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作為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法之一,具有全體社會成員在行為規范上的充分共識。因此,在《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不僅要做到科學立法,而且更應于其中體現時代的意義和我國獨特的民族精神與道德品質。
【關鍵詞】《民法典》 民族精神 時代特色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范,反映的是所立足之時代的經濟發展與生活現狀,其目的在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和諧的生活秩序。有學者稱,“順乎國情民生,有效捍衛私權,切實促進公益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編纂的應有之意”。何為科學、規范的《民法典》,其并非指的是運用最先進的編纂技術、體現高超立法技巧以及與世界發達國家相并肩的相關法律規范,而應該是立足于現實生活,使其發揮出《民法典》應有的實際規范意義。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不僅僅應該是一本精美的“書籍”,還應該是一份彰顯時代特色、反映民族精神的、切實可行的市民行為準則。
《民法典》編纂中彰顯的時代特色
《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應順應時代而設,而一個時期的法律或法典也是該時期的政治、經濟與生活的體現。新中國成立之后,我國分別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四次組織開展《民法典》編纂工作,但基于政治、經濟、學術以及時機等原因,其《民法典》工作均未能有最終的成果,而是由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一直被沿用,直至2017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的頒布施行。改革開放以前,屬于我國計劃經濟時期,我國經濟發展仍需由國家的宏觀調控所支持。因此,《民法通則》中較為抽象與一般性的規定已經可以滿足當時的經濟發展需要,其頒布與施行是當時時代的選擇。之后隨著時代的發展,尤其是改革開放以后,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平等、公正以及契約自由等近代民法觀念逐漸深入人心以后,《民法通則》已不能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經濟與生活質量的提高。因而,越來越多的單行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被制定出來,以便用來規范經濟發展與生活方式的新變化。制定單行法的好處在于可以及時、有效地解決實際問題,逐步把民事立法向前推進,但同時,在諸多單行法與《民法通則》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往往會出現規定相競合的情況,而根據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的原則,《民法通則》逐漸被架空,難以在實務裁判中得以適用,其實這也就是表示,《民法通則》已經失去了其賴以生存的時代土壤。于是,制定一部科學的、體系化的、整合性的《民法典》是當前時代對我國法治建設所提出的新要求。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問題的重大決定》指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編纂《民法典》的工作重新開始啟動,國家致力于在2020年完成中國的《民法典》。該任務分兩步走,第一步制定《民法總則》,這一步已經在2017年得以完滿實現。目前我國的《民法典》編纂工作正處于第二步階段,即《民法典各分編》的制定,《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正在制定與征求意見中。從已經施行的《民法總則》來看,其充分彰顯了當今時代的特征,一如,當今社會是網絡與信息爆炸的社會,互聯網時代對于人們的交易方式、財產的有體性以及知識產權的保護都發起了調整,該時代特色映射于當前的法律中,《民法總則》已對個人信息與虛擬財產的保護作出了一般性規定。例如,針對目前老齡化現象和突出的養老問題,《民法總則》規定了成年監護制度,即老年人可以在意識清醒時自主選擇監護人,且這里的“監護人”也可以是社會機構。由此可以看出,《民法總則》所規定的成年監護制度,一方面,給予老人們自主選擇的權利、提供更多的養老方式的選擇,致力于解決當今老齡化社會中突出的養老問題;另一方面,也是對我國的社會監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進一步促進社區監護與社會保障的進步與發展。因此,有學者稱:“在我國如今全面深化改革的政策背景下,編纂《民法典》既是保障既有改革成果的需要,也是保障改革于法有據、引領改革進程的需要。”
《民法典》編纂中傳承的民族精神
民法屬于私法,其主要規范了市民的經濟與社會生活。而一個民族的民族特性、觀念及意識都是從日常生活中得以發展而來的,同時當時所施行的民法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塑造了市民的社會生活。相較于其他的部門法,作為私法體系的核心,《民法典》應該最能體現出一個民族的精神與道德品格。“法律是地方性的知識”,這里指的是“特色”,也就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其獨特的民族精神、歷史文化傳統的體現。普魯士王朝法學家薩維尼將法律稱之為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民族精神是一個民族活的靈魂,將民族精神于法律中得以體現,才使法律真正地成為“人法”。所謂“因地制宜”,于立法之上也應得以體現。因此,我國法律在繼受他國先進技術的同時,也應關注于我國的國情、獨特的民族精神和法統。只有于《民法典》的編纂中傳承民族精神、體現道德規范,才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的應有之意。一如前文所述,一部科學、規范的《民法典》,其并非指的是運用最先進的編纂技術所制作出的精美“書籍”,而應該是立足于現實生活,發揮出其實際意義的可行性民事法律規則。因此,所謂“良法”是被人民所主動接納并愿意適用的法律。法國啟蒙運動時期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指出“只要民族精神與政體原則不相違背,立法者就應當尊重這種民族精神,因為‘只有當我們自由自在地依照天賦秉性行事時,才能做得最好’”,體現了民族精神于立法中的重要意義。我國《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了習慣法也是法律的淵源之一,習慣即是人們依照天賦秉性行事時,被人們所普遍接受的行為準則。當其中優良的行為準則得以發揚光大,足以代表一個民族的品性時,即成為一個民族的民族精神。在法律中弘揚與傳承民族精神,一方面,有利于人們理解及自覺遵守法律;另一方面,也是對優秀的道德規范的傳承,成為指引人們日常交易與生活的最高行為準則。
首先,《民法典》的編纂要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我國傳統文化講求中庸之道、和諧以及“以人為本”。因此,我國的立法遵循了“寬和適中”的立法精神,在道德的善與政治的善之間游走,致力于對公權力的約束與對私權自由的保障。我國《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單設人格權編,表明了國家對于“以人為本”精神的堅持,不僅保護市民的人身與財產權利,亦關注于人格權利與人格尊嚴的保護。其次,《民法典》的編纂在法律傳承之上亦需傳承其法統。從法統上看,我國的家事法律是繼受國外法律最少,也是最具民族特色的法律規范。比如,家庭監護制度、彩禮的給予等問題。再次,《民法典》的編纂亦需要體現道德規范作為市民生活的最高行為準則。將道德規范上升至法律,一方面,是為了弘揚優良的道德品質;另一方面,是為民族精神的促進提供良好的土壤。
綜上所述,在一部偉大法典的背后,不是某位偉大的政治家,或者某位優秀的立法官員,亦或者學者,而是這部法典賴以產生的社會經濟與歷史文化傳統。即《民法典》的編纂要彰顯時代特色、傳承民族精神。一是彰顯時代特色,就是要立足于當下的經濟與社會的發展現狀,體現時代精神。一方面,為急需解決的問題提供行為規范與準則;另一方面,引導和規范相關行業的未來發展方向。二是傳承民族精神,就是要將《民法典》立足于中國人的民族精神、品質與文化傳統,成為市民生活所遵循的最高行為準則,做到編纂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法。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①王利明:《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編纂》,《中國法學》,2015年第4期。
②孫憲忠:《讓民法典編纂體現時代性與民族性》,《人民日報》,2018年4月16日。
責編/肖晗題 美編/ 楊玲玲 史航(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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