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解決農民工就業保障問題,對于經濟新常態下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意義重大。隨著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新生代農民工進入城市工作后,受城市發展方方面面的深刻影響,其市民化要求也變得強烈。因此,為農民工提供完善就業保障,成為城市化穩步推進的關鍵一步。
【關鍵詞】新常態 農民工 就業保障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農民工就業保障,主要涉及結構性失業和農民工市民化這兩個問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不斷深化、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經濟新常態特征日益明顯的背景下,新生代農民工逐漸代替傳統農民工而成為社會建設的中堅力量,社會參與率不斷提升,并且在就業選擇上呈現出明顯的城市化趨勢。因此,從長遠穩定和發展趨勢上說,經濟新常態下的農民工就業保障問題,應重點關注新生代農民工的特征,圍繞新變化來尋求保障途徑。
完善農民工就業權利保障,主要是基于社會平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社會穩定的訴求
經濟新常態下,傳統產業發展呈現出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調整、驅動力要素轉變等一系列特征,本質上對勞動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當勞動力市場呈現出“大規模供給”與“社會需求缺乏”這種不對稱時,就是結構性失業的典型表現。農民工作為經濟新常態下的社會勞動力主體,其所面臨的就業問題,主要是由于國家產業戰略規劃發生調整而隨之出現的。因此,從國家層面上說,應充分重視和解決農民工的就業保障問題,賦予農民工平等的就業和創業待遇。
農民工就業權利保障的必要性,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訴求。一是基于社會平等的訴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賦予每個公民平等的勞動權利,每一個勞動者都在為社會創造價值,而農民工在改革開放以來對于經濟飛速發展所做出的貢獻更是不可磨滅的。如果因戶籍制度等客觀因素而放棄對農民工就業權利的保障,無疑違背了社會平等的理念。二是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訴求。從鄧小平同志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規劃中國經濟社會發展藍圖時提出“小康社會”的戰略構想,到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正式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要在2020年左右實現這一宏偉目標,農民工就業保障問題的解決就顯得至關重要,這直接關系著破除“三農”瓶頸、釋放農村剩余勞動力等發展問題。三是基于社會穩定發展的訴求。從常住人口來看,2011年我國城鎮人口在數量上超過農村人口;但從就業角度分析,農村人口“保有量”仍然較大,相當一部分農民經濟來源、生活依靠并沒有發生“質的轉變”,城市對于農民工的地域歧視、薪資歧視、文化歧視等仍然存在,老一代農民工“退守鄉村”思想觀念強烈,這些都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諧。因此,提供農民工充分的就業保障,是減少社會沖突的重要方式,也是實現城鄉一體化的有效途徑。
我國農民工就業權利保障現狀仍不樂觀,農民工龐大數量的“規模性”與就業需求的“原子化”沖突較大
我國農民工就業權利保障現狀仍不樂觀,主要表現在:一是就業主體在訴求發生變化的同時,面臨著城市接納不足的問題。相對來說,老一代農民工面對城市就業的不公平所產生的沖突心理較少,主要是因其并未對城市產生依賴。但80后一代的農民工群體,由于其成長環境、教育經歷、工作空間等都在城市范疇內,因此對于市民化的要求十分強烈。但城市空間對新生代農民工的接納明顯不足,住房、教育、醫療等保障機制不健全,反映在就業層面就是缺乏保障。二是就業客體環境中,機會、條件、平等三個維度存在不協調的問題。其中,就業機會意味著可獲得工作的機率,尤其是就業信息要滿足對稱性;就業條件包括工作時間、薪資水平、技術培訓等,而目前對農民工的勞動保障尚不全面,欠薪問題時有發生;就業平等是一個基本維度,意味著城市中的勞動力位于同一起跑線上。而現實中,這三個維度既不能實現自我完善,也無法進行相互協調。
影響農民工就業保障最根本的問題是,勞動力市場呈現出“大規模供給”與“社會需求缺乏”的不對稱,即農民工龐大數量的“規模性”與就業需求的“原子化”沖突。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流動不斷加快,但社會組織建立健全的速度卻很慢,尤其在就業保障方面。一般情況下,農民工進入城市參與勞動的途徑是“鄉土圈際”,依賴親戚、同鄉、熟人介紹,并且勞動過程中的各項權利維護都需要親力親為,沒有官方組織提供日常性援助,導致從一開始就產生了農民工權利維護難題,使農民工在與企業溝通和達成合作時,成為絕對弱勢。其中,就業需求的“原子化”特征,直接導致農民工就業權利保障的“原子化”,即政府、社會以及相關組織提供的農民工就業保障、合法權益維護服務,只能針對個體或小部分農民工群體實現,并不具備廣泛的參考價值。如幫助農民工討薪,這類經濟糾紛在法律層面有著明確、清晰的責任依據,在統一的社會法治作用下,可以利用正規途徑加以解決,但正是由于農民工就業“原子化”特征的存在,卻使其成為一種特殊的經濟矛盾。
經濟新常態下解決農民工就業保障問題的途徑:健全法律法規、完善責任激勵機制、建立農民工就業保障非政府機構
健全相關法律法規,促進農民工就業保障問題得到解決和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提出,進一步明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性,而法律法規的完善是實現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礎。因此,一方面,應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入手,對于農民工這一社會群體作出正式的身份說明和明確的權利界定,以此來消除社會存在的各種農民工被歧視現象;另一方面,應依據《勞動法》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配套措施及細則,督促政府機構、社會組織完善農民工的待遇問題,包括薪資、工作時長、休假、培訓等具體內容,以及養老、醫療、教育等社會保障內容。
建立完善的責任激勵機制,充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地方政府要提高對農民工就業保障問題的關注度,充分發揮政府職能,建立起相應的責任激勵機制。由于我國現階段對地方政府的業績考核主要是考察經濟發展指標,客觀上造成對農民工就業保障問題的忽視。因此責任激勵機制中應該明確獎懲細則,并強調區域對接模式的完善,特別是中西部農民工輸出量較大的地區,應主動與農民工目標地的地方政府加強溝通,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和用工誠信評價體系,以此來充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提供并引導社會優勢資源,建立農民工就業保障非政府機構。建設服務型政府,就是促使政府職能從公共管理向公共服務轉變。因此,在這一理念提倡下,政府就應積極提供并引導優勢資源,建立解決農民工就業保障問題的專屬機構,并與其他社會機構如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產生交叉管理合作關系。這類機構的組建和運營模式,可以充分借鑒國際非政府機構的成功經驗,使其真正為農民工服務,完成包括就業信息、勞動力組織、權益保護等諸多方面的工作。
我國經濟新常態下進行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會造成農民工就業市場的巨大波動,也會由此引發一系列新的矛盾和沖突。因此,提高對農民工權利保障問題的重視程度,加強解決力度,不僅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城市化過程中社會經濟平穩發展的重要途徑。它將有效地消解人口老齡化、用工成本上升等負面因素,將剛性的經濟需求轉化為柔性的市民化保障需求。
(作者分別河北科技大學學生工作處處長、副研究員;河北科技大學外國語學院黨委副書記兼副院長)
【參考文獻】
①黃曉燕、萬國威:《新生代農民工就業權益保障的現實效度分析——基于8個城市農民工群體的實證調查》,《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4期。
責編/賈娜 劉芋藝 美編/于珊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