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既是道德信條,也是法律精神;既是道德規范,也是法律規則。誠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法律規則。提出“百善信為先”,不僅是要在全社會道德建設中把誠信擺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而且是要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借助和依靠法治的力量,把全社會的誠信建設作為重點;提出“百善信為先”,就是要提高誠信在所有行為規范中的地位,增強對誠信重要性的認識,加強誠信建設的力度。
當前,誠信的缺失,已經成為和諧社會關系、健康經濟秩序和正常政治生活的兇惡殺手;已經成為影響官民關系、銀企關系、醫患關系等的毒瘤;已經成為全民日常生活缺乏放心感、安全感的主要原因。
有鑒于此,國家向來重視誠信建設。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的系列重要講話反復強調誠信;誠信成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價值目標;國家推進誠信建設的力度更是空前。2014年,國家有關部門密集制定和實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任務分工》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三年重點工作任務(2014—2016)》,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誠信問題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要包括: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尚未形成,社會成員信用記錄缺失,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勵不足,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務市場不發達,服務體系不成熟,服務行為不規范,服務機構公信力不足,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機制缺失;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約踐諾、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尚未形成,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商業欺詐、制假售假、偷逃騙稅、虛報冒領、學術不端等現象屢禁不止,政務誠信度、司法公信度離人民群眾的期待還有一定差距等。
解決失信問題,道德教育和依法懲治缺一不可。在這方面,“酒駕”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啟示。嚴禁酒后駕駛早有明文規定,但僅僅靠教育,效果不好。于是,新交規規定酒后駕駛扣證、拘留、罰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法律規定嚴厲,交警執法嚴格,這兩個“嚴”,就讓“駕車不喝酒”成為人們自覺的行為準則。對失信問題的治理,從中可以找到有效的靈感和思路。只有讓每一次失信付出沉重代價,誠信才有可能成為每個人的自覺行為。為此,建議制定《誠信法》,并嚴格執行。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確定的目標是:“到2020年,社會信用基礎性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資源共享為基礎的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基本建成,信用監管體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務市場體系比較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全面發揮作用。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市場和社會滿意度大幅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普遍增強,經濟社會發展信用環境明顯改善,經濟社會秩序顯著好轉。”目標時間所剩不多,但目標實現任務艱巨。全社會必須勠力同心,更大力度推進誠信建設各項工作。在此過程中,政府誠信和司法誠信是我國誠信建設的“牛鼻子”。如果政府失信、司法不公得不到根治,就不可能有普遍的社會誠信。
責編/肖晗題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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