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鄉村振興需要以內生動力促進經濟持續發展,以吸收現代文明與文化為基礎,將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作為新時代鄉村振興戰略的總要求。要改革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大力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生態宜居的地域特色鄉村,完善鄉村治理法律法規。
【關鍵詞】鄉村振興 鄉村治理 現代農業 【中圖分類號】C912.82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出“要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鄉村振興戰略的內容實時跟進農村建設,明確了新時代農村建設、發展的目標,指引農村發展保持生態性、可持續性,是新時代農村建設的內涵提升與外延拓展。
改革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壯大集體經濟”。但當前,我國一些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對農村建設用地開發、使用的權限等較為模糊,耕種用地與宅基地界限混淆,相關工作無法正常展開,減緩了鄉村經濟振興的步伐。耕種地轉為商業地、宅基地的依據標準以及非農用地是否受到國家法律法規保護,是農村建設用地改革的關鍵問題。因此,需盡快完善、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加快農村土地使用法治化進程,緊跟農村建設用地改革發展潮流。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城鄉一體化、共同富裕、生產矛盾等問題尚未妥善解決,農村建設用地合理開發的政策落實進程較為緩慢。實現鄉村振興需要優化建設用地效益份額配置,增加農村經濟占比,而如何分配土地增值份額、實現地方政府與農村居民的雙贏,是目前改革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重點問題。地方政府應更新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深化改革,推進鄉村經濟振興。
大力發展現代農業
鄉村經濟文化振興僅依靠傳統農業生產方式是遠遠不夠的,只有構建新型農業生產方式,注重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保證經濟與文化的完美嫁接,才能實現鄉村振興的目標。農業生產成本提高帶動農產品收購價格上漲,使得農產品加工企業更傾向于收購價格低廉的進口產品用以加工,導致本地農作物無法轉化為貨幣用于地區經濟流通,阻礙了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農業生產供求關系失衡、缺乏市場調節、資源配置不合理等問題,會給人民和地方政府造成經濟損失。因此,地方政府要調節農產品收購價格,補貼農業生產成本,引導農產品進入市場,完善農產品收購、銷售制度,促進地區經濟良性發展。同時,農業生產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逐步形成地區特色農產品,突顯地域特色。
傳統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方式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已經無法滿足農村居民的實際生產生活需求,新型農業經營模式成為現代農業生產發展的中堅力量。農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為現代農業發展注入新的活力,以商帶農生產模式注重專一性,依據市場需求開展農業生產。城鎮化進程與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決定了傳統農業生產轉型的方向,家庭農場經營模式在現代農業發展中已經得到驗證并落實。家庭農場經營模式不等于以血緣關系為主導的農業生產方式,而是依法、有償流轉農村土地進行的規模化經營,能夠實現資源配置最優化,提高農業生產效率,降低農業生產風險,完成現代農業生產轉型。
農業生產效率、質量的提高需要現代農業,而現代農業發展需要專業人才。現代農業發展的目的不僅是解決農民群眾的富裕問題,更重要的是培養新型職業農民。地區政府應發揮引導作用,扶持農民群眾職業轉化,培養造就一支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三農”工作隊伍,拓寬農業生產增收渠道,帶動農民群眾共同富裕。
建設生態宜居的地域特色鄉村
生態宜居的地域特色鄉村就是中國美麗鄉村,是指基礎設施齊全、生態宜居、生活富裕的鄉村。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必須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建設美麗鄉村,要在發展經濟的同時進行環境保護,不污染、不破壞地進行鄉村振興工作。要保護優秀農耕文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與現代文化有機對接,以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為基礎展開鄉村經濟文化振興工作。
美麗鄉村建設需要地區政府與農民群眾的協同合作,政府將資金、資源、技術引進鄉村,農民群眾配合政府工作,打破封閉環境,對外來技術、文化持開放態度。美麗鄉村建設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出現部分村莊消亡的現象,但是,具備悠久歷史文化的村莊必須保留,不可因追求經濟增長而磨滅鄉村文化。鄉村振興不能僅靠空巢老人、婦女、兒童,必須吸引技術人才、青壯年、企業進入鄉村,實施美麗鄉村建設計劃。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破解人才瓶頸制約。要把人力資本開發放在首要位置,暢通智力、技術、管理下鄉通道,造就更多鄉土人才,聚天下人才而用之”。
完善鄉村治理法律法規
鄉村治理法律法規的改革與完善關系到鄉村振興,也關系到政府執政理念的發展,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鄉村治理應法治為主、德治為輔、加強自治,明確鄉村治理發展方向。時代發展使農民群眾主人翁意識愈發增強,農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對國家與社會的責任和義務,為開展鄉村自治創造了基本條件。農民群眾自治不是脫離法律法規盲目進行的,而是在法治框架內實行村民自治。村委會作為農村事物處理的負責單位,應引導建立自治小組,鼓勵多元化自治觀點,提高農民群眾的組織意識、參與意識,提高農村事務處理效率,為鄉村實現自治奠定基礎。制定村規民約、開展鄉村活動都應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不可做出超出法律規范的事情。
當前,注重血緣關系的基本國情導致國家法律法規實施存在一定的漏洞,與倫理相關的問題是法律法規實施的盲點,比如老人摔倒扶與不扶、拾金昧與不昧等問題。此類問題僅通過法治是無法讓全體公民都信服的,因此,鄉村治理需加強對農民群眾的德治教育工作力度,做好鄉村治理道德基礎的夯實工作,防治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謀私利,甚至做出危害社會治安的不法行為。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要“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鄉村治理應堅持法治為主、德治為輔、加強自治;堅持依法治國方針不動搖、推廣以德治國、實現全民自治,充分發揮法治、德治、自治的積極作用,改革、完善鄉村治理法律法規,實現鄉村振興。
(作者為興義民族師范學院政治與歷史學院副教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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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劉保威:《堅持“五大發展” 推進通化全面振興》,《新長征》,2014年第7期。
③王輝、王玉苗:《借鑒美國送教下鄉運動成功經驗 振興“深入鄉村、重塑農民”工程》,《繼續教育研究》,2014年第4期。
責編/孫渴 美編/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