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抱團養老”可以緩解老年人入住養老院難的“剛需”問題,可以替代一部分社會化生活照料服務,滿足老年人對精神慰藉的強烈需求。但其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適合的老年人群有局限性,受限于硬件、文化娛樂設施、規模以及人員構成,應急醫療需求難以得到滿足,組織者與入住老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容易界定,容易出現各種紛爭等。
【關鍵詞】“抱團養老” 老年人 養老服務
【中圖分類號】D602 【文獻標識碼】A
“抱團養老”是西方一些國家比較流行的一種養老方式,類似于德國流行的“搭伴養老”模式,但在我國卻是一個新生事物。“抱團養老”方式究竟有什么優勢、又有什么不足,利是什么、弊又是什么,媒體和社會各界,包括一些專家學者的看法既有共識,也不盡一致。
“抱團養老”的價值漸漸得到體現
我國目前正在經歷著世界上規模最大,同時也是速度最快的人口老齡化過程。國家統計局2016年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6年底,我國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達到2.31億,占總人口的比重達16.7%。其中,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有1.50億,占總人口的比重高達10.8%。人口的快速老齡化,加上生育率下降和家庭小型化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傳統的家庭養老功能越來越弱化,老年人的養老后顧之憂日益加重。“抱團養老”的價值,漸漸得到體現。
第一,可以緩解老年人入住養老院難的“剛需”問題。一方面,隨著家庭結構的深刻變化,家庭養老功能越來越弱化。另一方面,原來由政府和企業承擔的大部分養老服務職能,隨著政府職能轉變和企業改革而被剝離,但社會化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又遠遠沒有跟上社會養老服務需求的膨脹速度,老年人對入住養老機構的需求越來越大。養老機構的建設和發展遠遠不能滿足老年人的入住需求,這既同養老機構收費高昂、許多老人無力承受有關,也同養老機構的供給與老年人的實際需要相脫節而產生的結構性矛盾有關。在這種背景下,“抱團養老”這種“類養老機構”一經出現,不僅對部分老年人產生了吸引力,也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第二,可以彌補護理服務發展與老年人護理服務需求之間的巨大缺口。隨著人口的越來越老齡化,特別是失能老人、高齡老人、空巢老人增多,老年人對醫療護理服務的需求越來越旺盛,但社會化的護理服務發展遠遠不能滿足老年人的護理服務需求。相關的大量調查數據表明,需要提供服務人員上門服務的老年人所占比重,隨著年齡的增大而提高;年齡越大,對服務人員上門服務的需求越強烈。但是,目前我國護理服務發展還處于探索和初步發展階段,上門服務開展得更是少之又少,我國90%以上的老年人愿意而且只能選擇居家養老。完善、經濟實惠且可及的包括上門護理服務在內的社會化居家養老服務,是保障居家養老成為可能的必要條件。當前,我國社會化居家養老服務體系的發展還很不充分,居家老人所需要的上門服務,尤其在上門護理服務還很欠缺的情況下,依靠成員相互提供護理服務的“抱團養老”方式自然受到老年人的青睞。
第三,相互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可以替代一部分社會化生活照料服務。因為家庭逐漸小型化,且正處于勞動年齡的家庭成員又要工作,家庭成員不可能全部承擔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服務。在家庭成員越來越難以承擔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重擔的背景下,提供社會化的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服務是解決這一問題的主要途徑。但是,無論是社區,還是整個社會,都沒有做好相應的準備,以有效應對老年人劇增的生活照料服務需求。“抱團養老”的老人,尤其是年輕的老人、能夠生活自理的老人“抱團”,相互分擔日常生活照料服務,可以大大減輕生活照料服務的工作量,且具有成本優勢,這也是“抱團養老”的吸引力之一。
第四,可以相互提供慰籍,滿足老年人對精神慰藉的強烈需求。老年人由于年老和退出工作崗位,加上相當大部分老年人的子女因為工作、居住及出國等原因又不在身邊,很容易產生不同程度的失落感和孤獨感,對精神慰藉的需求非常強烈。我國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主要來自家庭成員、親戚和朋友。我國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明文規定,子女要?;丶铱纯?。但是,僅僅依靠家庭成員、親戚和朋友提供精神慰藉顯然是不夠的。“抱團養老”的老人,通常都會選擇志趣相投、有共同的興趣和愛好、相互“合得來”的老人“抱團”,因而能夠有效地彌補精神慰籍的欠缺。
“抱團養老”新模式融合了居家養老、社區養老和機構養老的優勢
浙江余杭的王阿姨老兩口利用自己住著的200多平方米三層農家小別墅,從老兩口“面試”的40多名老人中,挑選了六戶老人家,大家居住生活在一起,這一案例被稱為我國首個“抱團養老”新模式的成功案例。從目前媒體的報道看,這不是個案。這些“抱團養老”案例的相似性很強,有許多共同點。第一,從場地講,都是組織者利用自己的房產開展“抱團養老”。從某種意義上講,組織者與其他老人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房東與租戶的關系。第二,從養老的費用看,伙食費、水電煤氣費等費用由“抱團”的老人均攤,大家根據實際情況分擔一部分力所能及的“家務”,這就帶有了互助式養老的某些特點和優勢。第三,參加“抱團”的老人基本上都是子女比較忙或者不在身邊,自己又有一定經濟基礎,且年紀都還比較輕,能夠生活自理,組織者對“抱團”的老人還有諸如性格、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偏好,希望尋找那些有共同語言、志同道合的老人“抱團”。這些則正是境遇共同體和志趣共同體相整合的特征。
對抱團養老的利與弊、優點與不足、適用性與局限性,媒體和學界作了多方面的評說,如成本低,機制靈活、操作方便;解決了老年人的孤獨問題,同時也能互相照顧,老人共同從事一些愛好、活動,生活質量能得到提高;老人們彼此照料看顧,可以實現人力資源的再開發;可以減輕子女、家庭照料老人的負擔。除了前述媒體和學界談到優點和長處外,抱團養老新模式的“利”還有以下幾個更重要的方面:
“抱團養老”新模式融合了居家養老、社區養老和機構養老的優勢。我國的養老服務體系是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居家養老的優勢是家庭的親情、家庭成員的互助、可及的精神慰籍,等等。但居家養老同傳統的家庭養老不同,居家養老服務主要是社會化服務,必須依托健全、便捷、可及的居家養老服務支持體系。社區養老的優勢是老人們不用離開自己熟悉的生活環境和人際關系,一方面,居家老年人可以利用社區提供的居家養老服務,另一方面,社區可以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和短期托養,解決家庭成員臨時和短期無人照料居家老人的難題,并使家庭照顧者得以“喘息”。但是,社區養老往往受社區服務設施(包括養老服務用房)不足的限制而難以有效地開展。機構養老的優勢是軟硬件比較完善,有一整套正式照顧的程序和規范,有專業的護理人員,有相應的醫療服務,但是,老人們的精神慰籍難以滿足。“抱團養老”新模式把居家養老的親情和精神慰籍、社區養老的熟悉環境和人際關系、機構養老的正式照顧程序和規范等加以融合,形成了“抱團養老”新模式自身的優勢。
“抱團養老”新模式有助于更充分地利用寶貴的養老服務資源。因為各種原因,在我國城鄉都存在廢棄的學校用房、機關事業單位用房、企業廠房;在農村,隨著大量青壯年勞動力進城,農村出現了所謂的“空心化”,大量民房空置;在城市,一方面居民住房條件改善,另一方面空巢家庭增加,空巢老人獨守著大房子。這些廢棄的學校和廠房,空置的民房和富余的房子,正是發展養老服務業最為緊缺的寶貴資源。為了促進我國養老服務業的發展,國家每年都從城鄉用地指標中拿出一塊作為養老用地,但養老用地緊缺問題并沒有得到緩解。事實上,隨著土地資源的“硬約束”越來越強,依靠政府劃撥土地辦養老是行不通的。唯一的辦法就是充分利用廢棄和閑置的房屋,包括民房。“抱團養老”新模式利用的房屋,正是組織者自己的富余房子,或者自己購買的住房。
“抱團養老”新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機構化”的壓力。近年來,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以及社會力量加大投入,新建、改建和擴建了一大批養老機構,使機構養老在我國養老服務體系中的補充作用明顯加強。截至2016年底,全國注冊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達2.9萬個,各類養老床位合計730.2萬張(含社區留宿和日間照料床位),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31.6張。盡管養老機構和養老床位大幅度增加,但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的需要仍然難以得到滿足。實際上,從入住老人看,不乏相當比例的老年人年紀不大,自身好好的,如果能夠有其他更好的選擇,這一部分老年人是可以有效的“去機構化”的,從而把寶貴的床位資源留給需求更強烈的失能失智老人,以滿足這一部分老人入住養老機構的剛性需求。參與“抱團養老”新模式的老人恰恰是年紀相對較輕、自身比較健康、生活能夠自理的老人,所以,“抱團養老”新模式能夠起到“去機構化”或“延緩機構化”的效用,對解決我國養老難問題發揮了意想不到的作用。
“抱團養老”新模式雖存在一些不足,但仍是一種有益的探索與創新
適合的老年人群有局限性。“抱團養老”新模式只適合剛進入老年期或老年中期,自身比較健康,生活能夠自理的老人。就算是已經選擇“抱團養老”新模式的老人,隨著年齡的增大和身體狀況的變化,也可能半途退出,因而它難以成為老年人長期的選擇。
文化娛樂設施、規模以及人員構成受限。選擇“抱團養老”新模式的老人雖然通過彼此的交流互動,能夠滿足精神慰籍的需要,減輕獨居的孤獨感和無助感。但是,到個人家里去“抱團養老”,入住人數畢竟有限,老人之間的交流及其能夠帶來的精神慰籍也是有限的,更不可能像社區養老、機構養老那樣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娛樂活動,滿足老年人更高的精神需求。而且,不管是熟人社會還是陌生人群體,這樣自發組織的“抱團養老”具有松散性和不確定性,時間長了,難免有習慣和性格、行為、言語上的磕磕絆絆,一點小矛盾,日積月累,一旦爆發,就會讓這樣的松散群體瞬間分崩離析。
“抱團”老人的日常醫療服務,特別是應急醫療需求難以得到滿足。老年人隨著年齡的增大,各種慢性疾病頻發,對醫療保健的需求加大,上醫院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特別是如果“抱團養老”的場地周邊沒有醫療機構,一旦發生意外或急癥急病,難以得到及時救治,可能危及生命。這也是許多老人放棄“抱團養老”新模式的一個重要原因。
“抱團養老”新模式的組織者與入住老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容易界定,容易出現各種紛爭。從目前出現的幾個“抱團養老”新模式案例來看,“抱團”一段時間后,因為老人之間合不來而“散伙”的有之,組織者與入住者之間因為費用分攤、飯菜的口味、“家務活”的分擔而產生矛盾糾紛的有之。個別“抱團養老”新模式的組織者寄望于通過簽訂《結伴養老協議書》規范各自的權利義務,防范矛盾糾紛的產生,是可以有一定的效果的。“抱團養老”新模式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它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
“抱團養老”新模式的方式較為單一。“抱團養老”的方式本來是多種多樣的,比如社區內自發形成的互助式養老、結伴入住養老機構、結伴候鳥式養老、結伴旅居養老、自發形成的養老社區等,但從目前“抱團養老”新模式的幾個案例看,其組織架構和運作方式實際上是一種“類養老機構”,或者說更像是一種“家庭養老院”。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建議》提出,要“建設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通過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增加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黨的十九大也提出,要“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構建養老、孝老、敬老政策體系和社會環境,推進醫養結合,加快老齡事業和產業發展”。解決好養老服務難題,實現全體人民“老有所養”的目標,當然首先要做好完善多層次養老服務的頂層設計,但頂層設計不是空中樓閣,需要在實踐中探索創新多樣化的養老服務方式。“抱團養老”新模式就是一種有益的探索和創新。
(作者為中共中央黨??茖W社會主義教研部教授)
【參考文獻】
①杜曉等:《業內專家詳解“抱團養老”法律要點》,法制網,2018年1月15日。
②萬荊:《“抱團養老”不失為一種有益嘗試》,《中國勞動保障報》,2018年1月8日。
責編/高驪 美編/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