的重要條件,其中“實質性”強調影響是非常巨大的,“可以預見”強調影響與行為有因果關系。效果說由于違背了國際法的屬地主義原則,在美國國外遭到了廣泛的批評,實際中對它的運用也不太成功。

第三,效果說+國際禮讓說。由于美國法院采用的純效果說往往使美國陷入與其他國家發生沖突的境地,為了調和美國與外國的利益,效果說的應用必須要有一定的限度。在“廷伯雷木材公司訴美洲銀行案”[9]中,喬依法官認為,“應考慮影響平衡的一些因素,包括:與外國法律或政策發生沖突的程度;當事人或團體的國籍或效忠情況及公司的地理位置,或主要經營地點;雙方國家的執行可望取得妥協的程度;對美國的影響與對其他國家的影響相比的重要程度;有明確目的損害或影響美國商業的程度;這種影響的可預見性,以及對美國國內經營與對國外經營相比的危害程度。如果堅持美國的權限的話,法院在估量這些因素時應該識別清楚可能發生沖突的程度”。[10]“曼寧頓面粉公司訴康格列姆公司案”[11]的判決,則將效果說和國藉相結合,法院會傾向于考慮行使治外法權。總之,“廷伯雷”和“曼寧頓面粉公司”兩案所采取的做法,使美國法院有更大的余地來考慮其判決對美國對外關系和對外國政府敏感性所產生的影響。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對治外法權問題的討論也日漸增加。在日益衰退和互相依賴的國際市場上,各國都力圖利用在域外擴大本國法規的辦法減少外國和外國公司的行為對本國市場造成的有害影響。[12]美國的反壟斷法,由于需要處理較多的跨境交易,明確適用于境外的違法者和境外行為,條件是上述行為對美國經濟產生影響。當然,是否有影響,還是依靠法官進行自由裁量。例如,2018年6月14日,美國最高法院調卷重審中國企業維他命C價格壟斷案[13]后,就撤銷了聯邦第二巡回法院做出的反壟斷判決,稱即使考慮國際禮讓原則,聯邦法院也并非必須采納外國政府對其本國法律法規的解釋。最后,判決河北維爾康制藥有限公司實施的固定價格、限制出口的行為違反了美國的《謝爾曼法》,罰款1.47億美元。雖然近期美國總統的稅收新政可能引起部分企業的資本回遷,但美國的產業空心化問題依然明顯。包括電子產品公司在內的許多企業出于降低成本和供應鏈的考慮,會選擇其他國家作為產品的制造地,這也使越來越多的爭議需要考慮境外的行為,因此,我們有必要探究治外法權的適用條件問題。

專利法本質上是國內法,具有地域性。原則上,一項專利不具有治外法權。然而,美國專利法正日益擴張并融入國際活動之中。為了禁止侵權人將未組裝的專利產品運往國外組裝,美國《專利法》于1984年在第271條中增加了(f)款,規定了當專利發明部件由美國實體提供且用于國外組裝時構成專利侵權的訴訟理由。該條款明確將美國專利的保護領域擴大到了其他國家和地區,為美國專利法的域外適用提供了法律依據。由此,通過國內法律的修改或者創造性運用可以起到影響外國利益格局的作用。

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WesternGeco案的判決中,曾依據“治外法權推定不適用原則”否定了境外損害賠償,多數意見援引了聯邦巡回上訴法院Power Integrations Inc. v. Fairchild Semiconductor Inc.[14]案的判決。在那份判決中,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根據專利法第271條(a)款關于專利直接侵權的規定,表示專利權人不能追回境外利潤損失,理由是“完全在境外生產、使用或銷售在美國享有專利權保護的發明,是一種獨立的、介于中間的行為,幾乎在所有情況下,這種行為都會切斷由域內侵權行為引發的因果關系鏈”。美國聯邦檢察長代表聯邦政府在其出具的“法庭之友”的意見書中指出,上訴法院對“治外法權推定不適用原則”的適用有誤,法院應在判斷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時適用“治外法權推定不適用原則”,而不應在確定責任后再次適用該原則來限制損害賠償的求償范圍。此外,聯邦檢察長還指出,專利侵權人和任何侵權人一樣,應當賠償被侵權人所有可預期的由于該侵權導致的損失。上訴法院將境外利潤損失排除在專利侵權賠償金之外的判決體現了對美國專利權人“系統性賠償不足”(systematically undercompensation)的問題。

因此,在WesternGeco案調卷重審裁定中,美國最高法院強調對其裁決是嚴格限制于美國專利法第271條(f)款(2)項下針對間接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賠償,要求專利權人證明“被告:(1)有意組裝部件;(2)知道其意圖的組裝是受專利權保護的;且(3)知道其意圖的組裝如果發生在美國將會構成侵權”。最高法院行使了自由裁量權,通過認定被告供應部件的這一境內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從而認定境外的利潤損失賠償也屬于針對國內侵權活動求償的范疇,由此回避了“治外法權推定不適用原則”。法院認為,判給WesternGeco的境外利潤損失賠償,是對專利法第284條的境內適用,是計算國內損害賠償的一種方式。法院在判決書的注釋中指出:“我們沒有論及諸如近因原則等其他原則可能在特定情況下限制或排除損害賠償的程度。”

不過,在最高法院Gorsuch大法官執筆、Breyer大法官附議的反對意見中,并不贊同該結論,因為“專利法沒有條款支持該結論,很多條款與之相沖突”。反對意見認為,因在美國境外使用發明而判決損害賠償,“可能會實際上默許美國專利權人利用美國法院將自己的壟斷擴大到國外市場上”[15]。這種反對意見不無道理。在Power Integrations案中,聯邦巡回法院禁止專利權人根據專利法第271條(a)款從外國銷售中追回侵權賠償金;在WesternGeco案中,最高法院卻鼓勵專利權人根據專利法第271條(f)款超越美國邊界來評估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由此,專利權事實上超越了地域性而具有治外法權功能;而法院的判決也為專利權人提供了更多的期待——以期能夠根據第271條之所有款項求償其在域外的利潤損失。正如美國聯邦檢察長針對WesternGeco案所指出的,“治外法權推定不適用原則”并不必然排除在專利案件中考慮美國境外的行為。此外,在美國版權法領域也有類似的判例。在LA News Service v. Reuters TV International, Inc.[16]一案中,法院的觀點就很明確,認為在美國境內發生的版權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域外損失,侵權人應當承擔責任。

總之,隨著經濟和貿易的全球化發展,工業產品的系統化、集成化程度越來越高,越來越多的最終產品的零部件中都不可避免地會包含外國人擁有的知識產權,這就使得知識產權的治外法權功能日益凸顯,[17]知識產權法領域的“國內法國際化”博弈會日漸激烈。

中國的因應之策:現階段專利侵權判定不宜具有域外效力

知識產權規則作為現代國際經貿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達國家在國際分工中取得控制地位的核心要素。[18]當前,世界各國對國際規則制定權的爭奪日趨激烈,而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受到跨國公司影響,它們通過向本國的立法和行政主管部門表達訴求,并通過政治或經濟手段,使自己的訴求上升為國家制度。[19]發達國家持續推進知識產權規則的升級,這對崛起中的中國既是挑戰,也是機遇。WesternGeco案啟示我們,要密切關注并深入研究國際領域知識產權發展新動態,并采取因應之策。

國際社會的中國立場:反對單邊貿易保護主義。當今國際格局不斷變化,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機制也發生裂變,向多極化發展。[20]當前國際知識產權格局面臨的最為重要的新動態就是中國等新興市場國家的崛起。新興市場國家的GDP占全球的1/4,人口占世界總人口的40%。新興市場國家在政治和經濟體制改革方面所獲得的成功,加大了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環境、可持續發展與知識產權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隨著知識產權意識的逐步覺醒,發展中國家更加關注平衡保護知識產權與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問題。[21]

目前,世界上形成了國際公認的制度設計和規則設計,世界逐漸步入有序博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體系與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協定是協調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主要平臺。美國以“美國優先”“美國第一”為圭臬,在WesternGeco案基于美國國內專利法支持專利權人可以就其境外的利潤損失進行求償,在核心技術領域強勢擴張專利利益,打破了自《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來確立的專利地域性原則和獨立性原則,充分體現了美國的單邊主義和經濟民族主義。美國的目的是要在全球構筑一個對自身有利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這與其發起的301調查意圖如出一轍,這將給世界帶來更多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必然導致美國在全球經濟聯系日益緊密的現實中“獨行”。

經濟全球化不可逆轉,它為世界各國改善生存環境提供多元選擇,造就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環境。[22]近年來,隨著科技與經濟實力的增強,中國應反對美國推行的超常規貿易保護,和其他國家一起推動知識產權國際規則朝著開放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發展,共同營造平等、互惠、開放、發展的區域知識產權新秩序。[23]

中國的制度選擇:現階段專利侵權判定不宜具有域外效力。我國現行《專利法》沒有關于專利間接侵權獨立認定和域外適用的規定,不過,我國司法實務界對專利間接侵權予以認可,也曾有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涉及專利間接侵權的涉外適用的問題。比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發布的《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8條和第79條[24],在以“從屬說為原則獨立說為例外”[25]的前提下對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認定作了規定,尤其在第80條規定:“依照我國法律認定的直接侵權行為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在境外的,可以直接追究間接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對此,程永順法官曾解釋道,針對直接侵權行為的處理,專利法和相關國際公約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如直接侵權行為發生或可能發生在境外的,依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這種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但是直接侵權行為發生地及被告人均不在中國境內,我國法院無法直接追究這種直接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為更有效地保護專利權,可以直接追究間接侵權人的侵權責任。[26]不過,此條款依然可以解釋為基于國內司法解釋對間接侵權行為的認定,沒有涉及境外的損害賠償問題。而且,我們也發現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頒布的《專利侵權判定指南》,已經取消了可以獨立于境外直接侵權行為來認定國內間接侵權人責任的規定。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也沒有類似條款的規定。《專利糾紛司法解釋(二)》第21條[27],將專利間接侵權的行為歸到了《侵權責任法》第9條[28]的內容下,但是,也沒有涉及我國專利保護的域外適用問題。目前,我國專利法第四次修訂草案(送審稿)第62條[29],規定了專利間接侵權的內容,同樣沒有規定類似于美國專利法第271條(f)款的內容。

由此,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立法和司法實務界目前對專利侵權領域的治外法權并沒有認可。針對行為人在我國制造并銷售專利產品的部件,銷售到境外后無論是否存在直接侵權行為,都不應當承擔專利間接侵權責任。筆者認為,這是現階段中國專利制度應有的立場和選擇。

其一,這是對國際通行的專利獨立性原則的尊重,也是對一國主權的尊重。專利權具有地域性,在一國獲得授權的專利,如未在其他國家獲得專利授權,則在該國實施相關技術并不侵犯專利權,而間接侵權需要以直接侵權為基礎,若沒有直接侵權,也就不存在所謂教唆、幫助他人實施的間接侵權。如果在一國獲得授權的專利,在其他國家也獲得專利授權,則在該國實施相關技術是一種獨立的行為,基于主權原則,是否構成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適用當地的法律進行規范。在這種情況下,在一國境內教唆、幫助他人實施專利侵權的行為和境外的專利侵權行為之間,其因果關系鏈因地域性得以切斷,因此,不應當承擔專利間接侵權責任,更談不上就境外的利益損失獲得求償。

其二,這是對中國國情的尊重,也是對現階段產業發展現狀的尊重。我國正處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關鍵時期,滿足我國發展需要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體系需要進一步構建及完善,進而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助推產業轉型升級。從世界各國立法來看,就專利侵權的域外適用制度而言,目前只有美國專利法第271條第(f)款進行了規定,而且該款并非該法制定伊始就有,而是于1984年才增加的。由于其他國家鮮有類似規定,所以我國更應當謹慎對待,分析其是否符合我國基本國情,而不能將美國的相關規定照搬照抄。從我國經濟發展的情況來看,在今后一段時間內,技術引進和模仿創新仍然會占據相當大的比重。[30]當前世界工業的核心格局仍然是,最大最多的工廠體系在我國,但是大量的生產產品的知識產權卻在美國。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我國專利申請量連續7年世界第一,2017年PCT專利申請也躍居世界第二,但是,我國只是專利大國,而不是專利強國。從近年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布的創新指數來看,在科技創新能力排名中,中國多項指標均落后于美國,并且差距十分明顯,短期內難以超過美國。這也決定了我國在短期內不會改變“世界加工廠”的身份。目前,我國確實有不少企業只是利用國內廉價的勞動力對從美國和其他國家進口過來的產品進行組裝,然后再出口。這一過程只是“中國組裝”而不是“中國制造”。我國出口到國外的很多“組裝”的產品,就很可能因其在國外被用于侵害他人專利權而構成間接侵權,這必然阻礙我國經濟的發展。[31]

因此,在面對西方國家國內法域外擴張的博弈時,不能不考慮我國現實情況而照搬國外的所謂“先進立法”。[32]一方面,我們必須客觀分析與評估相關規則的承受能力與知識產權規則風險,我國企業今后在購買美國技術和核心零部件的時候,在采購協議和技術轉讓協議中,必須更加謹慎防范知識產權風險。另一方面,我們不應該超出現階段的發展及承受能力去制定、實施所謂的知識產權高標準,以免我國的經濟發展受到極大的外部約束而陷于被動的境地。

結語

專利制度保護的不僅是私益,還涉及產業利益和國家利益;一國的專利法已不再是一國之內務,而必須考慮其在國際上可能產生的影響。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發達國家意圖通過知識產權控制國際市場和秩序,通過知識產權效力的域外擴張獲得最大的利益。中國專利制度固然要與“國際接軌”,但是,“中國品格”才是必然選擇。我們要客觀地看待美國專利保護在核心技術領域的強勢擴張這一趨勢,無論是美國的WesternGeco案,還是正在進行的中美貿易戰,都充分表明,在產業轉型升級的過程中,政府一定要對本國產業發展實施必要的保護與支持措施。關鍵核心技術是國之重器,唯有加快實現“中國組裝”到“中國制造”再到“中國智造”的跨越,才能在國際市場競爭中掌握發展主動權。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人工智能知識產權法律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號:17BFX012)

注釋

[1]WESTERNGECO LLC v. ION GEOPHYSICAL CORP.,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No. 16–1011. Argued April 16, 2018- Decided June 22, 2018.

[2]美國專利法第271條(f)款:(1)任何未授權的主體在美國境內或從美國供應或幫助供應具有專利的發明的部件的所有或實質性部分,其中這些部件整體或部分未組裝,以這樣的方式主動誘導在美國之外組裝這些部件,如果這種組裝發生在美國境內將會侵權該專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任何未授權的主體在美國境內或從美國供應或幫助供應特別制造用于或特別適用于具有專利的發明的任何部件,并且不是適用于基本上非侵權使用的商品或物品,其中這些部件整體或部分未組裝,知曉這些部件制造用于或適用于該發明,并且意圖使這些部件在美國境外組裝,如果這樣的組合發生在美國境內是侵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四項海底勘探技術專利的專利號分別是US7293520、US7162967、US7080607、US6691038。

[4]美國專利法第284條:法院應裁定給予索賠人的損害賠償應該足以補償侵權,在任何情況下,不少于法院確定的侵權人用于制造發明的許可費、利潤和成本。如果陪審團未確定損害賠償,法院應對其進行評估。在一些情況下,法院可能將損害賠償額提高至發現或評估數額的三倍。法院可以接受專家證詞,用于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怎樣的許可費是合理的。

[5][美]保羅·莫林維爾:《與其指責中國知識產權政策,不如反思美國專利制度》,2018年8月11日,https://www.guancha.cn/PaulMorinville/2018_08_11_467751.shtml,2018-08-22訪問。

[6]法律需要在一定的時空范圍內針對一定事項生效適用,即通常所稱的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對人效力。其中,法律的空間效力可分為域內效力和域外效力兩個方面。前者是指法律僅僅在頒布者權力所及的空間范圍內發生效力;而后者則是指法律的效力延伸至立法者管轄區域之外。域外效力正是基于法律的域外適用而產生拘束力,因此域外效力概念與域外適用往往是一語兩用,實為同義互用。參見孫國平:《論勞動法的域外效力》,《清華法學》,2014年第4期。

[7]參見薛波主編:《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22頁。

[8]American Banana Co. v. United Fruit Co., 213 U.S. 347 (1909).

[9]Timberlane Lumber Co. v. Bank of America, 549 F.2d 597 (9th Cir. 1976).

[10][12][澳]M.森納拉亞克:《美國反托拉斯治外法權的新做法》,姚祺譯,《國外法學》,1982年3月,第40頁。

[11]Mannington Mills, Inc. v. Congoleum Corp., 595 F.2d 1287, 1293-1294 (3d Cir. 1979).

[13]2005年,美國Ranis公司和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先后控告維爾康等4家中國維C生產企業操縱市場價格,認為中國維C商從2001年起通過減少供給操控美國當地市場,致使維C價格大幅攀升,使這兩家公司損失了數千萬美元。2013年3月,紐約東區聯邦地區法院認定河北維爾康制藥有限公司實施的固定價格、限制出口的行為違反了美國的《謝爾曼法》,并做出罰款1.47億美元的判決。2016年9月,美國聯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撤銷了地區法院對華北制藥與河北維爾康制藥固定價格壟斷的1.47億美元民事賠償金判決,其理由是基于國際禮讓學說,在中國政府規定與美國法律要求沖突時,應尊重中國政府的規定。2018年6月14日,美國最高法院撤銷了聯邦第二巡回法院做出的反壟斷判決。

[14]Power Integrations Inc. v. Fairchild Semiconductor International Inc., Petition for certiorari denied on January 13, 2014.

[15]Supreme Court global damages ruling comes as a boost to licensors, but its application will be key. IAM, 2018/6/18; U.S. Supreme Court Opens the Door to Allow Patent Owners to Recover Foreign Lost Profits, IPTech Blog, 2018/6/24.

[16]LOS ANGELES NEWS SERVICE V. REUTERS TELEVISION INTERNATIONAL, INC., 149 F.3d 987 (9th Cir. 1998).

[17]賈晉京:《世界專利大戰時代降臨》,《社會觀察》,2012年第10期,第35頁。

[18]李俊、崔艷新:《新一輪國際知識產權規則重構下的中國選擇》,《知識產權》,2015年第12期,第10頁。

[19]李俊、崔艷新:《新一輪國際知識產權規則重構下的中國選擇》,《知識產權》,2015年第12期,第12頁。

[20]杜穎:《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新發展及中國路徑選擇》,《法學家》,2016年第3期,第114頁。

[21]李俊、崔艷新:《新一輪國際知識產權規則重構下的中國選擇》,《知識產權》,2015年第12期,第14頁。

[22]李仲周:《治外法權踐踏世貿組織根本規則》,《WTO經濟導刊》,2012年第9期,第94頁。

[23]參見2018年8月28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在2018年“一帶一路”知識產權高級別會議上的發言。

[2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發布的《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8條規定:間接侵權一般應以直接侵權的發生為前提條件,沒有直接侵權行為發生的情況下,不存在間接侵權。第79條規定:發生下列依法對直接侵權行為不予追究或者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也可以直接追究間接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責任:1、該行為屬于專利法第63條所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2、該行為屬于個人非營利目的的制造、使用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

[25]專利間接侵權認定的兩種觀點。從屬說認為追究間接侵權行為應以直接侵權行為發生為前提。獨立說認為,如果沒有直接侵權行為發生,在規定情形下的間接侵權行為也可以追究侵權責任。

[26]程永順:《專利侵權判定實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5頁。

[2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6年4月1日施行)第21條: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材料、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9條規定的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明知有關產品、方法被授予專利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積極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誘導者的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9條規定的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8]《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9條的內容為:“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62條: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原材料、中間物、零部件、設備,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應當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明知有關產品、方法屬于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該專利權的行為的,應當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30]杜穎:《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新發展及中國路徑選擇》,《法學家》,2016年第3期,第122頁。

[31]張玉敏、鄧宏光:《專利間接侵權制度三論》,《學術論壇》,2006年第1期,第144頁。

[32]張玉敏、鄧宏光:《專利間接侵權制度三論》,《學術論壇》,2006年第1期,第143頁。

責 編/刁 娜

The Outbound Expansion of the US Patent Protection and China's Response

—Based on the WesternGeco Case

He Lianhong

Abstract: Patent protection not only concerns private benefits, but also concerns industrial interests and national interests; for countries, the patent law is no longer a domestic matter, it also has an impact o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WesternGeco case, the US Supreme Court supported the patent holder's claim of damages for its extraterritorial loss of profits, with an aim to control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and order through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his represents a strong expansion of US patent protection in the core technology field. Although China's patent system must be brought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the "Chinese model" will be the inevitable choice. At this stage, China is not in a good position to recognize the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in terms of patent infringement. It is inappropriate to independently determine the provision of patented product parts to the outside world as indirect infringement. The core key technologies are vital to the nation. Only by accelerating the leap-forward from the "world factory" to the "Chinese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can China keep the initiative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competition.

Keywords: Patent protection, extraterritoriality, patent-related indirect infringement, damages

何煉紅,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中南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執行副院長。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人工智能與知識產權、網絡著作權、地理標志、知識產權地方立法。主要著作有《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保護績效研究》《湖南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研究》等。

[責任編輯:刁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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