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經過幾年的推進,在很多領域已經成效明顯,但隨著改革的深入,我國經濟也面臨著新的發展環境,在相關法律法規方面,改革也顯現出一些新問題。只有遵循并完善相應的經濟法規并不斷提出新的解決思路,才能更好地推行改革,推動經濟穩步向前發展。
【關鍵詞】供給側改革 經濟 法律法規
【中圖分類號】F202 【文獻標識碼】A
深化供給側改革面對的主要矛盾
目前中國經濟放緩有平穩發展的趨勢,但也有因為對財政過于依賴而導致的不平衡,結構性問題和周期性問題可能會造成更為復雜的經濟運行。作出中國“經濟趨緩,緩中有進”的判斷是基于以下事實:一是國內生產總值增長完全在管理機構掌控范圍內;二是經濟下行的一些指標開始發生變化,如工業產值和企業盈利連續六年下滑但隨即停止,生產者價格指數在連續5個負數年后轉為正值,PMI連續7個月呈現增長趨勢等。但根據調查分析,當前的經濟回暖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的財政支持和貸款的增長。
當一個國家處于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國內生產總值可能會出現較大的波動,政府通過增加財政投入,用信貸來穩定經濟增長,降低經濟沖擊的風險,為市場復蘇提供更多的空間,使企業重拾活力,不但不是壞事,相反是體制能力的體現。但是,這種情況也反映了我國經濟體制的深層次問題。經濟增長對政府投資依賴度很高,特別是在中央大項目投資方面,對政府和民間的需求非常不對稱,短期內地方政府債務難以消化等。經濟持續增長依賴于政府的財政支持和貸款的增加,只能是基礎薄弱、經濟不穩定的短期行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就要從“政府帶動經濟增長”轉向“市場帶動經濟增長”,使經濟增長依賴于市場全面復蘇和企業全面成長。
2018年我國經濟運行可能進入新的增長周期,總體需求問題可以得到相應解決,經濟下行壓力可以緩解。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是否能繼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于各級政府來說都是一個考驗。歷史經驗表明,改革可能會帶來以下結果:經濟進入新的增長周期,總體需求環境好轉,結構性改革力度減弱,改革措施減輕,主要依靠擴大需求支撐GDP增長。在過去的經濟發展中,能否克服結構性矛盾影響著社會再生產的基本秩序。發生結構性矛盾時政府將推行結構性改革措施,這種情況正在改善,經濟增長條件更為寬松,特別是進入增長上升周期的時候,結構性改革的力度將會減小但是如果結構性調整成效不大,供給改革的深化將大打折扣。
供給側改革面臨哪些“難啃的硬骨頭”
關于城市房價調控的問題。主要城市房價上漲是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逆向反應。談到城市房價大幅上漲,信貸杠桿大幅增加是重要原因。在金融風險增大,嚴重扭曲了行業行為后,虛擬經濟在實體經濟中大規模陷入僵局。中央決策機構首先發現問題,采取了一些果斷措施,抑制房價上漲趨勢。隨后,只有少數大城市跟進價格調控,大部分城市選擇繼續觀望,放任自流。隨著宏觀調控力度的加強,其他的城市已經作出調整。現在,全國各大城市房價上漲的趨勢已基本平緩下來,房地產市場瘋狂炒作的趨勢得到控制。然而,這樣的調控方法與調控結果,許多地方政府管理者并未真正理解,還認為這只是房價行情的走勢,而且房價上漲有利于促進增長、消化供給,從而能使經濟繁榮,是利大于弊,房價將受到市場調節而自然消化,政府宏觀調控特別是購買信貸限額,其實是不必要的行政干預。這一說法在行業內和學術界被廣泛接受。不動產的投機性收購和房地產業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在短期內形成一個可能刺激經濟、擴大就業、增加公共經費的房地產熱潮,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化生產和工業產品,適應了各級政府的需求。但是,這樣的做法顯然是具有一定危害的。從長遠來看,它對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破壞是長久而深刻的。
關于國企改革問題。國有企業改革是供給側改革的關鍵和難點。要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必須加快推進重點改革,首先是深化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改革。供給是實施結構供給改革的一個要點,國有企業的改革創新不僅是改革的最大困難,而且國企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最有力的供給者。國有企業在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下,供給方面的結構性改革成效將大打折扣。為了降低企業成本,中央政府決定增加2016年中央財政支出,加大財政赤字主要用于降低企業負擔,達到近5000億美元的減負總量,同時也采取了一些有關的政策和措施。許多官方統計顯示,成本降低措施取得了巨大成效,企業好評較多。
遵循并完善相應的經濟法規,提出新思路
在當今時代,法治已成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黨的十九大高度評價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的歷史性成就。我國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就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此,法治需求的增長和擴大,是社會進步的結果,也是人民群眾的切實需要。但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法治的提供不能有效地滿足需求,這已經成為法治建設的重大矛盾。因此,如何改善法治供給或實行法治供給改革,已經成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關鍵,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新嘗試。
首先,法治需求的變化源于可持續的經濟、政治和社會變化。法治需求的變化不可避免地要求改善和加強法治供給。其次,現行的法律制度存在供給不足、供給質量低下的客觀現實。各個制度都面臨著社會變革中的改革和完善問題,而改革的重點則與社會整體的需要息息相關。當前,我國經濟產業領域法治的主要問題是法治供給能力不足,效率低下,從以下矛盾中可見一斑:
在保護工人的權益和實施產業政策之間存在矛盾。通過各種數據可以看出,維護職工權益仍然是當今社會的一個重要問題。《勞動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并不完善。勞動者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事實一直存在,特別是在勞動密集型制造企業。勞動關系存在的重要依據是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職工為主體的存在,但雙方并不是完全對立的,相反的,他們在很大程度上表現出了合作的姿態。因此,要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企業的合法利益,為企業自由用工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就應該秉持合作共贏的理念。在供給側改革過程中,如何利用法律維護職工權益,從而推進產業政策,激發企業活力,促進經濟發展,已成為當前迫切的社會問題。
勞動者的集體行動和社會秩序之間也存在著矛盾。中國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工人集體行動的權利,勞動者權益保護領域的相關法律極其薄弱甚至缺乏。通過行政干預和政策調整手段,處理大規模的職場事件,盡管具有效率高和便捷的優點,但會傾向于形成一種路徑依賴,依靠政府來解決問題。這種政治優先權沖突管理體現了秩序和效率的價值,但它既不是制度創新,也不是政策替代,不利于提高國家政府的能力,也不能解決制度化問題,對于供給側改革來說是不利的,所以相關法律的完善是非常重要的。
(作者為河海大學商學院博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①韓康:《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可以走得更遠——問題與分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7年第1期。
責編/劉芋藝 谷漩 美編/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