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向國家治理現代化邁出關鍵一步
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稅改革,已提出多年,并成為我國個稅改革的共識,但任何改革都難以一蹴而就,個稅改革亦是如此。此次個稅改革,終于實現了質的突破,顯示出將從多方面完善個稅功能的強烈信號,也使個稅改革真正駛上促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道路,具體表現如下:
一是有利于完善財政收入功能,保持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實行分類與綜合改革后,雖然對于低收入者來說將降低稅收負擔,但是對于高收入者來說,若對其工資薪金、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勞務報酬四項勞動收入綜合征稅后,將適用更高的稅率,可能會提高其稅收負擔。加之,以“金稅三期”為依托的稅收征管信息化系統的使用,偷漏稅現象將會大大減少。從總體來看,預期改革后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規模將進一步上升。這也完全符合中央提出的,逐步降低間接稅比重并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的稅制結構優化方向。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特朗普稅改,美國企業所得稅負擔大幅降低,全球企業稅收競爭加劇,中國企業原本較重的稅收負擔將難以為繼,必然逐步降低。此時的個稅改革,有利于不斷完善財政收入功能,保持國家財政收入穩定。
二是有利于完善收入分配功能,縮小貧富差距。研究表明,我國實行的分類個人所得稅雖然具有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但其對于基尼系數的降低力度微弱。主要原因在于,個人所得稅收入規模較小,并且分類征收無法真正體現個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從發達國家實踐經驗來看,在政府調節經濟、干預市場的各種手段中,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隨著我國個人所得稅綜合制度的實現,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規模,以及調整稅費扣除制度和稅率結構,預期我國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將會不斷增強,調節效果也將日益顯著。
三是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功能,使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本次個稅改革,提高了扣除標準,草案將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并擴大了扣除范圍,允許將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支出從綜合收入中扣除。這些扣除項目均是與個人生活密切相關的支出項目,有利于降低家庭的教育支出、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和租房支出負擔,從而降低勞動力負擔,促進人力資本成長,使普通居民生活成本降低,讓人民生活更幸福。這也將進一步增加居民對這些產品和服務的需求,從而促進資源進一步流入相關產業,更好地服務于居民生活。
四是有利于發揮自動穩定器功能,保持經濟穩定。綜合個人所得稅,又被經濟學家比喻為經濟的“自動穩定器”,其對經濟的穩定調節機制主要在于,對個人的綜合所得實行綜合征稅,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當經濟過熱時,個人收入增加,可能會適用更高的稅率,降低其稅后所得,降低個人投資和消費需求,以抑制經濟過熱。而當經濟衰退,個人收入下降時,則適用較低稅率,稅收負擔下降,具有抑制經濟進一步衰退的作用。在分類個人所得稅制下,這一作用難以發揮,隨著未來綜合個人所得稅的實行,我國個人所得稅“自動穩定器”的功能將得到更好的發揮。
五是有利于提高納稅人意識,增加納稅人政治參與度。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通過源泉扣繳方式征收,對年收入超過12萬元以及收入來源較多等情況,需要納稅人自主申報。但總體來看,自主申報并不普遍,廣大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并不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納稅人對于其所負擔稅收的感知程度,不利于納稅人意義的提高。此次改革后,將普遍實行源泉扣繳和個人自主申報結合的納稅方式,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按次預扣稅款,年終時居民個人再進行納稅申報,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為了提高納稅人自主申報的積極性,預扣稅款應超過應繳稅款,個人只有自主申報才有可能獲得退稅。這樣將提高納稅人的遵從度和自主納稅申報率,從而提高納稅人意識。納稅人意識的提高又將提高其政治參與度。譬如,納稅人更加關注政府對稅款的使用,從而進一步發揮納稅人對政府的監督功能。
六是有利于加強政府信息化管理能力,提高政府社會治理效率。實行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度,將對稅收征管提出更高的要求。面對廣大自然納稅人,稅務機關原有針對企業的管理模式和能力將會無法適應。因此,提高稅收征管的重點在于能夠對納稅人涉稅信息進行有效監控。隨著我國“金稅三期”工程的推進,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數據技術,完全可以解決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問題。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系統至少將包含如下管理子系統:第一是個人收入監控系統,通過稅務與金融、社保、房產等部門的數據共享,全面監控個人的收入;第二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稅務機關通過此系統全面掌握個人被代扣代繳的每一筆收入和稅款;第三是個人申報系統,通過此系統,稅務機關可以詳細掌握個人的申報信息;第四是交叉稽核系統,通過此系統,利用相關數據分析手段,對上述三個系統的信息進行交叉稽查,以發現計算錯誤和偷稅漏稅等問題;第五是個人信用系統,將納稅信用這一個人信用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該系統,以接受社會查詢。隨著國稅和地稅合并,為個人所得稅的綜合征收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條件。
個稅改革使命重大、任務艱巨
本次個稅改革,承擔著提高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大使命,具有基礎和支柱作用。然而,從目前草案內容來看,基于國家治理現代化目標的個稅雖說開啟了個稅改革的新時代,但僅僅算是“破土動工”,真正實現這些功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任務仍然十分艱巨。
從稅收制度來看,現有方案尚不完善,還有很多地方有待進一步研究并出臺相關的實施條例。例如,將征稅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其依據如何,目前并沒有解釋;又如,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支出,可全額扣除還是限額扣除,如果限額扣除,限額標準該如何制訂;此次綜合個人所得稅改革并未考慮以家庭為納稅單位,不同家庭收入結構不同,會導致其稅收負擔不公平,同時住房貸款利息、房租支出、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以家庭為單位扣除會更加合理;現有扣除范圍中,還有很多項目尚未納入,如捐贈支出、損失支出、贍養老人支出等;在我國人口老齡化背景下,如何在個稅中增加對相關支出的扣除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如何減輕“二孩”家庭撫養子女的負擔;代扣代繳稅額制度如何調整;費用扣除該以何種形式更加公平有效,如該采用費用扣除還是稅額抵免或二者配合使用等,都亟待作出明確規定。
從稅收征管來看,目前利用大數據和信息技術實現對綜合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技術上并不存在困難,但需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進行相應的修改,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稅務機關從相關部門、企業、個人獲取信息的權利。另外,就是需要在大數據的基礎上,開發出相應模型進行數據處理,以適應自然人納稅人時代的稅收管理。
(作者為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中央財經大學稅收與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注: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構建以反貧困為核心的面向家庭和個人公共轉移支付制度研究”(項目編號:18VSJ071)的階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