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供給側改革一方面要矯正過去的發展歷程中政府對經濟的不當干預,調整各級政府政策和制度安排,尊重市場主體的決定性地位;另一方面要推進政府的職能轉變,明確政府履行權力的范疇,讓政府從干預市場行為向調節市場行為進行轉變。
【關鍵詞】經濟法 供給側改革 市場經濟
【中圖分類號】D82 【文獻標識碼】A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經濟法能夠穩固社會經濟發展和國民經濟生活秩序,對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具有重大作用。2015年起,中央政府提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目的是調整國家經濟結構,使國家資源實現最優配置,以投資、消費、出口為突破口,促使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推進供給側改革一方面要矯正過去的發展歷程中政府對經濟的不當干預,調整各級政府政策和制度安排,尊重市場主體的決定性地位;另一方面要推進政府的職能轉變,明確政府履行權力的范疇,讓政府從干預市場行為向調節市場行為進行轉變。
供給側改革背景下經濟法主體制度革新回應
制度創新與變革是供給側改革的核心要求,供給側改革強調要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新力,要確保市場主體能夠享受到平等的競爭,這也要求經濟法在主體制度方面進行革新,以此適應供給側改革的相關要求。
國家干預主體制度。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之后,要簡政放權、減少審批、降低成本。在《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年-2020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確體現了相關要求。面對供給側改革要求,經濟法要調整政府地位,厘清政府權責關系,限制政府干預行為。同時,經濟法應規范政府權力范疇,削弱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管理權力,并對市場經濟中的“真空地帶”進行填補。另外,要在制度中規范監督機制,對政府權力設置監管措施,明確監督主體、監督方式,確保政府履行職權能夠得到相應的監管。
社會中間層主體制度。社會中間層主要是指社會團體、服務組織以及行業協會,要賦予中間層更大的權利來限制政府行為。供給側改革要求保障市場主體的平等位置,經濟法必須進行相應調整,確保市場主體位置平等。一是要通過立法予以明確,賦予市場中間層法律地位,并逐步強化中間層的權力,讓中間層取代傳統政府管理權力;二是規范中間層的權力和責任。隨著中間層的權力不斷提升,承擔的責任也應進行調整,確保中間層能夠消除區域保護、行業壁壘,讓其替代政府完成減少惡性競爭職責。隨著中間層的確立,不僅傳統政府的責任被成功取代,中間層更能減少政府在市場管理中存在的弊端。
市場主體制度。市場主體主要是指在市場經濟中進行活動的組織以及個人。過去,政府對市場經濟進行強制干預,導致市場主體缺乏創新、產品同質、產能過剩等諸多弊端,市場主體并未發揮出自身的優勢。隨著供給側改革提出,要確保市場主體擁有平等地位,對市場主體的權利予以保障。經濟法應從此方面進行調整,借助相應的法律條款明確市場主體地位,增強對市場主體權利的保護,并且構建新型的市場分配制度,積極構建市場退出機制,讓更多的市場主體能夠平穩退出,不僅讓企業經營者能夠剝離虧損現狀,更能促進市場形成更好的發展空間。
供給側改革背景下宏觀經濟調控法律制度的革新回應
宏觀調控在特定歷史時期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供給側改革并不是否定宏觀調控制度,而是要通過改革和創新豐富宏觀調控的手段,注重宏觀調控在形式上的創新,要強化區間調控、定向調控,利用貨幣、政策、價格等手段更好地完成宏觀調控?;谖覈F實情況,我國并未出臺針對宏觀調控的專項法律,只能由經濟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借助經濟法審視宏觀調控中存在的問題,并通過健全經濟法來完善宏觀調控。
財政法律制度。財政法律制度中最關鍵的就是稅法,利用稅法改革促進宏觀調控優化最為適合。經濟法中應對稅收制度進行革新,推進分稅制度,現階段稅權較為集中,造成地方政府的事權與財權并不平衡,導致政府在開展相關活動時捉襟見肘,無法更好地履行自身權力。同時,推進結構性減稅,降低稅率。我國市場主體在稅收方面都承擔著較重的責任,導致企業創新能力和發展能力不足,供給側改革要求賦予企業更多自由空間,降低稅率、減少企業稅收負擔是關鍵性舉措。除此之外,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也是關鍵,我國對大企業的稅收優惠形成了“馬太效應”,造成了資源的浪費,應更加準確、合理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對更具有創新能力、更具困難的企業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以此確保市場主體之間的平衡性,這些內容都應在經濟法中予以體現,利用經濟法對政府宏觀調控制度進行完善。
金融法律制度。經濟法中對金融制度的規范具有重大意義,隨著供給側改革的提出,經濟法中關于金融制度的相關規范應予以完善。一方面,要促進金融體制的革新。國家對于金融主體的限制過多,造成了金融行業集中、金融資源分配不科學,金融機構經營遭遇困境。經濟法要對此部分內容進行完善,明確政府對金融機構的調控范疇,避免政府過多的對金融機構干涉,影響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利。另一方面,提高金融監管能力?;诠┙o側改革要求,政府對金融機構應實施有效的監管,避免金融機構產生過高的風險,經濟法應賦予政府明確的監管職責,豐富政府監管手段,確保區域金融能夠穩定發展,讓金融機構為區域經濟發展作出應有貢獻。
供給側改革背景下市場規制制度的革新回應
完善產品質量及產品安全法律。產品質量和產品安全是社會關注的重點,供給側改革更是對此提出嚴格要求,為適應供給側改革要求,經濟法需要對此做出調整。要提高產品質量的標準,我國產品質量標準相比國際化標準要存在一段距離,順應供給側改革要求,應提高產品質量標準,以此倒逼企業提高技術水平,確保相關產品符合國際化標準,更便于企業產品獲取市場競爭力。同時,健全產品質量抽查程序,構建聯動抽查機制,從產品的原料至產品成型,每道程序都應設置相應的抽查機制,確保企業能夠按照質量標準完成生產。除此之外,增設賠償性處罰。部分市場主體存在惡意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現象,對此種行為應進行嚴厲打擊,增設賠償性懲罰,提高企業造假的成本。
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供給側改革適度擴大消費、投資和出口,除注重產品的質量外,也要對消費者的相關權益進行保障,比如將賠償主體擴大至缺陷產品、明確賠償性懲罰的參照標準等,經濟法應更多關注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即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對消費者的權益進行保障,但經濟法更多地應從市場主體角度提出約束機制,間接地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障,管住企業生產行為,變相地提高了消費者消費安全。
完善市場公平競爭的法律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競爭關注的是公平和效率,供給側改革鼓勵公平的市場競爭,認為公平的市場競爭能夠提高市場主體的創造力,使資源能夠得到最優配置。面對供給側改革要求,經濟法需要從根本入手,關注產能過剩問題,避免產能過剩對市場造成壟斷。同時,要注重對市場公平競爭機制審查,尤其是對權力機關濫用職權、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在審查的過程中要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能效,形成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相互協作。除此之外,注重反壟斷豁免制度,基于我國現實情況,在部分領域仍需要反壟斷豁免制度,經濟法要嚴格規定反壟斷豁免的主體、范疇以及類型,利用多渠道助力市場經濟實現更好地發展。
(作者為中共西安市委黨校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劉志云、劉盛:《供給側改革背景下的經濟法:挑戰與回應》,《政法論叢》,2017年第8期。
②劉春山:《論供給側改革與經濟法治建設》,《社會科學戰線》,2017年第8期。
責編/張蕾 美編/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