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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帶來哪些惡劣影響

核心提示: 誣告損害了黨員干部的個人威信,挫傷了干部進取作為的主動熱情,侵蝕了黨組織的個體活力和動力之源;干擾了正常的組織程序和組織生活,延誤了干部選拔的組織進程和組織安排;影響了干部之間的誠信和諧,損害了黨組織成員之間的團結合作,蠶食了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刺激了領導干部之間的猜疑之風,加深了領導干部之間的分歧和隔閡,最終會破壞黨風政風和政治生態。

【摘要】誣告損害了黨員干部的個人威信,挫傷了干部進取作為的主動熱情,侵蝕了黨組織的個體活力和動力之源;干擾了正常的組織程序和組織生活,延誤了干部選拔的組織進程和組織安排;影響了干部之間的誠信和諧,損害了黨組織成員之間的團結合作,蠶食了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刺激了領導干部之間的猜疑之風,加深了領導干部之間的分歧和隔閡,最終會破壞黨風政風和政治生態。

【關鍵詞】誣告 負效應 政治生態 干事動力 【中圖分類號】D602 【文獻標識碼】A

十八大以來,高壓反腐,民心所向,這種來之不易的反腐敗壓倒性態勢,得之于中央的堅定決心,得之于人民的積極參與,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正在形成鞏固。然而,陽光之下總有陰影,混雜于廣大民眾的揭發檢舉之中,時常會出現各種類型的誣告陷害,給正趨轉好的政治生態帶來不小的沖擊,正可謂高壓反腐下的“誣告負效應”。

此種“誣告負效應”不容忽視,在全國各地存在一定的“普遍多發癥”。各種誣告產生的社會背景復雜多樣,誣告者的私心動機也“不可告人”。但躲在陰影中的誣告者,無論是出于利益糾纏、挾私報復、恩怨情仇,還是排斥異己、爭權奪位,都是嚴重違背黨紀國法的行為,都對正常的組織生活和政治生態造成惡劣影響。

增加紀檢監督成本,誤導紀檢辦案方向

有誣告,才有“誣告負效應”,但檢舉揭發材料之真假,卻需要紀檢監察機關的仔細調查取證。誣告的第一步,是檢舉材料的上報,即檢舉人把各種“羅織”的“構陷”材料,遞送到上級紀檢機關或司法機關。紀檢機關接到群眾的舉報材料,在沒有嚴格的審查取證之前,當然不知道舉報情節的真假,但在“高壓反腐”的態勢下,要做到舉報線索“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按照紀檢監察的組織程序規定,舉報線索一定要分類處理或立案審查。

隨著審查程序嚴格有序展開,按照新出臺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接到對干部一般性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同時,約談被反映人,可以與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一同進行。其中,審查后發現“有問題”的被舉報人,繼續下一步的組織審查程序,而“問題可疑”可能被誣告的干部,還得經過反復多次的調查取證、辨析論證,才能最后證明舉報材料的真假,最終按組織程序集體決議后,給予被誣告者以清白證明。

以上組織程序的完成,都需要一定的時間過程,這期間不但可能“走漏風聲”,造成其單位內部不小的“震動”,而且造成本已十分緊張的紀檢機關人力、物力的浪費,無形中增加了紀檢監督的各種成本。更為嚴重的是,受到誣告的干擾和拖延,也會誤導紀檢審查的辦案方向,失去了寶貴的人力成本和時間成本,可能放走或延誤審查“真正的貪腐分子”。前一段時間熱播的《人民的名義》的劇情中,不法商人與腐敗官員,就是極力想通過誣告反貪局長侯亮平,迫使反貪機關改變偵查方向和拖延辦案進程。在干擾紀檢監察的偵辦視線和方向之后,現實生活中的“誣告負效應”還會進一步發酵放大。

干擾正常組織生活,影響單位內部團結

從舉報材料向上級機關的報送立案,到上級機關到被舉報機關的談話函詢,再到審查材料的取證辨析,以及上級紀檢機構最終的“辨偽證白”,嚴謹仔細地為被誣告干部“正名”,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周期。而這期間,“誣告負效應”都可能進一步發酵蔓延。

首先受影響的是被誣告者所在的黨組織。作為主體責任的黨委和作為監督責任的紀委,就必須協助上級紀委的調查取證,正常的組織生活就會受到干擾和沖擊。如果誣告事件發生在換屆選舉或選拔干部的“敏感時期”,本級黨委就會更加“慎之又慎”,調查取證就會更加“費時周折”。如果被誣告者是本黨組織和本單位的領導干部(此種情況更為普遍,因為有權者更易腐敗,更容易遭受誣告) ,調查取證過程可能又會涉及“本人回避”等更為復雜的“敏感程序”。如果在調查過程中出現“跑風漏氣”(此種情況也常常發生,不排除領導之間的惡意陷害),在本單位的同事中則會出現傳聞:哪個領導被舉報?為什么被舉報?因為什么問題被舉報?又是誰舉報的?舉報問題還涉及單位中哪些人?等等。

同時,裹挾在“傳聞”之中的被誣告者,也會同樣在“心里反復琢磨”:是誰在舉報我呢?是領導還是一般同事?我在哪些方面“得罪”或“對不起”了舉報人?等等。受到此種舉報事件的刺激,如果此單位組織原先比較團結,可能受此事件影響,同事之間相互“猜疑提防”,留下組織內部不團結的“種子”;如果此單位原本就不太團結,存在一些“團團伙伙”的“派系傾向”,此種舉報事件,更會加重既有“派系”之間的隔閡對立。即使這一誣告事件,能夠及時有效地得以查明澄清,破壞團結的“影響因子”還會長期存在。反之,如果得不到及時的查實辨白,影響團結的惡果還會更加嚴重。

影響干部個人威信,減損干部工作動力

受誣告事件影響的“終極受害者”,還是被誣告者本人,特別是在換屆選舉和選拔干部的“敏感時期”,這也是誣告者“瞅準”的“關鍵時期”。尤其在領導崗位的競爭者之間,可能不乏“覬覦官位”而又“心靈陰暗”的“告密小人”,此時誣告事件特別具有“殺傷力”。

一是影響被誣告者的職業發展。在選拔干部的征求意見和任前公示時期,一旦發現有候選干部被“舉報”,上級組織就會特別“重視”。無論是出于對黨的事業的負責,出于連帶責任的問責壓力,還是對“舉報情節”的真假難辨,顧慮萬一“有事”后問題會更加嚴重等,上級領導肯定會“慎之又慎”,可能還會把“有問題”的候選干部“放一放”,等以后查明問題再來“考慮”。但對候選干部來說,可能“晉升機會”難得,“一步”提拔錯過,以后提拔就會“步步錯過”。如果被誣告的領導干部,誣告不能得到澄清,甚至被進一步“冤枉坐實”,則可能“丟掉”官位,遭到紀律和法律的“冤屈懲罰”。電視劇《人民的名義》中的反貪局長侯亮平,就在不法奸商和腐敗官員的聯手誣告之下,被迫停職檢查,不但中斷了反腐偵查的審問進程,局長本人差點“被冤”而去職坐牢。

二是影響了干部的個人威信和同事關系。舉報事件的“調查取證”期間,被舉報干部會承受十分巨大的心理壓力,個人的品行人格和道德操守會受到同事的“質疑”。當然,濁者自濁、清者自清,但人言可畏,“三人成虎”。誣告事件還是會造成同事之間關系的“敏感緊張”。即使經過曲折“辨偽”過程,誣告被證實,干部清名得以澄清,但還有可能被單位中的“反對派”或“關系不好者”加以質疑,甚至以“官官相護”、“有問題不查”加以猜度解釋。另外,被誣告的干部,即使再有多大“胸懷”,但常常會被“誰在整我”這一問題所長期困擾,影響以后工作中與同事之間的合作和團結。

三是使領導干部擔當負責的動力受到減損。被誣告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往往是單位中的開拓者和改革者,在領導工作和分配利益中難免沖擊或損害一些下屬的利益。受到此類誣告事件的影響,領導干部可能會調整“干事”的內容和方式,甚至減少或盡量不干可能“得罪人”的事情,從此成為“謹慎膽怯”的“不作為”干部,“懶政”、“怠政”由此產生。領導干部改革創新的激勵不足,擔當負責的動力減損,不但傷害了本單位的事業發展,也進而影響奮發作為的政治生態的構建。

損害黨紀國法威嚴,污染政治生態

以“反腐敗之名”,行“誣告陷害之實”的種種陰暗行為,從政治高度來說,嚴重損害黨紀國法的權威和尊嚴。

中國共產黨作為有8800多萬黨員的大型政黨,黨內法規和組織紀律是黨的組織凝聚力和執政能力的體現和保障。黨的黨章、監督條例和紀律處分條例等,對黨的紀律和黨員行為都有嚴格規定,明確嚴禁“誣告陷害他人”。羅織虛假材料,偽造證據事實,有意陷害其他同志的黨員干部,都是對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的嚴重踐踏,任其蔓延以致“誣告成風”,更會破壞黨的組織紀律和組織團結。如果明知“材料虛假”,還惡意舉報上告到國家檢察機關,擾亂正常的司法程序,浪費緊張的司法偵查資源,則是違背憲法和刑法的犯罪行為,給依法治國進程帶來嚴重破壞。

一個單位和地方的良好政治生態,需要每一個黨員干部的精心維護和構建。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是在黨員干部的遵紀守法行為中逐漸形成的,干部之間的誠信關系也更需要在互動關系中細心養成。但誣告陷害刺激和催生的猜疑之風、提防心理和畏手畏腳的“不作為”風氣,都會嚴重侵蝕一個單位或地方的政治生態。更會在一些單位和地方形成政治生態的惡性循環:干部之間越是相互構陷和誣告,就越會加劇相互之間的對立和沖突,促發人人為敵的緊張氛圍,政治生態就會日益惡化;政治生態持續惡化的地方,干部之間的猜疑和排斥更加嚴重,更會刺激進一步的“誣告成風”,干部之間的隔閡和裂痕更會加深,政治生態隨之更加惡化。

如果在換屆選舉或選拔干部期間,一個依靠誣告陷害排斥異己,還能非法“上位”的領導干部獲得成功,更會對當地政治生態造成十分嚴重的破壞。而受到打擊的被誣告者,可能“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發起新一輪的“以牙還牙”的“誣告循環”。當年南京市委市政府的領導班子,就深受“誣告之害”,原南京市長季建業與原南京市委書記楊衛澤之間,作為主要領導“明爭暗斗”,爭權奪利,兩人均使用過誣告手段“構陷”對方,給南京市的政治生態造成了巨大破壞。良好的政治生態“構建之難”、“破壞之易”,也從一些地方政治生態的演變轉化中得到明證。

損害黨和政府形象,侵蝕執政合法性基礎

腐敗是執政黨面臨的最大威脅,反腐敗事關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檢舉控告黨員干部的腐敗行為,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黨章和黨內法規賦予每一位黨員的權利與義務。正是廣大群眾和黨員的檢舉舉報,構成了人民反腐的強大合力,助推了反腐敗壓倒性態勢的形成和穩固。

但在上下齊心、正風反腐的“正能量”構建中,各地時有發生的“誣告之風”,侵蝕著良好政治生態的形成,時時散發著“誣告負效應”的“惡臭”。這種違背黨紀國法的誣告陷害,突破了黨紀紅線和法律底線,挫傷了干部進取作為的主動熱情,侵蝕了黨組織的個體活力和動力之源;干擾了正常的組織程序和組織生活,延誤了干部選拔的組織進程和組織安排;影響了干部之間的誠信和諧,蠶食了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刺激了領導干部之間的猜疑之風,污染了黨風政風和政治生態。如果任其蔓延泛濫,最終損害的是黨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減損的是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認同和支持,侵蝕的是執政黨長期執政的合法性基礎。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強對干部經常性的管理監督,形成對干部的嚴格約束。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這是一條鐵律。組織上培養干部不容易,要管理好、監督好,讓他們始終有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警覺。對干部經常開展同志式的談心談話,既指出缺點不足,又給予鞭策鼓勵,這是個好傳統,要注意保持和發揚”。保障人民檢舉權利,從嚴查處誣告行為,是構建風清氣正良好政治生態的一體兩面。違反黨紀法規者,應該給予黨內紀律處分;違反國家法律者,應該給予應有法律懲罰。但同時,為了不挫傷人民群眾的反腐參與熱情,應在甄別舉報材料和證據真假的過程中,嚴格區分誣告與錯告、舉報失實的界限。

反腐敗之戰,是一場需要長期堅持的持久之戰。保障人民民主權利,鼓勵人民參與反腐,形成黨內監督與人民監督的制度合力。同時,要嚴肅黨紀國法,查處證據確鑿的檢舉舉報,懲處惡意的“誣告陷害”,形成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的良性互動,構建積極有為、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只有這樣,才能為國家治理現代化奠定牢固的制度基礎。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研究員,政治理論室主任、博導)

【參考文獻】

①桑林峰:《誣告之風當嚴剎》,《光明日報》,2016年10月11日。

責編/溫祖俊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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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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