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發展綠色金融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保障。但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現實困境,需要加強綠色金融機構建設,促進綠色金融發展;增強財政金融政策支持,激發市場投資者參與積極性;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優化綠色投融資環境;加強法律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金融機構和企業的市場行為。
【關鍵詞】綠色金融發展 綠色投融資 綠色金融機構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綠色金融主要是通過對企業施加環保約束,引導資金流向、改變企業生產偏好、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從而實現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十二五”以來,在綠色金融政策、實踐和市場規模發展等方面,我國取得了顯著成績。根據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截止2016年,綠色信貸余額總計達到7.26億元。十九大發出了“建設美麗中國”的號召,進一步凸顯出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性。
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現實困境
一是缺乏健全的法律體系,執行難度大。首先,對于綠色金融條款規定來說,相關法律法規大多停留在建議性層面,業務、責任規定不明確,缺乏必要的環境責任獎懲追究機制,沒有明確規定市場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其次,綠色金融立法層次不高,缺乏應有的國家權威性。最后,相關部門頒布的綠色金融法律法規沒有嚴格給出具體操作實施的相關標準,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導致監管空白,加大了執行難度。
二是投融資渠道單一,種類偏少。西方發達國家中,綠色金融市場化運作快速,綠色金融服務幾乎覆蓋了國民經濟所有行業,產品種類眾多。但我國綠色金融產品種類較少,創新不足,綠色金融體系以銀行為市場參與主體,綠色投融資渠道單一,綠色金融產品以傳統商業銀行的綠色信貸為主,煤碳金融相關衍生產品幾乎處于市場空白,金融產品發展相對滯后,如綠色產業基金、保險等產品,制約著綠色金融發展,難以滿足市場主體對不同期限綠色金融產品的投融資需求。
三是中介服務體系發展滯后,難以滿足投融資需求。在推進綠色金融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中介服務體系基礎設施是重要的一環。但目前,我國相關中介服務體系仍難以滿足市場需要,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后,如:綠色銀行、環境風險評估機構、等尚未建立,鮮有涉及綠色金融相關領域的機構,阻礙了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
四是激勵和監管約束力不足,缺乏嚴格的制度約束。目前,我國金融融資還未建立完善的激勵和監督機制。一方面,市場主體的綠色生產經營主動性和內在動力不高,政府對綠色行為給予的優惠、補貼和財政貼息力度不夠,不能有效降低市場主體的成本,妨礙了綠色金融活動的開展。另一方面,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市場主體的綠色環保和社會責任意識不高,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不夠重視。尤其是商業銀行等主要金融機構尚未建立制度完善的與綠色金融相關的約束激勵機制,并且缺乏嚴格的制度約束。
加強綠色金融機構建設,增強財政金融政策支持,激發市場投資者參與積極性
為了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各級政府部門要積極協調配合,加強綠色金融機構的建設。首先,要建立現代綠色銀行體系,這個體系可以借鑒英國綠色投資銀行,由中國生態發展銀行、地方性綠色銀行和商業銀行生態金融事業部等組成,并積極發揮其示范效應和引導作用,從而減少污染性投資和生產,提升綠色投資和消費。其次,在投資運作方面,為了提升綠色投資項目的盈利能力,可以利用基金的專業管理經驗,建立各種形式的綠色投資基金。通過積極嘗試建立和推廣PPP模式的綠色產業基金,彌補財政缺口,撬動幾倍甚至十幾倍的民間資本參與到綠色股權投資中。最后,在國際對外投資中,應站在國家戰略的高度上,開發諸如“兩行一金”等國際多邊金融機構,主動實施“赤道原則”的基本要求,由我國主導成立這些機構,能在國際舞臺上展示負責任大國的形象。為了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綠色發展,在對外投資中,“兩行一金”要主動承擔起對外投資的環境和社會責任,消除環境顧慮。
綠色金融存在外部性等特征,而財政金融政策只是綠色金融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為了給市場主體提供一定正向激勵,需要增強財政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提升污染企業的生產成本,降低綠色企業的生產成本,從而激發投資者參與積極性。首先,要鼓勵銀行和企業通過發行綠色債券融資,降低銀行和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的門檻,簡化金融機構和企業的發債審批程序,從而為投資者提供收益穩定、風險較小的投資標的。同時要通過政策支持,在給予其一定政策優惠支持的基礎上,實現綠色債券的較長期資金轉型,降低綠色債券的融資成本,緩解銀行短期資金波動的壓力,降低綠色債券的融資成本。其次,要加大對綠色信貸的貼息力度,以市場化手段,通過給予商業銀行或政策性銀行第一年財政貼息權利,提升財政支持綠色經濟發展的有效性和系統性,從而形成正向的激勵機制,健全完善財政貼息機制。最后,要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功能,對綠色企業的轉板、IPO申請和再融資,適度放寬綠色企業上市IPO的條件,建立綠色企業IPO通道,有限給予其相關金融服務。同時,要通過市場化的運作,解決綠色產業資金供需之間的矛盾,激發綠色企業的發展活力,減少其對財政的依賴。
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法律基礎設施建設,優化綠色投融資環境,規范金融機構和企業的市場行為
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能夠促進綠色投融資環境的優化,是綠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增強碳交易和排放(污)權交易市場建設能提升減排效率、降低減排成本,是綠色金融發展中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因此,政府要明確其法律依據,加強碳交易、排放、排污相關立法。其次,為了向環境外部性的評估、銀行貼息等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要加強綠色評級體系的建設,通過建立綠色融資項目的綠色評價體系。并且為了引導對綠色項目的消費投資偏好,評級公司要結合綠色項目的投資收益,確定合理的綠色項目評級標準和方法,參考債券相關評級機制,給予其有利的評級。另外,為了改善國際資本市場投資結構,開發和推廣綠色股票指數是非常有效的做法,通過開發綠色股票指數,推動機構投資者提高綠色投資。同時,為了向相關決策提供分析依據,要加強企業環境成本數據庫的建設,通過綠色數據庫建設,對企業的環境信息進行詳細收錄。最后,政府相關部門及重要金融機構應積極發起建立綠色投資者網絡,通過加強綠色投資者網絡的建設,對綠色金融市場主體的環境責任實施嚴格監督。
為了實現綠色金融創新發展,就要增強法律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完善相關法律,促使金融機構和企業提高對綠色投資的消費偏好,規范金融機構和企業的市場行為。首先,要逐步將綠色保險制度推向全國和更多行業,通過在部分省份和行業進行綠色保險試點工作,形成示范效應,積累相關運作經驗。同時,政府監管機構要細化環境污染風險評估和損失賠償標準,擇時頒布《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積極行動起來。其次,要通過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條款,明確銀行等貸款性金融機構的環境法律責任,詳細規定商業銀行信貸融資項目的環境責任及風險,從而規范商業銀行的日常信貸行為。最后,要運用法律的強制作用,確保信息準確和完備,建立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機制,增強市場企業定期公布生態環保信息的能力。并且要促使企業不斷改進技術,提高其社會使命意識,促進綠色金融發展。
(作者為廣東金融學院金融與投資學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建立我國金融宏觀審慎監管制度研究”(項目編號:10BJY106)的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莉娜:《我國發展綠色金融的制約因素與對策》,《中國市場》,2018年第1期。
②詹小穎:《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實踐與制度創新》,《 宏觀經濟管理》,2018年第1期。
責編/孫娜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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