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志勇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6月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個人所得稅本來就是一種備受關注的稅種。稅法的每一次修正,個人所得稅制的每一次修改,都會吸引足夠多的社會關注。
這一次修正,不同于1994年以來歷次的小修小補,是個人所得稅制從分類所得稅制走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這意味著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這意味著個人所得稅制更加重視個人和家庭的個性化因素,這意味著個人所得稅制和個人(家庭)的聯系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密切,這意味著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模式將發生重大變化。
個人所得稅法的這次修正是計劃之中的。2013年十八屆三中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是建立科學的財稅體制的一項重要內容。個人所得稅可以在促進社會公平中發揮重要作用。理想的個人所得稅制應該是綜合所得稅制,但是,它對稅收征管條件要求很高。次優選擇是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就是這樣的稅制,要建立起了并不容易。中國在全面深化改革目標明確之后,還要花差不多五年的時間來推動這一稅制改革,就說明了改革的難度。
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不僅僅是提出方案并通過方案。重要的是,通過的方案能否有效實施。再理想的方案,倘若不能有效實施,且不說方案的直接目標不能實現,就是公信力也會因此大打折扣。對于一個與人民關系密切的稅種的制度設計,就更是如此。
個人所得稅已經成長為中國第三大稅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提供的稅收收入雖然比個人所得稅多,但它們主要是直接對企業征收的,對個人來說,稅負的感覺遠遠低于個人所得稅。這就是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消息一公布,就得到廣泛傳播并議論的重要原因。
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是對個人所得稅法脫胎換骨式的再造。綜合與分類的個人所得稅制在實踐中不是什么新鮮事物。早在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個人收入調節稅制就有這方面的規定。但是,這一次確實不一樣。
個人收入調節稅對四類所得綜合征收之后,沒有專項附加扣除的規定,這一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正,增加了教育、醫療、住房支出等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的每一種,都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提出很高的要求。
過去,稅務部門的精力主要放在個人得到收入的支付環節上,做好代扣代繳工作,個人所得稅征管就基本到位。隨著專項附加扣除的引入,治稅理念就要發生重大變化。代扣代繳仍然很重要,但只是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前半部分。做好專項附加扣除工作,才能讓個人所得稅的人性化特征真正轉化為改進民生的積極舉措。由此增加的稅收征管工作量以及個人可能的納稅申報成本也將相應增加,但這是良好稅制所應該付出的代價。
關鍵是在稅制的執行中,如何盡量優化程序設計,讓納稅服務效率得到進一步提高,讓個人在納稅申報中盡可能感到方便。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意味著更多的個人和家庭可能需要稅務中介服務,由此可能增加額外的支出。這一問題不可小覷。稅制設計就要考慮到這樣的因素,以盡可能減少個人和家庭的稅收遵從成本。
專項附加扣除應盡可能采取簡易方法,能不提供票證依據的盡量避免。子女教育支出,可以直接規定特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一人可以得到多少金額的扣除,以避免票證報銷所可能引發出來的“把好事辦成壞事”。
例如,義務教育階段,在公立學校就學的小孩,家庭的子女教育支出不在學費上,而可能在托管以及其他課程輔導、興趣班學習上。這些托管、學習輔導,規模本來可能就很小,如果要得到報銷票證,那么可能需要額外支付費用。這樣對需要專項附加扣除的個人來說,就可能遇到得不償失的問題。住房利息支出的扣除應該在商業貸款機構和稅務部門之間建立一種信息交換機制,讓個人申報更加便利。其他專項附加扣除都有類似問題需要解決。
這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正,從總體上看,有利于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綜合征收,意味著一些低收入者,本來只能適用勞務報酬所得的20%的稅率,未來將可以適用3%和10%的低稅率。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即每年6萬元,也可以促進個人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從而促進消費和改善民生。
當今世界,雖然有各種“逆全球化”的插曲,但是全球化的大趨勢是不可扭轉的。正是這樣,國際稅收競爭正越演越烈,個人所得稅制關系到稅制的國際競爭力,關系到營商環境的改善。
因此,綜合所得稅的45%的最高邊際稅率以及其他高稅率有大幅度下調的必要。這對于中國吸引高端人才,同時對于稅源的穩定也是有利的。萬物長宜放眼量。看似稅收收入的舍棄,未來所獲得的可能遠遠超過眼前放棄的。
沿著稅收法治化的道路前進,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在現代財政制度建設中就能扮演好其應有的角色,個人所得稅可以在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其重要作用。讓我們共同期待良好的個人所得稅制在中國大地上生根發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