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新型糾紛數量增加,訴訟機制在應對新型鄉村糾紛存在種種困境的情形下,傳統的調解機制應進行完善以適應新變化。將調解納入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以法治的理念來構建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鄉村糾紛調解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鄉村新型糾紛 首要解紛機制 調解機制 【中圖分類號】DF02 【文獻標識碼】A
鄉村糾紛解決的路徑可謂多種多樣。但是在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以及現行解紛機制在應對鄉村糾紛復雜化、新型化略顯無力之際,如何構建首要解紛機制,是鄉村糾紛解決方式選擇所必須面對且亟需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訴訟機制在鄉村社會中的發展尚處逐步完善階段,但調解機制依然存在較大的彈性,為新型糾紛的妥善解決提供了寬松的空間。
鄉村社會變革中糾紛類型的動態變化
傳統的鄉村社會是宗族本位的社會,個人的生活活動范圍是有限的,受到集體規則和習慣的制約。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親人之間、鄰里之間的情感淡化致使宗族血緣、地緣的聯系紐帶遭受巨大沖擊。
傳統鄉村社會是熟人社會,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名譽權等權利較少被侵害,即使被村里人說道,一般也不會引發糾紛。鄉村糾紛主要表現為撫養贍養糾紛。離婚及彩禮糾紛和人身損害糾紛等婚姻家庭案件。財產糾紛亦呈現較為單一化的表現形式,如普通的民間借貸、買賣糾紛、相鄰關系糾紛、人身損害中涉及金錢賠償部分。由于文化特色的穩固性和經濟因素的相對穩定性,傳統鄉村糾紛類型比較固定,長期不會出現太大的變動。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新潮文化思想傳播并影響農村日常生活方式和習慣,導致新型鄉村糾紛的涌現,既有類型上的質的新增,也有量的急增或驟減。
新增的糾紛類型主要有:一是農村各種消費品、生活用品的普及以及家具家電下鄉活動、電微商的迅猛發展都促使大量的商品進軍鄉村市場,因產品質量和瑕疵問題引發的產品責任糾紛。二是由于生態環境問題日趨嚴峻,不少工廠建在郊外,排放不達標廢棄物給村民們造成極大的困擾和危害,由此導致生態環境污染糾紛。三是伴隨大量的農民進城務工,由于各種原因常出現討薪無門的情況。同時留在鄉村,在鄉鎮企業務工的農民由于缺乏技術和社會保障,勞動糾紛亦時常發生。四是隨著鄉村家庭經濟生活的改善,摩托車、電瓶車,甚至家用轎車等大量增加,因忽視交通規則,引發交通肇事糾紛。五是包括土地分配、流轉、承包等環節及因公共事業建設用地和征收土地發生的土地糾紛及其他自然資源糾紛。
而新變化的糾紛類型主要包括:一是隨著進城務工的農民人數增多,其接觸的信息量變大,交友日益廣泛,原有的婚姻家庭觀念發生改變,閃婚閃離、非法同居、非婚生子等引發更多婚姻家庭糾紛。二是年輕農民進城,留下空巢老人和留守兒童,由誰贍養老人往往引發子女爭議,贍養和撫養糾紛數量增加。三是伴隨村民經濟活動的增加,但因缺乏融資途徑,村民向親朋好友等個人進行借貸,但往往又礙于臉面未簽訂書面借貸協議,使得借貸經濟糾紛數量上漲。四是在由熟人社會轉變為半熟人的過程中,由于村民的感情逐漸疏遠,人際關系變得更加冷漠,鄰里間的糾紛矛盾呈上升趨勢。
時代的變遷使鄉村糾紛的生成機制發生巨大變化。人際關系和生活交往方式、社會規范和法律規則的改變引發利益沖突內容和解決糾紛主體與傳統糾紛不同。其中因為開發建設項目的增加而引起群體糾紛增加,并且主要涉及經濟利益。人際關系暴露在經濟利益的理性算計中。另外,宗族力量在某些糾紛解決中得到增強。普通的鄉村糾紛極易演化成家族之間的內部糾紛,甚至引發宗族之間的沖突。通過尋求民間權威力量依靠鄉規民約施加影響,甚至是求助于鄉村“涉黑勢力”,看重于“走托人情”。這無不彰顯出處理日益復雜的鄉村糾紛,亟需有效的解紛機制。
調解機制優于其他解紛機制的正當性分析
每種解紛途徑從能達到當事人欲求結果目的的層面上講,不存在孰優孰劣。就更體現公平公正的訴訟機制而言,國家權力在鄉村社會中,很大程度上仍然是隱性存在。一旦當事人選擇進行司法救濟,就須遵循既定的證據制度和嚴格的訴訟程序,而法律知識的欠缺、相關費用的支付以及司法程序冗長卻缺乏效率等都使得其寧可放棄訴訟,尋求更便捷有效的解紛方式;非訴機制中的行政裁決因其受案范圍特定并具有行政隸屬性的特點,使得中立性往往難以保證;協商和解作為雙方當事人自主解決糾紛的方式,雖具有解紛的直接性和非擴散性,但隨著人際關系的淡化,其流暢、順利程度也隨之降低。
基于理想層面上的價值取向影響,人們對調解機制依然有強烈的偏好。由于新農村和城鎮化建設的深入,具有“厭訟”傳統的村民開始逐漸接納、使用訴訟解紛方式,而外在的法治社會的建設和推行以及新型糾紛的出現,也促使訴訟機制在鄉村社會得以運行。隨著鄉村社會的轉型和不斷變遷,調解機制非但沒有弱化,反而在糾紛解決中得到加強。如果說傳統社會中人們對于調解機制的選擇是一種集體抉擇即受傳統思想及慣例做法束縛,那么在擁有多種選擇機會條件下,對調解機制的青睞不得不說其低成本的和高效率的執行正是對村民經濟理性價值取向的迎合。
基于現實層面上的訴訟機制應對糾紛的困境,調解機制成為解紛的首選。從訴訟機制本身對新型糾紛的回應上來看,對某些新類別的糾紛,不管是在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上都缺乏明確性規定,如環境權作為新興權利,在我國發展的還不成熟,關于環境污染類糾紛在訴訟主體、損害因果關系和責任認定上的法律規定不足,由此導致在適用訴訟機制解決此類糾紛時操作困難。而在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上,根據中國統計年鑒的數據顯示,通過法院審理終結的案件,數量上也是呈現出司法調解和司法判決各占一半的發展趨勢。
妥善處理調解機制同其他解紛機制的銜接
當今,伴隨著社會的變遷和轉型,國家治理模式處于不斷深化和調整之中,鄉村治理作為基層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尋求有效的解紛機制仍然是重中之重,是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關鍵和保障。而調解是國家權力融入基層社會治理的方式,能夠促進鄉村社會政治與道德的重建。針對我國鄉村社會的現狀,調解機制作為與糾紛特點相契合的解紛機制,符合村民對解紛方式在經濟費用和解紛結果方面,快捷且公平公正的雙重需求,并在解紛實踐中彰顯其應有價值,應將調解機制作為鄉村糾紛解決的首要途徑選擇。
面對新型糾紛數量增加,訴訟機制在應對新型鄉村糾紛存在種種困境情形下,對傳統的調解機制應進行進一步完善以適應新變化。將調解納入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以法治的理念來構建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鄉村糾紛調解模式。隨著我國法治水平的提高及法治理念的更新,雖然各種糾紛包括鄉村糾紛最終會首選訴訟機制,但探索完善以調解為核心的非訴解紛機制,仍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作為調解機制和訴訟機制過渡的仲裁裁決制度,是在市場經濟飛速發展情形下出現并不斷發展的解紛制度。隨著鄉村中勞動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增多,適時引入仲裁制度,不僅能起到對仲裁解紛制度的推廣,還能為村民提供很專業的解紛途徑。擴大仲裁的范圍讓其在更多的鄉村糾紛領域中發揮作用,比如醫療糾紛、農業承包糾紛、環境污染糾紛等可以納入其中。
(作者為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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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宋智敏、 胡正昌:《完善我國農村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思考》,《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1期。
③劉正強:《人民調解:國家治理語境下的政治重構》,《學術月刊》,2014年第10期。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