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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鄉紳之治”開啟基層治理密碼

【摘要】“鄉紳”作為古代皇權向中國基層社會權力延伸的主體,在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傳統中國基層社會之縱橫捭闔,演繹出“鄉紳之治”的鮮明特色與時代烙印,也成功開啟傳統中國基層社會治理路徑的核心密碼,以古鑒今,經世致用。

【關鍵詞】傳統中國  鄉紳之治  皇權  基層社會    【中圖分類號】K25    【文獻標識碼】A

傳統中國社會的權力結構有類于金字塔,最高端的塔頂為皇帝,謂之“皇權”,或曰“王權”、“國權”。自皇帝而下,通過行政區劃層級所構筑的科層權力結構成為“皇權”向基層社會延伸的運行機制,以達到“家天下”的治理愿景。

縱觀中國古代歷史,以皇權為核心的縣級行政權力結構最為穩定,而縣級以下似乎出現了“權力真空”。在縣級以下基層社會權力結構當中,連接國家與基層社會之間的“鄉紳”在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中著實扮演著重要角色,可謂是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有效“調節器”。清人陸世儀說:“治天下必自治一國始,治一國必自治一鄉始,治一鄉必自五家為比、十家為聯始”。足見“鄉紳之治”何等重要,可以說其是傳統中國社會治理的基石。

傳統中國社會“鄉紳之治”嬗變揭開了“皇權”向基層社會強力滲透的歷史秘密

傳統中國基層社會權力結構之萌芽,可追溯至先秦時代,商周時便有“國”、“野”之別,“野”中所出現的“族尹”“里尹”“里君”等稱謂,昭示著“鄉紳之治”燦然有焉。春秋戰國時,基層社會權力結構運行模式初步定型,“三老”作為予世人印象尤為深刻的“鄉紳之治”之形象悄然登上歷史舞臺,故顧炎武說:三老之制“不始于秦、漢也,自諸侯兼并之始,而管仲、蒍敖、子產之倫,所以治其國者,莫不皆然”。

秦漢時,鄉官制基本確立,基層社會權力結構由鄉、亭、里構成,“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徼徼循禁賊盜”,“鄉紳之治”初具規模。漢時,“三老”日隆權大,備受皇帝重視,常被賜予爵級與布帛,成為基層社會“鄉紳之治”的重要力量,故顧炎武贊譽道:“夫三老之卑,而使之得率其意,此文、景之治所以至于移風易俗,黎民醇厚,而上擬于成、康之盛也”。魏晉時,“三老”雖仍存在,然于基層社會權力結構之地位與權力多遜于秦漢時。

唐初,基層社會權力結構由鄉、里、村構成,而“鄉”基本名存實亡,“里”則成為基層社會的實際主體,“諸里正,縣司選勛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強干者充”,“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不過,至唐中期,“里正”已不為皇帝所倚重,唐宣宗詔令以貧富等差而定差役高下,唐代基層社會權力結構已有由“鄉官制”向“職役制”轉變的趨勢。此時,民間“耆老”替代了秦漢以來的“三老”,“鄉紳之治”的自然狀態與自治空間大為壓縮。宋時,雖成功實現由“鄉官”向“職役”的轉變,鄉里制或鄉團里制也由保甲制所取代,基層社會權力結構掌控于戶長、里正、耆長之手,然“保”“甲”地位日益隆升,導致基層社會的自然狀態由此喪失,“鄉紳之治”名不符實,徒有虛名,基層社會權力任憑官吏驅使,已淪為“皇權”的附庸。不過,民間有識“鄉紳”為了創建基層社會的井然秩序,遂制“鄉約”,宣傳儒家倫理道德觀念,懲惡揚善,規劃基層社會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皇權不下縣”的自治空間。

元時,傳統中國基層社會權力結構承自于金、宋而略有異化,鄉、里與都、圖、保等混用現象凸顯,或“各都設里正、主首,后止設里正,以田及頃者充,催辦稅糧”,或“每鄉所轄都分不等,其中為里、為村、為坊、為保,皆據其土俗之所呼以書”。實際上,元代重視社制,“立社長官司長以教督農民為事”,故王圻議論道:“元之社長猶與漢制為近。漢鄉亭之任,每鄉有三老、孝弟、力田,所以勸導鄉里,助成風俗也。……元世祖以是教民而專其責于社長,其與宋之保正副、耆戶長僅執催科奔走之役者,異矣。”

明代基層社會權力結構較為復雜,北方多承繼于金元,而南方多承繼于宋,有鄉、里、都、圖、保、村、區等多種稱謂。明初施行里甲制,由里長、甲首、里書構成,而中后期里甲制與保甲制并舉,里甲的職役由初期的賦稅征收、行政事務管理而蛻化為較為單一的賦稅征收,而保甲的職役主要為管理戶籍與維護治安。不過,明初“老人制”使漢代“三老制”得以回歸,明人海瑞稱:“圣制老人之設,一鄉之事,皆老人之事也。于民最親,于耳目最近。誰善誰惡,洞悉之矣”,“里設老人,選年高為眾所服者,導民善,平鄉里爭訟”,“鄉紳之治”的自然狀態與自治空間得以重拾,故顧炎武議論道:“我太祖損益千古之制,里有長,甲有保,鄉有約,黨有老,俾互相糾正,當時民醇俗美,不讓成周”。清代基層社會權力結構因襲宋元明之舊制,鮮有創制,故今人張哲郎先生說:清代除繼承明朝以來的自然村落形態外,又采用明人的里甲制,作為賦役征收機構。又采取宋人的保甲制,以維持地方治安。在地方上又實施元代的社制,作為勸農的組織。同時又設宋以來的鄉約法,以宣傳教化。

總體看來,傳統中國社會的“鄉紳之治”嬗變過程,實際上是基層社會的“官治”與“民治”相輔相成、砥礪前行的過程,是基層社會自然狀態與自治空間逐漸衰微的過程,其背后的決定因素便是“皇權”對傳統中國基層社會的強力滲透與掌控,官方權力對非官方權力的強力擠壓與無形之消解。

“鄉紳之治”的一元化體制造就了傳統中國基層社會治理的清晰路徑

在秦制以后“天下事無大小皆決于上”的皇權一元化體制中,“九州之田,皆系于官”,成為傳統中國基層社會治理的基本理念。在此理念指導下,無論是官遣的“鄉紳”還是民間選拔的“鄉紳”,皆需在國家意志的掌控下實踐著“鄉紳之治”的治理路徑。

早在春秋戰國時,秦國對基層社會治理就實行“什伍制”,“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漢時,“里有里魁,民有什伍”,“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秦漢以來的“什伍制”的核心要義在于將秦漢基層社會的廣大民眾編成“五家”為單位,目的是相互監督檢察,以實現皇權對基層社會的最大化滲透與掌控。隋唐對基層社會的一元化體制是以“諸戶以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的“鄰保制”為基礎而形成的,這與秦漢以來的“什伍制”稍有異化,然基層社會治理的理想依然是“村坊鄰里,遞相督察”。

宋代基層社會的一元化體制更加彰顯,尤其是北宋神宗六年于全國實施“保甲制”后,令唐代“鄰保制”為之一變。以五戶為一保,五小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的基層社會管控模式,造就了人人相結、家家相連的連坐互保實態,“宋張詠守蜀,凡十戶為保,一家犯事,一保皆坐不得糴,民以此少敢犯法”。“保甲制”確實收到皇權視閾下的預期效果,皇權的觸角可直接滲透至宋代的宗族、家族中去,制造了皇權無處不在的網絡體系。明初一元化體制是通過“里甲制”(中后期為“保甲制”)實現的,“其法以一百一十戶為里。一里之中,推丁糧多者十人為之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十人,管攝一里之事”。從“里甲制”的實際運行觀之,比之宋代“保甲制”對基層社會的管控更為嚴格,“凡民鄰里,互相知丁,互知務業,具在里甲。縣州府務必周知市村,絕不許有逸夫”。清代一元化體制基本因襲明之舊制,唯與明代稍異者便是在全國推行的更為徹底,皇權幾乎滲透到清代基層社會的任何一個角落。

總而言之,傳統中國社會權力結構造就了“皇權不下縣”的映像,然對于傳統中國基層社會權力結構而言,“皇權下縣”才是基層社會管理的實態,可以說“鄉紳之治”的一元化體制造就了傳統中國基層社會治理的清晰路徑。

“鄉紳之治”的儒家思想教化成就了傳統中國基層社會治理的不二法則

社會教化是以儒家思想化育基層社會廣大民眾的重要舉措,是官學與私學教育的有力補充。眾所周知,“鄉紳”深受儒家思想熏陶,是傳統中國基層社會弘揚儒家思想的中間力量,他們可以充分利用儒家思想的教化功能,向基層社會廣大民眾灌輸儒家思想的仁義道德觀念,令基層社會廣大民眾對皇權于基層社會治理之認同,達到控制基層社會民眾思想、穩定基層社會秩序的目的。

秦漢時,負責基層社會教化的“鄉紳”稱為三老,漢高祖二年(前205年),“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復勿徭戍”。東漢時,“鄉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鄉人;其鄉小者,縣置嗇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后,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順孫,貞女義婦,讓財救患,及學士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門,以興善行。”按《漢書》《后漢書》的記載,三老、孝悌、力田既非擁有正式權力的官僚,又有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的地位,由其所承擔的儒家思想教化必定為基層社會廣大民眾深孚眾望。唐時,負責基層社會教化的“鄉紳”稱為“耆老”,或曰“父老”,“以耆年平謹者”充任,然唐代耆老已遠不如秦漢時的三老那樣受到皇帝的重視,其教化功能大為衰減,但唐代的文教思想依然是“以文德綏海內”,與漢代并無二致,只是運行模式發生異化而已。宋時,“耆長”具有教化之職,但從宋代的實際運行觀之,其儒家思想的教化作用相當有限。不過,民間自發組織的“鄉約”卻承擔起宋代基層社會的儒家思想教化的職責。明初,實行“老人制”,置“申明亭”與“旌善亭”,選拔“民間有年五十以上者,或天性公直,或善治家事,或輕財仗義,或為鄉人所敬服,或有寸長片善之可取”者充任。至明武宗時,在“老人制”的基礎上,“鄉約”則成為基層社會儒家思想教化的新主體,著名的鄉約有王守仁《南贛鄉約》、黃佐《泰泉鄉禮》等。清時,鄉約的發展更是遍及全國,皇帝更加重視利用鄉約宣讀圣諭,康熙帝發布“十六條圣諭”,作為鄉約之準則,雍正帝甚至頒布多達萬字的“圣諭廣訓”,強力傳達皇權對基層社會廣大民眾的儒家思想教化訴求。

總之,傳統中國基層社會儒家思想教化具有悠久歷史傳統,而且得到統治者的重視與認同,薪火相傳,生生不息,在儒家思想于基層社會的傳播與基層社會民眾對皇權的認同上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說“鄉紳之治”的儒家思想教化成就了傳統中國基層社會治理的不二法則。

“鄉紳之治”的官治與民治結合成就了傳統中國基層社會治理的歷史經驗

“鄉紳”處于國家與基層社會廣大民眾之間,有利于維持基層社會內部的聯系與維護基層社會的秩序穩定,是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調節器”。秦漢時,負責基層社會廣大民眾的儒家思想教化之“三老”出自基層社會里選,民治色彩濃厚,規模亦相當龐大。據尹灣漢墓出土木牘《集簿》顯示,漢東海郡轄縣十八,縣三老卅八人,鄉三老百七十人,孝弟、力田各百廿人,凡五百六十八人,而收賦稅、聽民訟的嗇夫以及禁賊盜的游徼則為官府派遣至基層社會的鄉官,東漢爰延“以為鄉嗇夫,仁化大行,人但聞嗇夫,不知郡縣”,足見秦漢基層社會的官治與民治的密切協調,收到了“不知郡縣”的理想成效,民間空間彰顯。唐宋時,雖有耆老、耆長掌率唐宋基層社會治理之重責,但遠不如秦漢時之三老為皇帝所倚重,鄉官職役化日趨顯著,重官治而輕民治的結果是基層社會秩序漸趨松馳,正因為非官方力量的削弱與不振而致基層社會儒家倫理道德秩序崩壞,才應運而生民間鄉約的興起,目的是更好地調適基層社會的正常秩序。明清基層社會權力結構中的里長、甲首等,“在官專掌催錢糧勾攝公事而已,其后乃以支應官府諸費”。其職能幾乎任由官吏驅使,完全淪為職役,儼然成為征收賦稅與維持基層社會治安的官治代理者,官治化彰顯。不過,明清在重視官治的同時,也相當重視民治,從明代基層社會權力實際運行觀之,縣吏相當重視民間鄉約的教化職能,在鄉約宣講圣諭或教化基層廣大民眾儒家倫理道德秩序的場合,縣吏或“鄉紳”往往親臨現場,因為縣吏負有“興教化,厲風俗”的職責,而“鄉紳”為“齊民之首,朝廷法紀不能盡喻于民,惟士與民親,易于取信,如有讀書敦品之士,正賴其轉相勸戒,俾官之教化得行”。

總之,傳統中國社會基層權力結構被完全有效地納入皇權體系視閾內,基層廣大民眾無時無刻不在感受皇權的存在,在皇權與基層社會權力的協調共治之下,基層社會總體上呈現出秩序化的狀態,可以說,官治與民治的結合,是皇權體系視閾下最有效的基層社會控制模式之一,雖然國家在某種程度上讓出了基層社會“自治空間”的代價,然收獲的卻是以較小的行政成本而取得最大化的基層社會秩序的穩定。

(作者為吉林大學文學院中國史系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史記》,中華書局,1959年。

②《后漢書》,中華書局,1965年。

③《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

責編/張蕾    美編/楊玲玲

[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鄉紳   基層   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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