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網約工”作為“互聯網+”時代我國服務領域中打通“最后一公里”的生力軍,給社會生活帶來巨大便利。同時,廣大“網約工”也面臨著自身權益保障難、維權難的困境。保障“網約工”權益,應在積極探索的基礎上,構建科學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健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形成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市場參與的勞動權益保障格局,讓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網約工”。
【關鍵詞】“網約工” 權益保障 互聯網經濟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互聯網經濟的迅猛發展,網約司機、網約外賣員、網約廚師等“網約工”成為我國經濟社會領域服務業中“打通最后一公里”的一支生力軍。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中國互聯網協會分享經濟工作委員會在京聯合發布《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年度報告(2018)》的最新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共享經濟的服務提供者人數約為7000萬人,到2020年,這一人數預計將超1億人。“網約工”的出現不僅有助于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轉型,也給社會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與此同時,隨著“互聯網+”領域的快速擴張,“網約工”隊伍不斷擴大,這一群體的權益保障問題也日益凸顯,并逐漸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網約工”是通過網絡平臺獲得工作機會并領取勞動報酬的群體。在我國現階段,“網約工”作為一種新型的從業形式,具有以下特點:其一,就業的開放性。主要表現為較低的準入門檻和靈活的退出機制,即在審查準入條件時,網絡平臺一般只審查“網約工”是否滿足年齡、技能等與服務相關的基本條件,而較少進行其他方面的審查。同時,“網約工”退出平臺的方式較為靈活,一般無需獲得網絡平臺的批準,也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其二,就業的自主性、獨立性。自主性體現為工作時長、服務頻次、是否接受平臺指派等,由“網約工”自主決定;獨立性體現為“網約工”對網絡平臺的從屬性較低,其可以決定是否為某一平臺服務,也可以決定同時為多個平臺提供服務。其三,“網約工”與網約平臺間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在我國現階段,“網約工”既有全職的,也有兼職的;既有長期的,也有臨時的;既有與平臺簽訂勞動合同的,也有與平臺簽訂合作協議的,還有未與平臺簽訂任何形式合同的,等等,導致雙方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
當前“網約工”權益保障面臨的困境
網約服務的開放性、靈活性在給“網約工”就業帶來獨立性、自主性等便利的同時,也給“網約工”的權益保障埋下了重大隱患。其中,最為典型的是,目前,多數網約平臺不與“網約工”簽訂勞動合同,使得廣大“網約工”成為“三無”從業者——無勞動合同、無勞動保障、無社會保險,這就意味著大多數“網約工”在遭遇被隨意解除勞動關系時無法獲得賠償金,在超時間加班后無法獲得加班費,在工作中受傷時無法獲得工傷賠償和醫療保障,在退休后也領不到養老金。此外,由于現有保險機制的不健全,一旦“網約工”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發生工傷意外等安全責任事故,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只能自行承擔。再加上由于現有的法律法規均以傳統的勞動關系為基礎,導致“網約工”的身份認定在法律上處于模糊地帶,且“網約工”自身的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較弱,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無論是求助于勞動仲裁還是訴諸法院,他們都面臨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或救濟的風險。以上種種,都使得“網約工”的權益保障面臨困境,成為新業態中的弱勢群體。
近年來,“網約工”權益得不到保障、在權益被侵害時維權難等問題屢屢見諸報端,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究其原因,一是法律規定存在“灰色地帶”,使得這種新興的用工關系難以被及時有效認定。目前多數網絡平臺沒有與“網約工”簽訂勞務合同,而是簽訂合作協議,甚至不簽署任何協議。在這種情形下,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當“網約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主張勞動權益時,勞動仲裁部門和司法機關可能會以二者關系不符合立法關于勞動關系基本特征的規定為由,不支持其請求,從而導致“網約工”“維權無門”。二是網約平臺與“網約工”的權利義務不對等,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使得“網約工”被迫承擔企業經營風險與自身社會保障責任。共享經濟的特點,使得網約平臺如網絡訂餐平臺、網約車平臺等,一般不無償提供諸如交通設備等勞動工具,不重視勞動安全隱患的防范,卻通過限時送達、催單、扣款、解除用工關系等方式要求“網約工”保證服務質量,當發生未能完成訂單或者勞務需求者對“網約工”服務結果不滿意等情形時,就采用扣除或減損“網約工”報酬等方式將經營風險轉移到“網約工”身上。由于雙方不屬于典型的勞動合同關系,因而,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時,對外(受害方)的賠償責任和對內(勞動者自身)的傷害責任等這些在勞動關系中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責任往往也轉移到“網約工”身上。此外,對于勞動者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責任,網約平臺也無需負責,而是由“網約工”自己承擔。
“網約工”權益保障的有益探索
“網約工”權益保障問題事關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和優質服務的提供,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因而,不容忽視。針對此有關方面已經開始進行探索,其中的一些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關于網約平臺與“網約工”法律關系的探索。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2016年7月,交通運輸部、工信部等7部委聯合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內容涵蓋總則、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網約車經營行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及附則等七個方面,其中第十八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一規定明確了網約平臺與“網約工”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助于“網約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關于建立“網約工”工會組織的探索。針對新型就業群體層出不窮的現狀,為打通服務職工的“最后一公里”,2017年5月,《上海市總工會關于推進上海非公有制企業工會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推出系列新政,將快遞物流員、網約送餐員、家政服務員、護工護理員等六大新型就業人群納入改革序列,擴大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的覆蓋面。改革舉措包括:引導職工依法交納的會費用于直接惠及會員的項目,形成會員與非會員的區別效應;聚焦職工需求,實施普惠性、精準化服務;加大療休養、健康體檢、困難幫扶等工作力度;聚焦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積極開展集體協商等。其中,針對非正規就業、非標準勞動關系人群,推行聯合工會、工會聯合會等建會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廣大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保障包括“網約工”在內的職工權益,給廣大“網約工”帶來更多歸屬感、安全感。
關于司法救濟方式的探索。近年來,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越來越多的“網約工”開始尋求司法救濟。2017年,北京“網約工”勞動爭議第一案——“好廚師APP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在該案中,鄧某等七名入駐“好廚師”平臺的廚師被解除用工關系后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與平臺存在勞動關系,要求平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未簽勞動合同的工資差額等費用。平臺運營方辯稱,其與平臺廚師簽訂的是合作協議,雙方并非勞動關系。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好廚師”平臺具有較強的從屬關系,所建立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特點,該公司違法解除與鄧某、孫某的勞動關系,應支付賠償金。本案中,法院堅持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與促進新型經濟業態發展并重的裁判理念,對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采用實質審查標準,從涉案法律事實出發,圍繞平臺對從業人員的管理控制程度、收入分配方式,平臺對服務過程的控制、監督程度,平臺對客戶投訴的監督、懲戒措施等方面,對從屬性的有無及強弱進行認定,以甄別互聯網平臺與從業人員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2018年6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的李某訴“閃送APP”運營方勞動爭議案也采用了這一裁判理念,重申在判斷雙方法律關系時,應采用實質審查標準,審查“網約工”與平臺之間是否具有從屬性,從而在保證個案正義的基礎上,有效地緩解法律與現實生活的緊張關系,實現對勞動者權益的司法救濟。
完善“網約工”權益保障的路徑
保障和維護所有勞動者的正當權益,是現代經濟社會和法治國家的應有之義,也是實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模式的內在要求。
保障和維護“網約工”權益應堅持的基本原則。第一,無論“網約工”與網約平臺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網約工”作為勞動者的基本權益都應當得到保障。其中,屬于勞動關系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勞社部發[2005]12號文等相關規定,依法保障“網約工”權益;屬于其他民事關系的,則要按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于尚不能清晰地劃入勞動關系或民事關系的情形,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不能拒絕或排斥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障。第二,在保障“網約工”權益的同時,要兼顧新業態發展的規律和需求,應充分認識互聯網經濟在繁榮和發展市場經濟、促進勞動就業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意義,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根據實際需要,探索適合新型就業模式的行為規則,避免因外界的過度干預而抑制甚至扼殺經濟創新。第三,“網約工”權益保障和維護是一個系統工程,既需要進行制度創新,為保障“網約工”權益提供制度支撐,同時也需要政府、社會組織和網絡平臺多方參與,實現共同治理。
健全完善“網約工”權益保障的路徑。其一,構建科學的勞動者權益保障法律體系。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互聯網經濟也不是法外之地,面對新型用工方式及由此形成的新型法律關系,相關法律應該積極適應,適時進行完善,通過構建科學的法律體系,明確網約平臺與“網約工”之間的權利義務,為勞動者權益提供法治保障。其二,健全完善社會保障機制。社會保障制度是工業化革命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是人類社會在二十世紀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文明制度之一,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信息時代到來,越來越多人選擇靈活就業,社會保障機制也應隨之調整。2017年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完善適應新就業形態特點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勞動者通過新興業態實現多元化就業,并將加快建設“網上社保”,為新就業形態從業者參保及社保轉移接續提供便利。從表面上看,目前“網約工”維權糾紛似乎集中在勞動關系認定上面,但究其深層原因,則是參加和享受社會保障的問題。因此,從長遠規劃來看,應當立足社保改革,在解決“網約工”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等問題的同時,探索建立統籌基礎養老金保障制度,以消除“網約工”的后顧之憂。其三,構建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市場參與的勞動權益保障體系,讓改革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網約工”。政府應引導、鼓勵平臺多承擔社會責任,倡導建立行業用工規范,在保障“網約工”基本權益的基礎上,滿足不同經濟形態的發展需要。同時,工會等部門也應該更多地參與進來,在“網約工”集中的行業和地域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工作,努力擴大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的覆蓋面,通過建立行業協會和員工組織,增強“網約工”的維權能力,使“網約工”的歸屬感、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
(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參考文獻】
①魏哲哲:《“網約工”權益保障不能有盲區》,《人民日報》,2018年4月4日。
②苑廣闊:《7000萬“網約工”的勞動關系要理清》,新華網,2018年6月6日。
責編/肖晗題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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