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十九大報告指出,要“推進誠信建設和志愿服務制度化,強化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奉獻意識”。幾個月前我剛去過中國人壽河南省分公司參觀考察,實地見證了該公司在金融保險業方面,如何把“為人民服務”精神以誠信的方式積極貫徹落實的事跡。他們在精準扶貧方面所作的努力,尤其使我印象深刻。一個企業積極參與脫貧攻堅戰,有效助力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這不光是金融保險業落實自己的誠信,也是在落實黨和國家為人民服務宗旨的誠信。
談到誠信,我想起歐洲有一則小故事:有一個人,在出門之前囑咐家里的貓,說盆里的魚你不許吃。貓點頭答應了。但主人回來時,看到貓正在吃那條魚。于是主人便惱怒地教訓貓,責備貓不守信用、不顧大局、沒有羞恥,等等。然后,主人還引經據典,從古到今,認真地講起了“人(貓)無信不立”的一大篇道理。主人說得義正辭嚴、慷慨激昂、唾沫橫飛,貓卻一邊聆聽主人教訓,一邊吃著。吃完后,貓抹抹嘴,對主人說:“你說得太好了!我完全擁護!以后,我也要這樣去教育那些小貓們。”
這個小故事批評嘲笑了誰?貓不講誠信是顯而易見的。但真正應該批評嘲笑的,則是這家的主人。因為,正是他對貓進行“誠信教育”的方式實際上缺少誠信的力量,培養了貓的不誠信行為。
首先要考慮的是“不許貓吃魚”這條規則,本身是否合理可行?如果不合理不可行,那么規則就是空話廢話;如果是合理的,那么就要讓它切實可行,需要同時配套相應的措施。比如,不想讓貓吃魚,就要把魚放到貓不易拿到的地方;想給貓吃什么,也應該把食物放在貓容易夠到的地方,等等。這些都不去做,想只憑一句話的指令或約定,就能讓貓改變偷腥的本性,當然是沒有保證的。而發現貓在偷吃魚后,也只是一番說教,沒有相應的糾正和彌補行動,就更進一步證明了“不許貓吃魚”這條規定,是沒有誠信效力的。
可見,“誠信”不僅是要“說”、要提倡、要論證的,更是要通過“做”,即通過制度化、規范化、機制化的系統措施和堅持不懈的行動,才能實現的。就是說,要以誠信的方式倡導誠信,才會有真實普遍的社會誠信。
引導和培育起社會誠信風氣,要靠完善的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行動。不要僅僅把誠信置于個人道德的層面,我們現在真正缺失的是社會制度和體制層面的誠信。真正的誠信,恰恰需要少說多做。我們現在關于“應該誠信”的言論,已經夠多了。而關于整個國家社會怎樣做才能保證“切實誠信”,卻還沒有說透。“說”可以成為“做”的指南,但不能代替做。推進誠信建設,就要通過規范化、程序化的落實,使誠信成為大家共同的權利和責任。在設計實施應有的規則和規范方面,需要提倡習近平總書記說的“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精神,真正建立起社會化的誠信,使每個人的生活能夠有安全感、心里踏實,使國家和政府的政策有充分的公信力,整個國家和社會才能走向良性發展。
責編/谷漩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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