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些地方基層治理中存在“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現象,究其根源,主要是訴求渠道不暢通,基層政府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方法不足,社會治理體系不健全,社會輿論監督不完善,考核和問責機制存在缺陷等。應多措并舉,從源頭上破解“恐鬧癥”。
【關鍵詞】基層治理 “恐鬧癥” 治理機制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一段時間以來,在一些地方基層治理中存在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流行病”,個別群眾不顧法律和政策,遇事就鬧,甚至催生出專業的“鬧事團隊”。有些基層干部自嘲,他們患了“恐鬧癥”。然而,也有群眾表示,有些“鬧”是出于無奈,正規渠道走不通,不鬧問題就得不到重視和解決。這個看似死結的難題,折射出當下基層治理的軟肋。要破解基層治理的這一問題,關鍵要分析其原因,然后才能對癥下藥,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導致基層“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根本原因在于基層治理體系不健全和治理能力建設滯后。
群眾訴求渠道不暢通,政府相關部門的回應性不強,使一些群眾欲通過“鬧”來解決自身利益問題
在“人人都有麥克風,人人都是通訊社”的網絡時代,政府部門對輿情的回應不僅是簡單公共消息,背后還牽連著政府形象、公眾知情權、官民互動機制、網上群眾路線等。一個總是走在輿情公布前端的政府,一個總是滿足公眾知情權的政府,群眾才更愿意認同它的民意敬畏感、全心全意的服務意識,以及聞情而動的網絡互動機制。老百姓走上街頭把事情“鬧大”往往都是因投訴無門,不得已而為之。“鬧”是需要花費成本和精力的,還可能存在其他風險。多數情況下,群眾之所以把事情“鬧大”,是因為個別基層政府部門存在官僚主義作風,不作為或亂作為,壓制不同的聲音,罔顧群眾利益而造成的。改革開放后,中國的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產生了一些新的利益矛盾和沖突,如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勞資關系、合同糾紛、扶貧救濟、鄰避事件、族群糾紛等。個別干部對這些新問題和新矛盾漠不關心,或者受自身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和調解技巧等的限制,有的甚至還存在官商勾結、打壓群眾正當利益訴求的現象,回避或激化矛盾,最終迫使民眾采取過激的方法將事情“鬧大”。
基層政府治理能力和手段相對不足,無法有效解決群眾的利益訴求。中國是一個多層級的政府治理結構,從縱向看有五級政府,包括中央、省(直轄市、自治區)、市(地)、縣(市)、鄉(鎮)政府。此外,還有一些“準政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一般來說,縣鄉兩級屬于基層政府,它們沒有多大的公共政策決策權,主要的職責是執行法律和政策。很多時候,法律和政策更注重原則性的規定,對處置矛盾的職責主體、處置標準、適用范圍等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操作性不強。因此,基層政府在執行法律和政策時就可能無所適從,當碰到不同法律和政策之間不協調時,情況會更加凸顯。此外,政府還是一個高度專業化分工的組織體系,對某一領域事務的處置往往涉及到不同的政府部門,容易出現不同部門之間推諉扯皮的現象,使民眾的訴求久拖不決。再有,中國實行的是省、市、縣、鄉鎮四級財政體制,縣鄉普遍存在財力不足的窘境,入不敷出制約了其解決群眾物質利益問題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基層政府不得不將群眾的利益訴求或矛盾糾紛上交給上級政府。但上級政府比基層政府面臨更大的信息不對稱性,訴求當事人對上級政府存在更大的畏懼心理,由上級政府替基層政府處置民眾的利益糾紛,難度更大成本更高,更容易誘發當事人的過激行為。
社會治理體系不健全,多元主體參與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尚未形成
社會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生態系統,存在各種不同的利益主體,不同主體的訴求不一樣,再加上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程度和要素結構各異,彼此之間歷史文化傳統也存在差別,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如果想包攬所有事務,就可能會因信息不對稱性和手段方法的適用性不強而力不從心,有時還可能造成好心辦壞事的結果。因此,一個好的治理結構,需要在政府與社會、民眾之間形成互相信任和合作伙伴關系,政府善于轉移職能,調動社會上的其他力量參與到民眾的訴求解決機制中來,這樣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提出要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更提出了“打造各種力量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局面”,就是回應了上述社會治理客觀形勢的要求。但是,總體上來說,中國社會組織的發展比較緩慢、數量不足、公信力不高,存在“非營利失靈”現象,普通公民的民主意識和參與意識不強,從而使中國多元治理格局尚未真正形成,其他主體協助政府化解社會矛盾方面的作用遠未發揮出來。在這種情況下,當民眾在政府部門求訴無門時,沒有第三種力量可以充當“減壓閥”的作用,只能寄希望于將事情“鬧大”。
同時,社會輿論監督不完善。社會問題越早被發現和越早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就越容易得到解決。否則,會使問題越積越嚴重,治理的難度和成本也會越大。完善的社會輿論監督可以使問題在早期階段或萌芽階段被曝光,既可以及早引起政府部門的重視并加以解決,還可以將官僚主義和不當的官商關系暴露在陽光下,遏制腐敗現象。同時,完善的輿論監督也可以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和道德水平的提高,規范民眾的行為,促使公民行為的理性化和合理化,形成有法必依的良好社會氛圍。但是,一段時期以來,一些地方出于各種原因,偏愛新聞輿論和媒體的“正面報道”,對正常的輿論批評顧慮重重,最終輿論監督的功能沒有很好地發揮出來,使一些地方民眾的非理性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
干部考核和問責機制存在缺陷。較長時期以來,不少地方都出臺了相應的考核和問責辦法,它們多以目標和結果導向為特點,以上訪或越級上訪次數、群體性事件數量和規模等作為衡量維穩工作的標準。這種管理方法必然助長不問過程只問結果的傾向,使一些政府部門和領導干部只追求表面上的和諧和穩定,不敢堅持原則和嚴格按法律和制度辦事,當和事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一些無理取鬧者一味妥協退讓和息事寧人,以換取對自己有利的考核結果。到頭來,產生了“羊群效應”,其他群眾因看到了“鬧”的好處而效仿,久而久之,法律和制度被拋在了一邊,社會治理局面出現無序狀態。
如何從源頭上破解“恐鬧癥”
強化責任擔當和創新問責機制,疏通民眾的訴求渠道,提升政府的回應力。應該借助全面從嚴治黨和從嚴治政的東風,強化基層部門、領導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責任擔當,給官僚主義和不作為來一個釜底抽薪。
加強法治建設,合理配置基層治理資源,提高基層政府應對群眾訴求和化解矛盾沖突的能力。在國家大力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今天,要立足于頂層設計,講究法律和政策措施的系統性,又要講究其實踐性和操作性,減少制度的空白。
加快多元主體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建設步伐。大力扶持社會組織的生長和發育。盡快出臺和落實組織和個人捐贈非營利組織后的稅收優惠政策,激發企業和社會各界人士捐助社會組織的積極性。積極推廣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模式,形成政社合作伙伴關系。
廣開言路,發揮媒體的監管作用。要摒棄“報喜不報憂”的錯誤輿論觀,樹立“客觀負面報道也是正能量”“批評報道也是正能量”的觀念,對各種熱點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報道采取更多的包容態度。
(作者為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新華網,2018年7月25日。
②《進一步推動基層治理創新》,新華網,2016年10月26日。
③《加強基層治理 確保社會大局穩定》,新華網,2016年12月7日。
責編/賈娜 美編/于珊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