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輿論對司法審判的關注尤為強烈,一度形成“輿論審判”現象。就法律規制而言,審判的唯一主體是司法機構,司法獨立原則理應被毫不動搖地踐行。然而“輿論”也有其積極的正向作用,以法律規制的強化和完善引導輿論同司法審判之間的良性溝通互動,則是當前司法體系改革背景下司法社會效能提升的重要內容和有效途徑。
【關鍵詞】“輿論審判” 審判獨立 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隨著公民權利意識深度覺醒以及網絡時代所帶來的信息交流渠道愈發便捷多元,輿論對司法審判的關注和影響力也越來越大。盡管《憲法》第126條賦予了人民法院獨立審判的權力,人民法院獨立履行職責同樣有法可依,然而愈演愈烈的“輿論審判”現象同樣值得整個司法體系予以關注。輿論同審判之間的關系,實則是權力與權利基本矛盾在二者交叉領域之間的碰撞,也是“結果正義”與“程序正義”二者之間的對立統一。
事實上,就表現形式而言,輿論是公開的,也應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在法制的框架下暢所欲言、對社會現象發表見解并借此實施社會監督職能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是現代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內容;同時,司法體系中的審判形式一定是獨立的,不受外界任何干擾、更加不應該受到社會輿論的左右,而要始終秉持既定的法律規范和法理系統有條不紊地執行,這同樣是依法治國方略的根本要求。
輿論審判規制應引導輿論與審判間的良性互動
積極發揮輿論的正向作用,以法律規制的強化和完善引導輿論同司法審判之間的良性溝通互動,既尊重輿論話語權,也要確保審判獨立。
堅持審判獨立原則。要嚴守“獨立審判”這一根本原則和立場,進而以獨立審判所彰顯的公平正義來確立輿論信心,引導輿論方向。事實上司法是嚴肅的,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空間,因此只要審判機構在審理每一個案件時都能堅持獨立原則,則長此以往自然就能夠在全社會形成固化的、剛性的和不容置疑的審判機理。而輿論也能夠通過這種長久樹立起來的機理預測到審判應有的結果,并且會清醒地認識到審判并不會隨著個人乃至若干群體的意志力為轉移,輿論也就不會再去刻意干擾司法,而只會在法律規制層面發揮應有的正向效能。這就要求審判機構、審判人員必須要堅持依法辦案、依法審判、刑出有據。
建立輿論與司法審判之間的協商型正義關系。輿論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是因為正向的、理性的輿論是對司法審判的有效監督,能夠發現審判制度和審判人員本身存在的一些弊病,幫助審判在法律規制的軌道內有序運行,不越權、不枉法。輿論所堅持的是審判的“結果正義”,而司法堅持的則是程序正義,從現代社會治理角度講,一旦結果正義和程序正義存在出入,相關部門同樣要考慮輿論指向是否真實地反映了社會公共意志、現有司法體系是否存在調整和優化的空間。這樣才能不斷推進司法體系與時俱進,這也體現了輿論與審判之間的協商型正義關系存在的必要性和互動機理。
輿論審判規制應強化輿論的自我約束
縱觀當前輿論同審判之間的交互現實,更多地表現為輿論質疑和憤怒于審判的不獨立,認為其受到內部行政力量或外部社會力量干擾而有失偏頗,進而希望以“輿論”的干預、影響來實現審判的結果正義,意即:輿論影響審判是為了審判不被影響——這就是“輿論審判”本身的悖論。雖然就實踐而言,輿論真正影響司法審判獨立性的案例還并不多見,但是卻足以讓人警醒,也有必要采取措施強化輿論的自治,避免其凌駕于司法之上造成冤案、錯案。
持續健全法律法規。健全法律法規,規范和約束輿論行為,避免不負責任的、甚至違法輿論行為渾水摸魚,混淆視聽;對于一些煽風點火、造謠滋事、煽動群眾和綁架輿論的惡意言行,應該以健全的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打擊。尤其當前隨著互聯網的普及,輿論也更多地來自于網絡且呈現出諸多新型特征,相比之下我國政府對于網絡言行規范的立法和司法經驗還相對欠缺,因而需要盡快出臺專門的網絡立法來規定網絡主體言論的后果責任,既包括公民侵權責任,也包括所造成的對正常司法秩序帶來負面影響的責任承擔。要建立以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為層次的輿論責任體系,以此為基礎進行網絡行為立法,維護網絡秩序,規范社會輿論。
要通過行業規制發揮有影響力媒體的正向輿論引領作用。有影響力的媒體要發揮先鋒帶頭作用,發表理性言論,引導輿論走向。應該積極倡導各種媒介、平臺堅守社會責任底線,積極倡導行業自律自查,規范自身行為,加強對新聞傳播信息的審核、監督和引導,及時過濾不良信息,發布傳播正能量信息。媒介產業協會應肩負引導和管理產業發展的職能使命,出臺相關制度規范對新聞傳播、社會輿論整體進行引導和管理,構建綠色媒介環境,確保產業能夠始終沿著正確的方向健康發展,能夠同我國司法實踐和司法改革同步。就這一點而言,傳統媒體如廣播、電視、報紙等都有審核把關機制,其發表的意見和見解往往也是理性和正向的。需要重點關注的仍然是網絡媒介平臺,尤其是一些有影響力、但管理松散的自媒體、一些“大V”,他們往往有著網絡意見領袖的標簽,更應嚴于律己,杜絕惡意炒作話題甚至造謠滋事,而要肩負起社會責任,傳播有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推進司法進步的正能量。
輿論審判規制應持續提升審判社會效能
為確保輿論理性的審判社會效能,首先要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法官的綜合素質源于內心的制度自信和外在的程序正義。法官應該堅持在法律規制框架內活動,在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限內實施審判活動,也就是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程序與實體統一的審判原則,并適當兼顧人文關懷。即使在審判過程中出現讓某個人或團體質疑的判決,甚至判決結果并不契合輿論期望,法官也必須要對自己的審判有足夠的信心,要對當前的法律規制體系有必要的信心,而不是瞻前顧后,一味顧慮輿論的責備而做出迎合之舉,進而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進一步講,法是社會意志的體現,但社會意志并不等于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司法要關照和體現的是符合社會共同利益的社會公共意志,這才是法官審判的自信之源。
其次,科學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賦予法官的重要權力,使用得好,則可以實現司法原則和審判社會效能最大化的統一;而一旦使用失當,則很可能會造成司法權力濫用,甚至滋生腐敗,傷害司法權威和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因而法官務必要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質,一定要基于過硬的專業素質、廣泛的社會知識與博大的人文情懷,來科學行使自由裁量權。另外,還應該從制度上加強對法官審判的外部監督,既要發揮專業行政機構的監督職能,同時也應該引入社會輿論的監督力量。
最后,落實審判公開制度。審判公開是司法審判的重要原則之一,是司法同社會開展溝通的前提,更是司法審判自信心的重要表現途徑。落實審判公開制度首先要求信息公開,無論是庭審公開或是裁判文書公示等,都是以透明的審判信息向社會彰顯法治威嚴、彰顯司法正義和司法人員專業性、進而確立輿論信心的有效方法。其次則要創新司法溝通機制,對接社會輿論的焦點關照需求。法官在面對輿論時應更從容地采取有效措施同輿論展開溝通,化被動承壓為主動引導,如法院通過建立網頁、微信公眾號等方法同群眾開展互動,及時解答群眾疑惑、有效疏導群眾情緒等,都是司法機關開展“輿論公關”、讓審判和輿論良性互動的有效方法。
(作者為濰坊學院講師)
【注:本文系濰坊學院博士基金項目“刑事訴訟交叉詢問制度研究”(項目編號:2014BS31)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彭艷軍:《“輿論審判”與司法獨立性》,《法制博覽》,2012年第6期。
②劉翠翠、梁言:《論“輿論審判”的成因及對策》,《法制與社會》,2016年第12期。
③翁楊:《新聞立法視域下的輿論審判機器規范原則研究》,《現代傳播》,2016年第3期。
責編/宋睿宸 美編/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